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搅拌站资质办理流程: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环评、计量认证、建筑企业资质证、砼专项实验室资质。
环评到环保局,计量认证要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筑企业资质证和砼专项实验室资质要到省建设厅 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以下对投资混凝土搅拌站二、三级资质做下详细的介绍。
搭建一套混凝土境拌站同开办其它企业一样,要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证;到环保部门进行环境评估;到质量技术监管部冂进行计量认证;建筑企业资质证、砼专项实验室资质证要到省市建设厅。
同时要到土地部冂办理土地使用或租货等相关手续,只有以上资质和许可证全部具备并符合有关要求才能搭建混凝土搅拌站,才能生产和岀售混凝土。
扩展资料
混凝土搅拌站是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是产、供、销、售后服务的产业。用于混凝土产品不能存储的特点。所以,混凝土搅拌站在企业内部设置上:
1、设立业务部门,负责业务的承揽、合同的签订,现场的售后服务以及货款的收缴等;
2、设立生产部门,主要负责生产任务的落实和调度;
3、设立设备检修部门,主要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和设备的定期检修;
4、设立企业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单独或综合设立人力、财务、统计、等管理部门;
5、设立专门的实验室,负责搅拌站混凝土质量的检测;
6、如有需要企业要有独立的车队。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混凝土搅拌站
参考资料来源: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特级资质)
问题一:商砼是什么意思 由混凝土公司生产,卖给施工单位的成品,全称商品混凝土,简称商砼
自拌混凝土,是根据配合比(一般由当地珐测单位提供),自己用水泥,砂子,石子及外加剂搅拌完成
问题二:什么是工程混凝土搅拌站?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有什么区别? 工程混凝土搅拌站一般是建在施工场地旁边,主要用在某个工程上面的,一般配置比较单一,满足生产此工程所需要的混凝土即可,购买者主要是用来生产混凝土自用;
商品混凝土的购买者是将来是卖混凝土的,主要做卖混凝土的生意,根据需求者的不同要求,生产相应的混凝土卖给客户。因此一般来讲商品混凝土设备一般配置比较全,这样才可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
主要区别在
1根据外加剂种类的不同,水泥标号的不同(是否添加粉煤灰等)而设计的外加剂称的个数和形式,水泥仓的大小和个数的区别。一般工程用的外加剂种类和水泥标号少,设计上外加剂称和水泥仓数量相应少一些。也不一定,看工程需要。
2一般工程用混凝土不需要外封等,结构比较简单;商品用混凝土一般有外封,客户追求美观和环保,结构比较大。
3同等产量的情况下,一般商品混凝钉搅拌站的价格要高一些,属于高配。
不知道是否清楚,不清楚可以再深入探讨
问题三:如何筹建商砼站,需要哪些手续? 这里给你简单的回答一下,详细咨询请登录 商砼在线 哪里有专业的相关人员为你解答
申请开办商品混凝土公司程序
公司登记注册程序包括两种具体程序:一是公司进行的申请登记注册程序,二是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的核准登记注册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因此,公司登记注册程序有时包括第三种程序,即设立审批程序或审批程序。
(一)公司申请登记程序
公司申请登记程序是指公司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的程序。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申请登记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三种,登记程序也相应地分为三种(我们此处先介绍申请设立登记程序)。申请设立登记程序为: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9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文件和证件。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分为二级、三级。
二级资质标准: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10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或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3000万元以上。
5、配有2台55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10辆,辅送泵不少于2台。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三级资质标准:
1、商品混凝土年产量5万立方米以上,产品质量合格。
2、企业经理具有3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技术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技术人员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3、企业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1200万元以上。
4、企业近3年最高年工程结算收入1500万元以上。
5、配有1台30立方米/小时以上的搅拌系统,混凝土运输车不少于5辆,辅送泵不少于1台。
6、企业设有混凝土专项试验室。
承包工程范围
二级企业:可生产各种强度等级的混凝土和特种混凝土。
三级企业:可生产强度等级C60及以下的混凝土。
注:二级、三级企业均可兼营市政工程方砖、道牙、隔离墩、地面砖、花饰、植草砖等小型预制构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须知
1、 施工企业资质申请每季度>>
第一条 为了提高建设工程机械化施工水平,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散装水泥在固定搅拌站集中搅拌,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市计划、规划、公安、交通、环保、税务、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权限,配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运输、使用的管理工作,并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和推广应用给予扶持。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国家、省和市列重点工程项目;
(二)大型公共工程项目;
(三)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八层以上的混凝土结构工程项目;
(四)混凝土使用量超过5000立方米或者一次使用量超过30立方米的工程项目。第六条 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因速凝等特殊要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满足其要求的;
(二)其他不宜使用预拌混凝土的。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不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和其他相关条件的,不得出售预拌混凝土。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本市城市规划,合理布局,不得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混凝土搅拌站;本办法公布前已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的混凝土搅拌站,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两年内迁出城市建成区。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试验室,并按国家标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及时向使用单位提供有关技术资料,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九条 生产预拌混凝土,除特殊需要和受散装运输条件限制者外,应当使用散装水泥。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价格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计价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的供需双方,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严格履行。第十二条 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含泵车)需在城区通行的,应当凭公安交警部门核发的通行证,按规定的期限和路线行驶;除为必须连续浇注的大体积混凝土工程运送预拌混凝土的车辆外,应当避开上、下班车辆通行高峰期;停放车辆不得影响交通。
公安交警部门应当按施工项目和工期及时核发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通行证,通行证应当载明通行路线和通行期限。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得影响交通、堵塞道路和随意停放车辆。
对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在运送途中发生违章但未造成重大事故的,公安交通警察应当迅速作出处理后予以放行;对当场不能作出处理的,应当在记录违章情况并告知接受处理的时间和地点后予以放行。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二)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出售预拌混凝土的;
(三)在城市建成区内设置混凝土搅拌站的;
(四)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的;
(五)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试验室和质量管理、保证体系的。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预拌混凝土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环保、公安、工商等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六条 建设、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 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红古区应当依据国家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积极推行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技术,并参照本办法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运输、使用实施管理;到2004年3月1日,实现城市建成区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目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产品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厂)经计量、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分为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材料,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和备案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和监督指导。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及时采集、发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和工程定额。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五条 发展改革、经济与信息化、财政、国土、环保、水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有关工作。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减征公路规费。
