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之后,适用行诉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但这仍然没有完全解决实务中的疑问:行政行为被复议机关确认违法但保留行为效力算改变处理结果吗?复议机关仅以程序违法为由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呢?新行诉解释第二十二条给出了答案:“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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