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裁员的正常程序

用人单位裁员的正常程序,第1张

企业裁员的法律程序

第一、预备阶段:企业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企业的情况,提供有关经营状况的资料。

第二、制作方案:制作经济性裁员方案,内容包括:哪些人员被裁,什么时候被裁和具体怎么实施,符合法律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征求意见:裁员方案要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认真听取工会和职工提出的合理意见,并且做出详细记录,后续对方案修改完善。

第四、上报阶段: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

第五、正式实施: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的方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例外情况

需要注意,劳动者符合下面的情形,即使用人单位符合上面两个条件,也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离职之前从事的工作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劳动者没有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且被确认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不是因公负伤,处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并且距离法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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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是:提供生产经营情况;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经济性裁员的条件是: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重组;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企业生产发生变化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劳动合同变更后发生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劳动合同孙雹大法》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则竖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肆衡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开除员工的合法程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然后为员工出具离职证明;再转移档案和社保;最后由员工按双方的约定完成好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要合法辞退员工的首要前提是有合法的原因,并且有公司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依。步骤一:鉴定该员工是否违纪。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工作造成重要影响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步骤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动者。如果员工患病,经过鉴定无法胜任该岗位的,用人单位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步骤三:履行通知工会和本人的程序。根据相关法律条款规定,用人单位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一定要通知工会。另外,用人单位在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以后,还要将该决定送达劳动者,而这一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已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送达劳动者的时候,将会使用人单位面临劳动仲裁失效无限延长的法律风险。

公司辞退员工的合法流程如下:1、由解除决定人递交解除申请书;2、人事部门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审批表并报主管审批;3、通知所在部门及职工办理工作交接并交回工具设备等;4、有关部门与职工办理结算工资福利和其他未了事宜等;5、职工在结算工资和发放经济补偿的财务手续签字领取。通过合法程序解除合同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经济性裁员基本程序:

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裁减人员既非职工的过错也非职工本身的原因,且裁员总会给职工在某种程度上造成生活等方面的负作用,为此,裁员前应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人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适用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作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护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度过暂时的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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