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行为是什么?

程序行为是什么?,第1张

有些写作程序就像打开收音机、削一支铅笔那样简单,而有些习惯则很荒谬。如每天喜欢用同一个咖啡杯,或吃上三块软心豆粒糖才能开始着手写作。其他的写作习惯包括如吃煮过火的鸡蛋、搅碎的奶油、橄榄油等,但是我们可不要养成这样一些习惯。

因此,为了帮助你开始成为一名作家,我制订了下面这份核对表,你可以用来形成你自己的写作程序。

核对每一种程序,看一看哪些习惯会使你更容易一些开始写作。

——1.不喝上一杯咖啡,特别是多福饼店的咖啡,我无法开始写作。

——2.我乐意将咖啡倒进保温杯里,不习惯用纸杯或塑料杯喝。

——3.即使是在电脑上写作,我也习惯写作前削一枝铅笔。

——4.写作前我喜欢摆上一本新的笔记本。

——5.邮差不来我无法动笔写作。

——6.写作前我得先锻炼半个小时。

——7.我得先读晨报,逐字逐句地读。

——8.放CD听上三首老歌或曲子。

——9.先读一首最喜欢的诗,我才会写得最好。

——10.静思总能让我放松,思维也变得敏捷。

——11.胖女士不唱歌我就不能开始写作。

——12.得先撒上点鸡血。

程序性违法,主要是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律程序,侵犯了公民的诉讼权利,情节严重的违法性行为。行为违法的情形包括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及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等。

法律分析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形包括有四种情形:行为主体有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内容存在重大、明显违法,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或极不正当,违反最低限度的程序规定,行政行为形式上存在重大明显缺陷。程序性违法又可划分为审判组织的选择中合议庭组成的程序性违法,是否公开审理的选择的程序性违法,在审判过程中违法法院应当承担的通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所具有的权利的程序性违法以及妨碍律师行使辩护权的程序性违法等程序性违法行为。程序性违法的具体分类:对于程序性违法由于其在诉讼中所处的阶段不同可以分为:立案与侦查阶段程序性违法,审查起诉阶段程序性违法,审判阶段程序性违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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