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是什么意思

住所地是什么意思,第1张

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意思。

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z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只要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内,该公证机构就有权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诉讼中经常用到“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词语,两词看似相似,实则不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和法人都有其“住所地”,而“经常居住地”只有公民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所以说,“住所地”一般来说是登记的地址,而“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是实际居住的地址,具体界定依据法律规定。

1、定义不同: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条规定。居住地是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2、民事诉讼管辖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法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确认方式不同: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z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民诉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第四条规定,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4、地址不同:公民住所地即有效的公民身份z上的地址或者有效的户口簿上的地址。这个地址一般情况下是不变的。 而居住地则可变以动。

扩展资料:

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一般是以其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z上登记的地址为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般是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为准。

只要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本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内,该公证机构就有权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根据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公民和法人都有其“住所地”,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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