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的留置就是检察机关对于被调查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被调查人存在严重职务违法或者犯罪的,检察机关在掌握证据后,还有重大问题需要调查,并且被调查人符合法定情形的,经过检察机关的批准,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所。
二、留置措施的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检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检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省级以下检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检察机关批准。检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留置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存在特殊情况的,留置的时间还可以延长一次,但是,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上的留置是指《监察法》中的留置措施,也就是指被调查人在被检察机关调查后,确定被调查人的证据后,还需要对被调查人进行审查的,同时被调查人出现法定情形的,监察机关经过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的场所。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依据《担保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扩展资料
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标的物。
2、收取孳息。
3、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还留置物。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承揽合同的承揽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保管人,行纪合同的行纪人依法可以拥有留置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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