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重大危险源。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重大
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贮存危险物品,且危
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从这一规
定看,重大危险源的概念有三个层次的含义:1、重大危险源是一类场所
或者设施(合称单元);2、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
险物品的场所或者设施;3、重大危险源是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
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场所或者设施。
确定重大危险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险物品的数量是否等于或者超过临界
量。所谓临界量,是指对某种或某类危险物品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危
险物品数量等于或者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应定为重大危险源。具体危险
物质的临界量,由危险物品的性质决定。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两种重
大危险源的确定方法基本相同。具体办法,2000年9月17日国家质量技术监
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GB18218-2)“重大危险源辨识”作了具
体规定。
危险源分级一般按危险源在触发因素作用下转化为事故的可能性大小与
发生事故的后果的严重程度划分。危险源分级实质上是对危险源的评价。
按事故出现可能性大小可分为非常容易发生、容易发生、较容易发生、不
容易发生、难以发生、极难发生。根据危害程度可分为可忽略、临界的、
危险的、破坏性等级别。也可按单项指标来划分等级,如高处作业根据高
差指标将坠落事故危险源划分为4级(一级2m至5m,二级5m至15m,三级
15m至30m,特级30m以上);按压力指标将压力容器划分为低压容器、中
压容器、高压容器、超高压容器4级。从控制管理角度,通常根据危险源
的潜在危险性大小、控制难易程度、事故可能造成损失情况进行综合分
级。
根据危险源的性质、场所、设备、设施等的不同,重大危险源可分为以
下七类:
1、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贮罐区;
2、 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库区,如火药、d药库,毒性物质库,易
燃、易爆物品库;
3、 具有火灾、爆炸、中毒危险的生产场所;
4、 企业危险建(构)筑物;
5、 压力管道,包括工业管道、公用管道、长输管道;
6、 锅炉,包括蒸汽锅炉和热水锅炉;
7、 压力容器。
生产经营单位和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新颁布的《安全生产法》要求,对本
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 *** 负责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问题二:重大危险源有哪些 一般重大危险源分两大类,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场所设施,危险化学品主要参照《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辨识,危险场所和设施主要参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规定进行辨识。
问题三: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包括哪些 1、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建筑工地重大危险源按场所的不同初步可分为: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与临建设施重大危险源两类。对危险和有害因数的辨识应从人、料、机、工艺、环境等角度入手,动态分析识别评价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数的种类和危险程度,从而找到整改措施来加以治理。 2、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 存在于人的重大危险源主要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即“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主要集中表现在那些施工现场经验不丰富、素质较低的人员当中。事故原因统计分析表明70%以上事故是由“三违”造成的,因此应严禁“三违”。 存在于分部、分项工艺过程、施工机械运行过程和物料的重大危险源: (1)脚手架、模板和支撑、起重塔吊,人工挖孔桩、基坑施工等局部结构工程失稳,造成机械设备倾覆、结构坍塌、人亡等意外(2)施工高度大于2m的作业面,因安全防护不到位、人员未配系安全带等原因造成人员踏空、滑倒等高处坠落摔伤或坠落物体打击下方人员等意外。 (3)焊接、金属切割、冲击钻孔、凿岩等施工,临时电漏电遇地下室积水及各种施工电器设备的安全保护(如:漏电、绝缘、接地保护、一机一闸)不符合要求,造成人员触电、局部火灾等意外; (4)工程材料、构件及设备的堆放与频繁吊运、搬运等过程中因各种原因易发生堆放散落、高空坠落、撞击人员等意外。 存在于施工自然环境中的重大危险源 (1)人工挖孔桩、隧道掘进、地下市政工程接口、室内装修、挖掘机作业时损坏地下燃气管道等因通风排气不畅造成人员窒息或中毒意外。 (2)深基坑、隧道、大型管沟的施工,因为支护、支撑等设施失稳,坍塌,造成施工场所破坏、人员伤亡。基坑开挖、人工挖孔桩等施工降水,造成周围建筑物因地基不均匀沉降而倾斜、开裂、倒塌等意外。 (3)海上施工作业由于受自然气象条件如台风、汛、雷电、风暴潮等侵袭易发生翻船人亡且群死群伤意外。 3、 临建设施重大危险源 (1)厨房与临建宿舍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施工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临时存放或使用不符合要求、防护不到位,造成火灾或人员窒息中毒意外;工地饮食因卫生不符合卫生标准,造成集体中毒或疾病意外。 (2) 临时简易帐篷搭设不符合安全间距要求,易发生火烧连营的意外。 (3)电线私拉乱接,直接与金属结构或钢管接触,易发生触电及火灾等意外。 (4)临建设施撤除时房顶发生整体坍塌,作业人员踏空、踩虚造成伤亡意外。
问题四:化工厂一般有哪些重大危险源? 凡在生产过程中可能造成能量与物质的意外逸散,并可能造成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生产设备、作业现场和易燃易爆场所,均称为危险点源。如:
炸药库,油库,贮气柜,辐射源(常用于计量),易燃易爆物品的贮存、输送、反应器,有毒有害物质的贮存、输送、反应器,腐蚀性物质(如酸、碱)的贮存、输送、反应器,强氧化剂的贮存、输送、反应器,高压容器,压力管道,高压电器,等
根据发生事故的可能性、频率大小,以及发生事故后可能造成的设备损坏、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危险点源一般实行分级管理。
问题五:确定重大危险源的依据有哪些?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 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
b) 军事设施;
c) 采掘业;
d) 危险物质的运输。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物质 hazardous 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 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 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重大危险源 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 生产场所 work 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 贮存区 store 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 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4.2.1 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
根据物质不同的特性,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按以下4类物质的品名(品名引用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及其临界量加以确定
问题六:新安全生产法 什么是重大危险源 在新法最后附则中有解释: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问题七:安全重大危险源有哪些 分为两个方面:
一是危险化学品,按照《GB18218-2009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进行辨识;二是场所和设施,按照《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件进行辨识。
问题八:建筑施工重大危险源包括哪些? 主要有几大类:(一)深基坑: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者深度虽不足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二)地下暗挖工程;(三)高支模: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4.5m(含4.5m),或者跨度超过18m(含18m),或者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O,或者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四)人工挖孔桩工程;(五)30m及以上高空作业;(六)一次爆破装药量达到200kg以上的拆除爆破或者土石方爆破;(七)高度大于6m(含6m),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八)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九)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工程;(十)大型起重吊装工程;(十一)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问题九:重大危险源管理包括哪些内容? 请问:具体的管理包括哪些内容?宁波谢旭 谢旭先生:来函收悉。对重大危险源实施管理、控制,主要包括:(1)建立健全的危险源管理的规章制度;(2)明确责任、定期检查,特别要明确各级危险源的定期检查责任;(3)加强对危险源的日常管理;要求作业人员贯彻有关危险源日常管理的规章制度;(4)抓好信息反馈,及时整改隐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反馈信息并整改;(5)抓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基础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危险源的档案和设置安全标志牌;(6)搞好危险源控制管理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对危险源控制管理的各方面工作制定考核标准,并力求量化;(7)制定重大危险源的应急救援预案;(8)将重大危险源上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剩余0字)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扩展资料:
法规要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搞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加强国家、省(区、市)、市(地)、县(市)四级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建立应急救援预案和生产安全预警机制。”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经2011年7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发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备案、监控和应急管理等均作了详细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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