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监督过程中,一定要做好自我定位,质量监督机构不是质量责任主体,所以质监员在执法监督过程中,不要充当“老大”。实际工作中,很多时候责任主体都等质监站下结论,唯质监站的意见为最终定论,这里就有个风险,一旦以后出现问题,就会把责任推到质监站身上,因为施工单位是按照质监员的意见进行施工、 *** 作的。质监员也不要去充当“技术专家”,有技术问题、质量问题,让施工单位去找设计单位,找专家进行处理,质监员只要按设计单位、专家的书面意见进行质监就可以了。质监员也不要去充当施工单位“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员”,要跳出这个局限框框,要明白质量监督机构及质监员的职责和工作内容。
规避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和质监员不是责任主体,不必代人受过,工作中应坚决回避不应由质监员承担的责任。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中明确停检点,监督内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验收标准及相应要求,在日常监督抽查过程中,设定检查范围,检查项目内容具体。我们是以抽查为主,对抽查的内容进行记录,如发现问题应详细记录,我们的执法监督行为应闭合,如果发现了问题因没闭合而出了问题,质监员是渎职,如果去了现场没发现问题,顶多是失职,所以执法监督活动的闭合很重要,特别是对于影响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及危及公共利益的部位。当然不鼓励能发现问题却不去发现或者发现了问题却不提出来,严重失职也是要追究刑罚的。
监督过程中应以质量行为监督为重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分为静态质量行为和动态质量行为,静态质量行为容易检查,相对而言动态质量行为就显得有点隐蔽,所以,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行为监督重点应该放在动态质量行为上。工程质量不是说出来的,也不是靠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出来的,是干出来的,在日常监督过程中,首先查看人员配备情况,到位情况,现场有没有人在管,要保证现场有人在管,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是否符合要求,质量控制措施是否落实到位。一个工程项目,质监员一共到位才那么几次,怎么可能凭那么几次抽查、验收就能保证工程质量,主要还是现场人员的管理,质监员到现场首先要查看有没有人在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要求,管理的标准、目标是否符合质量控制要求。在质量行为方面不断监督他,督促他,甚至处理他,促使他提高质量意识,进而自觉履行质量责任。对于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质量行为都要去监督,只需要监督那些重要的质量行为即可。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质量和对关键工序、重要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按图施工执行情况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包括抽查资料、抽查实物质量、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质监员应熟识实体监督的依据、内容及监督重点,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千万不要到工地现场后,这里看看,那里望望,抓不住重点,最后提一些无关痛痒的小问题,起不到政府监督的权威性及执法监督的有效性。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内容及重点。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质量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内容:
监督验收组成员组成和验收人员资格及竣工验收方案执行情况 监督工程质量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
监督抽查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完整性和功能性检测结果的合格情况 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抽测、对观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住宅
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并做好督促整改和复查工作。
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当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协调验收各方协商处理,待验收意见一致后,重新监督质量验收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重点是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日常实际竣工验收过程中,质监员往往纠结于实体质量,偏重于实物质量的检查,这就又充当了施工单位“质检员”和监理单位“监理员”角色,这在内容上是远远不够的,在重点把握上也有偏差。
应培养监督人员的综合素质。在监督过程中起决定因素的是人,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不仅应具有严格的法律法规意识,还应掌握扎实的工程技术及相应规范,具有掌握现代化监督工具的能力,能够准确发现、及时处置工程存在的问题,具有应对新形势下各种情况的综合监管素质。要解决问题,首先得善于发现问题,质监员进入施工现场要发现问题,就得先掌握法律法规、强制性条文及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甚至规范的施工 *** 作及常见施工方法。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每个质监员有培养计划,定期对质监员进行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考核,全面提升质监员的业务能力。每个质量监督机构对质量监督管理都有自己一套行之有效的程序、方法,可以组织质监员到其它质量监督机构交流、学习,取之所长,补己之短,最终形成一套更为有效、实用,更有效率的质量监督模式。
执法监督活动的自我约束和被监督。由于质量监督部门是代表政府依法对建设活动进行监督,长期以来,质量监督部门在建设活动中处于强势地位,就难免会滋生一些自我膨胀情绪。我们的监督行为是政府行为,是代表政府城市建设管理水平,在内部,应加强自我约束,我们所有的活动都应限制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范围之内,换言之,在规定范围之外的,我们是不能去做的,其次,规定我们怎么做,我们就怎么做,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在时间上、空间上、执法尺度上有任何的放宽,在对待行政相对人时应有平等的心态,不应有高高在上的颐指气使;在外部,可以定期开展公开点评监督会,邀请被监督的施工、监理等单位代表参加,对工程现场管理、监督工作不足进行点评,促进质监人员的执法水平、服务态度、工作能力的提升。
差别化管理。有些工程很重要,我们去的次数可能多;有些一般的工程我们可能去的少;有些单位的质量状况一直就很好、很稳定,我们可能就去的少;有些单位质量状况比较差,我们不大放心,队伍不稳定,我们就去的要多。对于质量差的工程或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不对这些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他们对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就不会重视,也得不到提高,工程质量也难于保证。
