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一、申请延期开庭的理由有哪些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如果当事人有重大疾病,可以以第(1)点为理由申请延期开庭。如果当事人的私人原因合理合法,可以纳入第(4)点作为延期开庭的理由,需要做的就是写一份延期开庭申请书,递交到法院负责审理案件的民事庭法官,由他们决定是否延期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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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延期开庭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个月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审限为三十日。
法律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院长应当在期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后尚不能结案,需要再次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限届满五日前作出决定。
第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是指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情形。
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如果遇到特殊情况,那么可以申请延期审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6条中对可以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要注意的是,延期审理只能发生在开庭审理阶段,延期审理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对延期后的审理仍然有效。不过延期的时间却不计算在审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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