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是什么?,第1张

国务院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有关规定主要有两个: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主要内容是:

(1)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加强宏观调控。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到,近年来出现职工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

(2)普遍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行业)要坚持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的指导思想,围绕落实上述目标任务,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明确具体目标和要求,使这项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拓宽分流安置和再就业渠道。

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是保障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有效措施,是当前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各地要自下而上地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组织体系。

(4)加快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抓住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机遇,积极培育经济增长点,继续加强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地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以利于扩大就业。

(5)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强化再就业培训。

要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适应,在所有企业(包括个体、私营等非国有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中推行和深化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住房制度的改革,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正常流动创造条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内容有:

(1)确保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

要充分发挥我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发扬党同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优良传统,切实加强下岗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坚决制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倾向。

(2)积极促进下岗职工的再就业。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把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党政“一把手”负责制,并纳入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业)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本通知的具体办法,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

(3)加强下岗职工劳动合同管理。

(4)进一步完善“三条保障线”制度。

扩展资料:

下岗职工再就业补助规定

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各地在确保稳定和促进再就业的前提下,可以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结余部分,调整用于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逐步实现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

在《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2004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第1903款级科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补助”下相应增设第190303项级科目“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用于反映财政对国有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的补助。

中央管理企业原则上执行企业所在地下岗职工出中心再就业政策,中央财政对中央管理企业中的困难企业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予以适当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初次就业和再就业的区别

初次就业和再就业的区别,首次就业顾名思义就是指劳动者第一次参加工作,也可以说成是人生中的第一份工作。由于此时缺乏社会经验与工作经验,很多人并不是很了解,那么初次就业和再就业的区别是什么呢?

初次就业和再就业的区别1

首次就业是踏入社会的第一步,有的人很顺利有的人却很坎坷,在没有实践和社会经验的情况下,碰壁或被拒绝很正常也是必经之路,在职业生涯规划中这是你实现目标的拦路虎且也是你应该预计到的问题,快速解决和放松对待是必须的。

再次择业,是有了一定的社会实践和经验后的选择,此时的你不再天真,对自己的目标更加清楚、对社会和工作相对了解、对自己所缺的十分明了,如何提升自己或帮助自己更好的再择业,就是目前的主要任务。

新生劳动力初次就业

1、新生劳动力素质普遍低下,不能适应企业用人的标准,使劳动力的'有效供给大于需求。新生劳动力待业与在岗劳动力失业基本会产生相同的负面效应。

2、人口极度膨胀,经济发展不能适应人口增长的需要,劳动力过剩,不能提供与过剩劳动力等量的就业机会,使劳动力供给大于需求。

失业人员再就业

1、对于劳动者个人来说,失业的严重性在于失去工薪收入,严重影响生活依赖的物质来源,导致生活贫困。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讲,失业者将直接成为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2、由劳动力供给与需求失衡所导致的失业率过高,说明经济发展中总供给与总需求失衡。因此,劳动者失业问题是政府必须认真对待的客观现实问题,解决失业问题也就成为政府就业政策的目标之一。

初次就业和再就业的区别2

初次就业如何界定?

在读最高学历期间,无社保缴纳记录和劳动关系,最高学历毕业后就算初次就业。也就是说,你在读本科(或硕博)的期间,只要同时期交了社保的,毕业后就不叫初次就业了。

但如果你在读本科(或硕博)之前交过社保,在一开始读本科(或硕博)之前社保及时断了,毕业后就算初次就业。

初次就业是指第一次就业,如果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安置进了一家单位,由于各种原因离开这家单位然后另找一份工作。

即使他后来的工作符合政府安置条件,但是由于已经不是初次,所以他的军龄不能视作这家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有关本单位服务年限可以享受的待遇,他只能从进入这家单位开始计算。但是他的军龄能算入累计工作年限。

了解毕业生就业的基本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颁发的《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毕业生按培养方式实现就业。

国家计划统招毕业生在国家政策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定向和委托培养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合同就业。国家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教育厅每年都会就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颁布相应文件。

各地区、各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依据这些文件的规定,从实际情况出发,也会制定一些就业政策以及相应的实施办法。

初次就业和再就业的区别3

毕业首次就业应注意事项包括那些?

1、端正求职心态。

毕业生求职时,往往会出现焦急、浮躁和盲目的心态,直接影响了他们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的态度和表现:或为不惜委曲求全或不敢再“斤斤计较”或被花言巧语诱骗而轻信对方。

虽然不是“一次就业定终身”,但如果首次就业就令权益和身心都受到伤害,则必然会给自己未来的发展带来不小的负面影响。

2、掌握政策,学习法律。

在求职、择业、签约之前,一定要全面了解和掌握毕业生就业政策,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储备。如此,才能在应聘和签约时保持思路清楚和条理明晰,及早识破不法单位故意设下的陷阱

如此,才能懂得如何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手段解决就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全面了解用人单位。

毕业生享有全面、真实了解用人单位的知情权。签约前,毕业生应该尽量多方面打听、了解用人单位的运作状况、招聘信誉、用人意图、岗位职责以及企业文化等情况。

如果有可能,最好去实地考察工作环境,尤其是颇为陌生的单位,未雨绸缪地将未来实际就业中权益受侵害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4、慎重签订协议。

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落笔要慎重,仔细研究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的条款,确认合理合法后再签字重点注意试用期及违约条款的约定

尽量不要在协议书中留下空白条款对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要尽可能在补充协议中予以书面注明,并明确将来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此予以确认。

5、敢于据“法”力争。

如果在求职应聘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发现有权益受侵害的不公平现象,不要害怕失去就业机会而忍气吞声,要学会积极运用法律的武器,力争自己的合法权益。

缺乏诚信、用心不轨的用人单位不去也罢,否则将来吃亏的还是毕业生自己。加强自身的维权意识,是阻止侵犯毕业生就业权益的现象泛滥的根本途径。

6、借鉴专家意见。

如果在首次就业的过程中遇到疑惑和困难,要及时咨询有关专家、老师和家长。毕竟大学生在社会阅历方面还是一片空白,而法律专家的专业视角、学校老师的指导经验,对于毕业生来说不啻为莫大的帮助。

此外,往届校友在就业中的经验和教训,也是可供应届毕业生就业维权参考的一笔宝贵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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