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民事诉讼法》可知:程序性问题是关于审判程序的问题,实体性问题是关于对实体权利的判决问题。
比如刑事诉讼,程序性问题,如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合议庭组成,审理是否公开进行等;实体性问题,如认定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么罪,处什么刑罚。
简单来说,程序法是规定处理程序的,实体法规定处理结果的。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这一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方便。
(二)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是指一国公民、企业和组织在他国进行民事诉讼,同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同等地享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权利,并同等地承担该国法律所规定的诉讼义务。
所谓诉讼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指一国司法机关如果对他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他国司法机关可以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同样加以限制。
诉讼中的对等原则与同等原则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它们是同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在当今复杂的国际交往中,只有通过“以限制对限制”的方法,才能达到主权国家之间互相尊重、平等对待的目的。
参考资料:
程序化决策与非程序化决策
有必要对程序化决策与非程序化决策做出区分:
程序化决策是以前见过,并且做过的决策,程序化决策有正确的客观答案可用简单的规则、策略、或数字计算解决。如果你所面临的是程序化决策,那么你就有实现正确决策的清晰步骤或结构。例如,如果你是一个小型公司的拥有者并且要针对付给雇员的工资总额做出决策,你就可以使用计算器,如果总数不对,你的雇员会向你证明。
如果大多数重要的决策都是程序化决策,那么管理工作就会容易多了。但是管理者主要面临的是非程序化决策。非程序化决策:新、复杂、没有确定的结果非程序化决策中存在各种,可能的解决力法这些办法各有利弊决策者必须创造或施加一种方法来做决策没有一种预先确定的结构可以依赖重要、困难的决策通常是非程序化的,需要采用创造性的方法。
程序性决策与非程序性决策
划分依据:决策问题的复杂程度和有无既定的程序可循。
程序性决策:按预先规定的程序、处理方法和标准来解决管理中经常重复出现的问题。(一般组织中,约有80%的决策可以成为程序性决策)
非程序性决策:为解决不经常重复出现的、非例行的新问题所进行的决策。
个体决策与群体决策
划分依据:决策主体
个体决策的决策者是单个人,群体决策的决策者可以是几个人、一群人甚至扩大到整个组织的所有成员。
安理会的每个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程序性问题,由15个理事国中的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决定。非程序性问题,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决定。即任一常任理事国的反对票都可以否决决议。但是常任理事国不参加投票或者弃权,不构成否决。
程序性问题有:通过或修改安理会的议事规则;确定推选安理会主席的方法;组织安理会本身使其能持续行驶职能;选定安理会会议的时间和地点;设立执行其职能所必须的机构;邀请在安理会中没有代表的会员国在对该国利益有特别关系时参加安理会讨论;邀请在安理会正在审议的争端中为当事国的任何国家参加关于该争端的讨论。
实质问题是:解决争端,调整足以引发争端的情势,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消除对和平的威胁制止对和平的破坏。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但是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可以投票和行使否决权。此外,安理会在作出关于建议大会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开除会员国和向大会推荐秘书长人选等问题时,也需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在内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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