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成这一过程的一系列相互衔接的环节称之为收文办理程序主要有:签收、拆封与登记、分发与传阅;拟办、批办与承办;催办、查办与注办。
公文的签收是指收到文件材料后,收件人在对方的公文投递单或送文簿上签字,以明确交接双方的责任,保证公文运转的安全可靠。它是收文办理的第一个环节。签收后,文件的拆封是文书人员的职责。公文的登记就是将需要登记的文件在收文登记簿上编号和记载文件的来源、去向,以保证文件的收受和处理。登记的原则是方便文件的运转和管理。收文登记的形式一般可分为簿册式、联单式和卡片式三种。公文的分发亦称分办,是指文书人员在文件拆封登记以后,按照文件的内容、性质和办理要求,及时准确地将收来的文件分送给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承办人员阅办。公文的传阅是指单份或份数很少的文件以及一些非承办性文件,需要经机关各位领导和许多部门阅知时,由文书人员组织在他们中间传递和阅读。公文的拟办是指对来文的处理提出初步意见,供***批办时参考。公文的批办是指机关***对送批的文件如何处理所作的批示.公文的承办,这一环节,既是收文办理的最后一道程序,又是发文程序的开始。它直接关系到发文的质量和机关工作的效率。
公文的催办是指那些必须办理答复的文件,根据承办时限的要求,及时地对文件承办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催办工作一般有对内催办和对外催办两种情况。查办是指文书工作人虽协助机关领导检查各项方针、政策、决议、指示的执行和落实,以及对某些问题进行查处,解决的一项承办性工作。
公文的注办是对公文承办的情况和结果,由经办人在公文处理单上所作的简要说明。
发一个供参考。
文件签收办理制度
一、文件的签收
1、文件签收工作由秘书科负责收发的同志和文书科的同志负责。
2、普发性文件及投递到收发室不需要在送文簿上签字的文件,由秘书科负责收发的同志负责签收。特殊情况下,可由负责联系有关工作的文秘人员签收。节假日、晚上,由值班人员签收后,根据文件紧急情况及时进行办理。
3、凡需要签字接收的文件由文书科的同志负责签收,节假日、晚上由值班人员签收后交文书科的同志登记,注明签收登记的时间,及时送有关领导阅示。
4、凡以信涵正式投递的公文,由负责收发的同志交收件人启封。投递到单位或科室的信涵公文,必须交由相关负责人启封,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启封和拆阅。
5、文件签收人员必须有高度的责任感,严格履行签收手续,仔细查阅来文是否缺页少件,是否加盖公章,是否符合公文办文规范,对缺页、无公章、行文不规范或不属本级党委职权范围处理的事项的文件要及时退回,或作相应处理。
二、文件的拟办请办
1、文件的拟办请办工作由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副主任负责。
2、文件的拟办请办必须先由负责文件处理的文书科的同志初选登记,贴附《公文处理签》,填写文件标题、收文时间等内容后,然后送分管副主任拟办请办。
3、分管副主任应根据文件内容、性质、紧急重要程度,结合领导分工,提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拟办、请办意见。
4、拟办、请办意见的表述,必须观点鲜明,表述准确,简明扼要、书写工整,文书科的同志必须及时无误 地按《公文处理签》上的意见,将拟办请办的文件送达有关领导阅示处理。
5、凡因拟办请办文件不准确、托延漏办或借办,导致文件运转出现差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文件的承办
1、为发挥公文的作用,实现行文目的,文书科的同志、负责联系领导工作的秘书要根据领导的批办意见,及时准确无误地将文件转送给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使文件得到及时承办。
2、根据文件内容的要求和内容的轻重缓急,办公室转 送文件的文秘人员要对承办单位和承办人提出办理时限。特急文件应根据领导批示的要求马上承办,必须当日办理完毕;急件应随收随办,最迟不能超过3日;对于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公文,根据工作需要的时限办理完毕;对于上级党委发出需要在一定时限内承办的文件,可按照文件的要求,结合领导批示,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3、对于需要制定贯彻方案才能承办的公文,承办单位应及时拟定方案,报有关领导批准执行。
4、领导明确要求答复的文件由督查室登记,按督查程序办理,办结后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办理情况。
5、承办单位和人员将文件办理完毕后,应报有关领导审核同意及时将办理结果回复办公室。有关文秘人员应将承办材料按办文程序向有关领导回复。
6、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必须严肃认真,讲求实效,办公室传送文件的文秘人员必须高度负责,传送无误,适时催办督办。因传送文件失误,导致文件办理不当影响工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按机关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行文,授权行文,联合行文,一般情况下不越级行文,不越权行文,“请示”不直接报送领导者个人,“请示”应一文一事、只主送一个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由文秘机构统一处理。
行文规则是指各级机关公文往来时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和原则。遵守这一原则,有利于公文传递方向正确、线路短捷有效,避免公文旅行,阻止部分公文进入不必要的流通过程,抑制无价值公文的产生。行文规则规定了各级机关的行文关系,即各级机关之间公文的授受关系,它是根据机关的组织系统、领导关系和职权范围来确定的。
根据公文授受机关的工作关系不同,可以将公文划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上行文和下行文主要存在于以上第一类和第二类工作关系类型中,上行文是指下级机关向上级机关发送的公文,如报告、请示等;下行文正好相反,是上级机关向下级发送的公文,如批复、指示等。平行文存在于以上第三类和第四类关系类型中,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相互发送公文都是平行文,如函等。行文规则中还要说明的是党的领导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同级政府及部门或下级政府机关行文;而政府机关不得向党的组织行文作指示、交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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