质量监督的困局。由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委托执法,只有执法权,没有行政处罚权,这就造成了日常执法监督活动的脱节,对监管对象起不到或者说达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特别是对于那些“老油条”单位,他摸清你的执法尺度,有点有恃无恐,而质量监督部门有时对于这些单位显得无可奈何,想处罚又没处罚权,或者说做出的处罚对他而言无关痛痒,这种状态下建造出来的工程,质量就很难保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果能下放部分处罚权限给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这样的话既做到执法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又能起到震慑作用,从而保证工程质量;或者能否与局属相关部门联动,加强互动,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对于某个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快速跟进,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罚,遏制质量责任主体继续违法违规的冲动。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过程中应依法监督,执法活动的合法包括程序的合法和实体的合法,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重实体轻程序,重实物轻资料。大概是受质量监督机构的影响,在日常执法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也是重实体轻程序,重实物轻资料,而对于此,只要实体质量没啥大问题,很多时候质监监督机构往往采取默认态度,这样就纵容了质量责任主体的错误行为,使得执法活动不能做到完整、严谨、合法,达不到政府执法监督应具有的权威性和震慑作用。而要做到这一点,首先单位里要有这个氛围,有这个意识,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在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其次要提高整个质量监督队伍的监督执法水平,再次,对质量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按委托权限进行行政处罚。
质量监督机构是运用行政的手段来规范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对实体质量进行抽查、抽测,从而保证工程质量。质监员在执法过程中应知道该干什么,怎么干,切勿夜郎自大,要懂得如何规避责任;质量监督机构应重视对质监员的培养、考核,帮助他们提高工作能力。对于质量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应该处罚的一定要实施处罚,遏制再次发生。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体制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但仍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不足: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在监督范围上过窄、监督对象上缺乏制衡性,在监督手段和监督方式上效果差,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针对这些问题,作者探索性地提出了改革和建设我国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行政法制 监督 健全 完善
以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已经写入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成为全国人民为之奋斗和追求的目标。要实现以法治国这一宏伟目标,关键在依法行政,重点在依法行政,难点也在依法行政。这是因为:一方面,行政机关担负着依法管理国家事物、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物的繁重任务,是国家权利中最活跃、最普遍的权利。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拥有很大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最需要控制而又最难以控制的权利。因此,要确保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必须加强对行政机关的法制监督,建立一整套科学合理而又行之有效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
一、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主要存在以下突出问题:
第一、监督机构之间尚未形成有序的关联结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的权力配置整体安排不合理,相互之间缺乏应有的配合沟通和有机协调,或推诿谦让或重复监督,使监督工作难以真正落实,影响了行政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权利机关监督、内部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量对比不合理,不协调一致,未能真正形成监督合力,在体制设计上有所欠缺。无论是人大监督、政党监督,还是监察、审计监督等,由于分散的监督,主体在隶属关系上自然是受多重领导的制约。权力机关监督停留在形式上,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监督制,难以发挥相应的监督作用。
第二,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权力机关的监督表面看独立性
虽然很强,但实际上还是被一些因素所左右,未能真正的独立行使监督权力,仅能靠人大会议及人大常委会的事后监督。对行政机关的真正的d劾,罢免、质询等权力行使不够,由于实行的集体领导制,因而监督工作不能落实到人而切实可行。司法监督还需完善,虽然宪法和诉讼法都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机,不受任何干涉。但实际上司法独立未真正实现,司法机关的人、财、物没有独立于政府,造成了司法的附性,作为社会最后的救济权力和公平正义象征的司法权也未得到人们的充分信任。
第三、在监督程序上,缺乏应有的透明度,未能充分保障社会的知情权。监督部门对行政的监督在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 *** 作程序,未能形成制度化、具体化。一是一些重要的规范如《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监督法》、《人民监督法》等未能推出,使一些重大的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无所适从;二是既有的一些监督规则措辞笼统,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 *** 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而且公开的程度也不够,往往采用“暗箱 *** 作”。
二、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一)构建和完善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
法制化原则。它是指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权力的确立及行使,都应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行政法制监督走向法制化程序化的一个重要前提。
第二,
公开性原则。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监督是可笑的。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公开性或者公开性不强,只能给专制政治和干扰监督活动者有隙可乘。尽快完善国家公务员财产申报和稽核制度,强制规定公职人员定期将财产向指定的国家机关申报,如有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给予相应的制裁;强化对政府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的监督,实行招标公开、项目公开、决策公开、审批公开、程序公开;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进社会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公开化进程等等。
第三,
科学高效原则。行政法制监督的机制设施应体现科学原则,具体表现在机制合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统一协调,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动态连贯,机制精简节约。同时,行政法制监督也应体现高效原则,既是说监督主体要根据得到的有关信息,及时组织调查研究,发现并查明可能导致或已经导致违法失职行为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不失时机地实施监督,迅速消除其原因和条件,避免和纠正因此而产生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 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现代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
