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因患各种疾病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二)参加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在务工、经商、出差、探亲期间,在县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治疗所发生的按规定可报销的费用。
新农合报销流程的报销标准: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可报销的费用,实行零起报:501元以下部分报销10%,501元—2000元部分报销25%2001元—5000元部分报销30%5001—10000元部分报销40%10001元以上部分报销50%。在本县以外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上述标准各段报销比例下降五个百分点,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额度不变。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10%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一般门诊医药费报销5%。
(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每人每年住院、特殊病种门诊及一般门诊费用累计最高报销封顶额为30000元。(新农合报销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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