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名指战国时以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后人称为"刑名之学",亦省作"刑名"。韩非子亦尚"刑名"。
“刑名之学”,说明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刑法为主,民法的内容很少——事实上也是如此,即便在周秦之变之后,长达两千余年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历朝历代的法律,也只是重视刑法,而对民法采取轻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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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时代,中国整体上处于奴隶制社会状态,社会相比后世,当然不发达,不发达的社会,这就导致了先秦时代的法制,侧重于刑法,而民法内容较少。当然,除此之外,夏商周三代总体上侧重农耕经济,而商业经济,总的来说,还处于次要地位。
官府对商人的利益不关注,自然,和商人利益有关的民法、商法,也不会有大的发展。而刑法,则涉及到社会的稳定。统治者当然会重视刑法了。因此不难理解,为何先秦时代的法律,被叫做“刑名之学”了。
先秦时代,中国整体上处于奴隶制社会状态,社会相比后世,当然不发达,不发达的社会,又怎能产生健全的法制呢?这就导致了先秦时代的法制,侧重于刑法,而民法内容较少。当然,除此之外,夏商周三代总体上侧重农耕经济,而商业经济,总的来说,还处于次要地位。
刑名指战国时以管仲、李悝、商鞅、申不害为代表的法家学派,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后人称为"刑名之学",亦省作"刑名"。
韩非子也崇尚"刑名"。韩非把名辩学与法治紧密地结合起来,并使名辩学成为他建立和论证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的工具。我们把韩非的名辩学思想称为刑名学说、韩非的刑名学说主要包括他的“综核名实”的刑名思想和矛盾学说等。
形、名是中国名辩学的基本概念。名一般指名称,也可以指语词或概念;形一般指事实,古代形和刑通用,也就是与名对应的实。
值得提出的是,韩非的刑名思想中的“名”有时指自然事物的名称,更多的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名分、法律条文中的名称等。与此相应,韩非用“刑”代替实,有时指自然事物,更多的是指社会政治领域中的实际官位、法律事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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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一般名实关系的问题上,他主张实为第一性,名为第二性,名的正或倚取决于物的定或徙。
其次,韩非认为制定正确的名是治国的首要之事。再次,韩非提出了参验原则。韩非明确指出,应当根据名和实是否一致,来判定一个人的言论是非需要通过比较和验证,来判定一个人的言论是否正确。
最后,韩非对有名无实、不合参验、不当名等“名不称实”的现象进行了深刻的剖析,并提出了避免或纠正“名不称实”现象的办法和途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刑名
刑名1.战国时以申不害为代表的学派。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后人称为"刑名之学",亦省作"刑名"。韩非子亦尚"刑名"。
2.刑罚的名称。
3.刑律。
4.引申为刑事案件。
5.即刑名师爷。[judicial (assistant)]
古代官署中负责处理刑事判牍的幕僚。俗称刑名师爷,亦称“刑席”。
6. [law (esp. criminal law)]∶古时指刑律
刑名之学
7. [name of penalty]∶刑罚的名称,如死刑、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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