首先,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需要从体制上重新进行调整设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要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监督体制中的领头羊作用,根据我国宪法,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根本的监督,应该在人大内部设立一个专门行使监督职能的监督委员会,统一领导和协调社会各监督主体的工作。鉴于我国目前权力机关的监督缺乏具体 *** 作手段,而且权力机关监督的力量不是十分明显,借鉴国外成功的监察专员模式,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设立人大监察专员制度。
第二,实行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基本含义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司法机关独立于行政机关(在美国还独立于立法机关)而存在,并自主地开展工作;二是司法机关极其司法官员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中所发表的言论及其所作出的行为不受追究,以便有效地保障司法权的行使。司法独立是一项为现代法治国家普遍确立的基本法侓准则。可以说,没有司法独立,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司法机关在行使监督制约行政机关的权力时,更需要司法的独立。当然,这有待于我国的司法制度改革。使司法监督主体在人、财、物等方面相对独立于行政系统。
第三,扩大监督范围。有必要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处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下,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扩及全部抽象行政行为。在加强对羁束裁量行政行为的监督时,还要多加自由裁量的行政行为的监督,这也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理论在行政法制监督中的具体体现。同时,要着重创制对行政工作机关、中高级领导干部特别是“第一把手”、对失职行政、下级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对上级行政机关及领导干部监督制度,同级不相隶属行政机关公务员互相监督制度,对监督机制进行调整,尽可能达到监督均衡。当然这只是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均衡,在不同的时期也应突出监督重点,不能平均用力,但与此同时也不能忽视非重点对象的日常监督。
第四、建立广泛而普遍的一般行政监督。为了加强上级政府的监督,应加强一般行政监督,即上下级政府的法制监督。政府的法制监督是一种对全部行政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的监督,可以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事中、事后监督而且有行政强制性和权威性,通过首长监督、上下级政府监督、政府各部门监督而实现。为增强监督责任心,可设立行政失察责任制,在监督中有过错的,应予行政处理。
第五、完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我国的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立法上已逐步向法制化制度化发展,但其监督地位还有待于提高。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在实践中需要相对独立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把这两个部门置于政府内部,其人、财、物、权归同级政府控制,故很难有效的对本地区和本部门的案件作出强有力的监督,对于所属地区的首长更是无法实施监督,无法真正处于监督的地位。鉴于我国的情况,可以将审计机关移交人大设立,只对人大负责,才能真正做到审计独立,充分发挥审计在防止官员为腐败中的重要作用。在此同时,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应明确监督权责,建立监督责任制。这是监督主体内部自我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对监督主体,我们在赋予其权力时,应明确其应有的职责,使权责统一。而且也应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监督的程序。监督工作的实施应依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不得越权监督,越出职权范围监督。监督的程序化要求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部门在监督过程中依法进行,但并非一味要求一定要找到一套步骤相连的做法。
第六,新闻监督的立法应提上议程,社会对新闻立法早有提议,新闻监督作为独立于立法、行政、司法的第四种权力,具有广泛性、公开性、权威性、及时性、后果严厉性、渠道畅通等优点,是一种有极大影响力而灵活的监督力量。当然,对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公正性应作监控,以保证新闻的有法可依,大胆的客观公正的监督。
第七,建立渠道畅通的公民监督方式,在行政公开、行政听证的条件下,公民的信访、举报、检举等制度应及时完善,使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申诉权、检举权难以切实行使。与以上监督机制相配套,在具体运作上,我们针对监督机制,还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人员遴选机制和激励机制。监督人员应具备严格的条件,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品德,并经选举推荐产生,专职地实施监督,不得实行其它职务。同时,在监督人员的工资、奖金、退休金及家庭安全方面应予以切实保障。
总之,健全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我们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还要通过长期不懈的努力,令人感到欣慰的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监督工作极为重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已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正在制定实行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的监督法以及行政监督法规。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必将进一步完善,人民期盼建立的民主、法制、高效和廉洁的政府也一定会实现。
参考文献:
(1) 孔祥林著《对完善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思考》,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版。
(2) 应松年著《行政法学教程》,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年版。
(3) 石东坡著《论行政法制监督机制的完善》、《行政与法》,2001年版。
覆盖率为100%。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了解,上海市场管理监督双随机程序是上海市政府重要的市场监管措施之一,旨在加强市场管理监督,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该程序覆盖了上海市所有市场主体,包括个体工商户、企业、机构等,对所有市场主体进行随机执法检查。根据官方发布的数据,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已在各类市场中随机检查达到全覆盖,即覆盖率为100%。
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双随机程序的执行力度,优化监管模式,提高监管效能,真正实现市场监管全覆盖。同时,广大市场主体也应当增强自身的合法经营意识,积极响应市场监管部门的检查,自觉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共同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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