预拌砂浆专用车辆的违法行为,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按规定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搅拌运输车和混凝土泵车核发工程特种车辆通行证。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七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应当包括规划期内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发展总体要求和目标,各区域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规划布点,土地使用以及生产规模控制,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目标与成效,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等内容。第八条 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和扶持下列项目:
(一)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二)预拌砂浆使用示范项目。
(三)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第二章 企业资质及备案管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评估手续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资质证书不得转让、租借他人使用。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后,方可从事生产和销售活动。
混凝土搅拌站是与建筑行业相关的企业,是集产、供、销、服务一条龙的产业。鉴于混凝土产品不能储存的特点,
1、首先要考虑设立业务部门,主要职责是业务的承揽、合同的签订以及货款的收缴、现场的售后服务等;
2、其次要设立生产部门,负责生产任务的调度及搅拌站生产任务的实施;
3、试验室是搅拌站的重要部门,担负着技术中心的重责;
4、设备检修部门;
5、财务、统计、办公室、人力资源等综合管理部门,视业务量的大小,可合并、可独立设置;
6、如规模大一些的可独立设立车队。
资质:
根据所在地区的混凝土行业规定不同。一般需要有混凝土企业三级资质和试验室资质(起码是一种混凝土产品指强度如C30等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在工程建设中全面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保证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建筑工业化,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项目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行政许可规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运输、使用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建设工程中的各种砂浆拌合物,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本规定所称干混砂浆,是指经干燥筛分处理的集料与水泥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家混合而成,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者配套液体拌合使用的干混拌合物。
本规定所称湿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集料、外加剂和水以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各种组份,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计量拌制后,采用搅拌运输车运至使用地点,放入专用容器储存,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湿拌拌合物。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对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中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交通、公安交警、环保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能。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的标准化管理。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严于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技术规范;无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编制相应技术规范。第六条 政府鼓励和扶持下列项目:
(一)高强高性能混凝土的研发和生产;
(二)优质砂、石生产、海砂淡化处理和人工砂生产等建筑原材料生产基地的建设;
(三)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基建与技改;
(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
(五)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利用建筑废弃物生产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质量提高和使用的项目。
具体鼓励和扶持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维护行业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第二章 预拌产品生产站点的设立第八条 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规定范围内组织生产;不得将资质证书转让、租借他人使用。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站点(含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第十条 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含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预拌砂浆生产的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当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深圳市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备案申请表;
(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企业营业执照;
(四)产品性能、施工工艺要求、保管及使用安全措施技术资料;
(五)干混砂浆产品散装比例70%以上(含70%)发放能力的证明材料。
符合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并在深圳建设信息网(网址:>
第一条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程工效,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的外加剂和掺和料等成分按一定比例,经集中自动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运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计划、规划、工商、公安、环保、市政公用、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等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预拌混凝土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现场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但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和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所列建设工程除外。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工程,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单位应当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三)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四)因其他原因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第八条 大型工程的施工单位具备预拌混凝土生产条件的,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自行搅拌混凝土用于本建设工程。第九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单位,应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第十条 按规定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考虑使用预拌混凝土,并予以注明。第十一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行为,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第十二条 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核准相应的资质。第十三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核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企业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第十四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签订供货合同,注明价格、数量、设计标号、技术参数、供应时间、运输办法、验收条款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第十五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的搅拌运输车和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核发交通特许通行证,实行全线全日通行。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加强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并应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禁止沿途撒漏。
预拌混凝土运输车辆应在规定的场地内冲洗,不得将冲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和河道内。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使用散装水泥生产预拌混凝泥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统计资料。第二十条 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试验报告单。第二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
预拌混疑土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如发现预拌混凝土质量有问题,预拌混疑土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必须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因预拌混凝土质量而造成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三条 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自行搅拌混凝土的使用量,对建设单位处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对不予制止也不向主管部门反映的监理单位可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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