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裁员的法律程序
第一、预备阶段:企业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企业的情况,提供有关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二、制作方案:制作经济性裁员方案,内容包括:哪些人员被裁,什么时候被裁和具体怎么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征求意见:裁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并且做出详细记录,后续对方案修改完善。
第四、上报阶段: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第五、正式实施: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的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例外情况
需要注意,劳动者符合下面的情形,即使用人单位符合上面两个条件,也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离职之前从事的工作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没有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且被确认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不是因公负伤,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员工与本单位订立了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员工家中没有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辞退员工的合法流程如下:
1、由解除决定人递交解除申请书;
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
3、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
4、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
5、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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