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中央三法司是什么?

清朝的中央三法司是什么?,第1张

中央是由刑部大理寺都察院组成的三法司和由六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和大理寺卿组成的“九卿会审”,是中央最高审级,但判决的执行仍须皇帝最后批准。1.刑部刑部执掌全国“法律刑名”,所属机构主要有十七省区清吏司、追捕“逃人”的督捕司、办理秋审的秋审处、修订律例的律例馆等。具体来说,刑部负责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重案和发生在京师笞杖以上的重案,同时也审理中央百官违法的案件。2.大理寺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死刑案件,平反冤狱。如发现刑部定罪量刑有误,可以驳回。同时也主持热审案件。3.都察院都察院是清朝的监察机关,不仅监督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而且也接受诉讼,审理有关案件。都察院所属刑科给事中满汉各一人分管刑名事务。京畿道监”察御史掌管“直录、盛京刑名”。五城察院负责审理京师五城狱讼,杖罪以上自行完结难罪以上送刑部定案。在三法司的三机关中,刑部起着司法审判的主导作用。但刑部仅有权决定流刑案件,并须将判决送大理寺复核,受都察院监督。刑部审理不当,大理寺可以驳回再审,如果刑部和大理守都发生严重错误,都察院有权d劾。清朝就是这样通过三机关互相制约以保证司法镇压的准确性。

我们以明清时期为例,所谓的三法司指的就是刑部、大理寺、督察院三个审判部门。在明代,刑部主要掌管案件审判;大理寺则成为对冤假错案的拨正和平反机构;至于督察院,不仅可以对前两者进行监督,而且还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它们之间相互独立,有审有察,对于案件的减少冤假错案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到了清代,三法司仍然是这三个部门,只是职权和地位变了很多。职权扩大的是刑部,不仅可以审判,还能复审和直接执行刑罚,而大理寺的职权则只剩下了复审刑部判死刑的案件。督察院的主要职权也是审核案件,但是同时又多了个更厉害的职权,那就是监察百官。

那么在这三个部门中,谁的职权最大呢?不言而喻,肯定是刑部,它把大理寺和督察院的部分权力都给占了。另外,刑部长官的官职可是最大的,大理寺卿也仅为三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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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朝有三法司这一名称,但是三法司真正成立于明朝

三法司是中国古代三个中央司法机关的合称。汉代以廷尉、御史中丞和司隶校尉三个司法机关的会议,称三法司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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