“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两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一委”是指监察委员会。
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
在中央部门中,“府”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两院”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一府两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受其监督。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平行,“一府两院”变为“一府一委两院”。
扩展资料:
立法历史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特别是人大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实施宪法和法律情况的监督,不仅表现在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具体适用法律、进行审判活动的监督,更重要的是表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
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就已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
该决议实际上强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监督权。但是,由于该决议并没有明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做出的司法解释的具体法律程序。
因此,“两高”在司法解释实践中,很少自己主动地将司法解释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违法审查,因此,影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司法解释进行合法性监督的效果。
一府是指人民政府,一委指监察委员会,两院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在中国,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国家机构按照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活动。
“一府一委两院”格局的职责法定:
“一府”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内上下级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地方各级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每年年初,从地方到中央的两会中,行政“一把手”都要向同级人大做工作报告。
由人大代表们审议并投票表决。“一府一委两院”的固定称呼是相对于人大而言。机构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为了反映和实现人民根本利益。
“一府一委两院”的权柄出于人大,由人大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合理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避免权力过分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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