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休假的规定

带薪年休假的规定,第1张

安排见下面: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法定带薪年休假15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假高于该标准的不予干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完善行政机关办公制度,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厦门市改进行政机关作风和提高办事效率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国家公务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二章 考勤第三条 各级行政机关(以下称单位)应建立健全考勤登记制度,将考勤情况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之一。第四条 工作人员必须自觉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和休假、请假及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勤。第五条 实行考勤登记应根据行政机关实际,采取打卡或考勤登记表上签到等形式。考勤的内容包括:被考勤人,上下班时间,休假,请假。第六条 被考勤人员必须自己打卡或签到,不得请人代替。

工作人员外出开会、办事或因公出差、事假、休假、因病请假等,应事先向分管领导报告审批,并由分管领导(单位正职领导由考勤小组)在考勤表上注明事由。第七条 单位应加强考勤管理,每月定期汇总、公布考勤结果。考勤的管理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第三章 休假、请假第八条 工作人员按规定享有公休假、婚假、生育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事假等假期。第九条 凡在职在编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从下年度开始,按下列规定享受公休假:

(一)工作年限不满10年者,每年休假6天;满10年至20年,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

(二)一年内病假累计超过45天,或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本人可享受的休假天数的,当年不再享受休假。

(三)公休原则上不跨年度使用,如因工作需要本年度无法安排休假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在下一年第一季度内安排,逾期不补。

(四)公休假可与婚、产、丧、探亲假等合并使用。

(五)由未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上半年调入的,当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调入的,从第二年起享受休假;由实行休假制度单位调入的工作人员,如本年已休假的,不再休假,未休假的,可由新单位安排休假。第十条 工作人员婚假假期3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延长到15天;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十一条 女职工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属难产的增加15天。对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产假为135天至180天,具体天数由所在单位规定。夫妻为双职工的,可给男方7天照顾假。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根据医疗保健部门的意见,适当给予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15天至30天休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内流产的,给42天休产假。第十二条 工作人中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给3天的丧假,对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凡工作满1年以上的,父母或配偶不在厦门地区工作的,从下一年度开始,可按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

(二)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一次,两年可给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探望父母的,第4年给探亲假一次,假期为20天。

单位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因患病或受伤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或休养的,须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的医师诊断,出具病假书,向所在单位领导申请病、伤假,门诊患者每次病假一般不超过7天。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因私事需利用工作时间处理的应从严控制,视不同情况给一定时间的事假。当年未休公休假的应先请公休假,再请事假。第十六条 各种假期计算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日。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离岗休假、或因事、因病等原因无法上班,应事先按规定办理请、休假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2天内及时补办。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基本程序是:

(一)本人填写《休假、请假申请表》;

(二)按工作人员的管理权限,报经分管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休假、请假申请表》归单位考勤管理部门归档。

提升人力效率。

以往请假的审批很麻烦,缺少统计功能,需要通过手工方式记录,优化请假流程可以有效提升工作效率以及人力效率。

一般情况下请假都需要提前请,这样便于安排好手头上的工作,也给领导审批的时间。如果有紧急情况来不及填写请假条,请销假后及时补填,提交HR,以便作为考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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