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第1张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部门规章(以下简称税务规章),是指根据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国家税务总局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对税务机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税务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规程”、“规则”、“实施细则”、“决定”或“办法”。

税务规章以国家税务总局令的形式发布。第三条 税务规章应当体现权利与义务、职权与职责相统一的原则。

税务规章不得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纳税人或者其他税务当事人权益的特别规定除外。第四条 税务规章应当明确制定的依据、宗旨、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 *** 作程序、法律责任、施行日期。

税务规章用语应当准确、简洁,内容应当具体、具有可 *** 作性。第五条 税务规章应当分条文书写。

如税务规章内容较为复杂,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第六条 总局各司局及有关部门认为需要制定税务规章的,应当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内按照《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要求报请立项。

立项申请中应当对制定税务规章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作出说明。

立项申请由政策法规司汇总研究,并据此制定税务规章年度计划,报局务会议批准后执行。

税务规章年度计划可以根据执行中的具体情况予以调整。第七条 税务规章由主管单位负责起草。税务规章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局长指定的主办单位负责起草,也可以由政策法规司起草。第八条 税务规章在起草过程中,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局内其他单位和基层税务机关的意见。

税务规章的内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切身利益时,起草单位应当将税务规章草案向社会公布,征求有关机关、组织、公民或者法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第九条 起草单位形成税务规章送审稿后,应当连同起草说明、起草过程中所征求的不同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并送政策法规司审查。第十条 政策法规司应当及时对税务规章送审稿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宪法、法律或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相矛盾或者抵触;

(三)是否与其他税务规章协调、衔接;

(四)是否就重大问题征求并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或者个人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政策法规司在审查中发现税务规章送审稿存在重大缺陷的,可以将税务规章送审稿退起草单位修改。

政策法规司审查通过后,形成税务规章草案和审查意见,报局务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税务规章草案应当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税务规章草案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由政策法规司起草国家税务总局令,经必要的公文处理程序,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第十三条 由国家税务总局主办的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依照上款规定联合制定的税务规章,应当送其他部门会签后,由局长和有关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并以国家税务总局令予以发布。第十四条 税务规章经局长签署后,应当及时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和《中国税务报》上刊登。

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报》的编篡和有关税务规章公告事宜,由办公厅和政策法规司负责实施。第十五条 税务规章应当自国家税务总局令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国务院备案,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司实施。第十六条 编辑出版有关的税务规章汇编,由政策法规司依照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税务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草拟的法律、行政法规代拟稿,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区别很大:

法规汇编是把不同的法律编成册子,便于使用者查阅检索;

民法典是对民事法律的系统整合,把不同的民事法律整合成一部法律,把其中不完善的进行补充完善,互相矛盾的予以修正,使共体系更完整,覆盖面更广阔,专业人员运用起来更加方便快捷。

民法典的出现,表明我们的民事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民事法律体系基本完善。

1、MASM。

微软公司为x86微处理器家族开发的汇编开发环境,拥有可视化的开发界面,使开发人员不必再使用DOS环境进行汇编的开发,编译速度快,支持80x86汇编以及Win32Asm,是Windows下开发汇编的利器。

2、NASM。

全称TheNetwideAssembler,是一款基于80x86和x86-64平台的汇编语言编译程序,其设计初衷是为了实现编译器程序跨平台和模块化的特性。

3、TASM。

Borland公司开发的汇编编译器,被广泛用于TurboC,QuickBasic等编译器,用作中间过渡编译。它也能独立的编译纯汇编或是Win32Asm的代码。具有编译快速,高效的特点,至今依然是汇编开发的首选利器。

4、GAS。

GNU汇编器(GNUAssembler),简称为GAS,是由GNU计划所使用的汇编器,GNU的核心精神是自由与分享,所以GAS亦是自由软件。

5、RadASM。

一款著名的WIN32汇编编辑器,支持MASM、TASM等多种汇编编译器,Windows界面,支持语法高亮,自带一个资源编辑器和一个调试器。拥有较强的工程管理功能,加之众多插件的支持,使得它用汇编语言编写Windows软件变得得心应手。

1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3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 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 法的溯及力: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立法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作为一项法制原则,法是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无论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还是规章,不论其效力等级是高还是低,都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是,没有无例外的原则。对于法不溯及既往这项原则来说,如果法律的规定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或增加公民的权利,也可以具有溯及力。

8 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的冲突的解决:立法法第85条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9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的裁决机关:立法法第86条规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系统化及其法的分类

(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必须遵循有关要求,使规范性法律文件符合一定的规格和标准,从而使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成为内部和谐、外部协调的整体。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是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过程中的要求。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要求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只能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应明确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法律地位,效力及其相互关系;不同等级或不同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特定的表达方式;法律文字的简练明确,法律术语的严谨统一等。

(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实行归类、整理或编纂,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后的要求。它既可以是一种立法性质的活动,也可以是立法的准备活动和立法之后对法律、法规进行再整理的活动。它便于查阅,对于司法、执法和守法都有重要意义;也有助于法制统一,提高立法的质量。法律汇编与法典编纂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

1、法律汇编,也叫法规汇编,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行系统的排列,汇编成册。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内容,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法律汇编的目的是便于人们查阅各种法律法规,以利于法的遵守和适用。法律汇编有按发布的年代顺序进行的,有按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的,也有按发布的机关进行的。既有官方的汇编,也有民间的汇编。官方编制的某些权威性法规汇编,还有助于人们确定现行法的范围。我国政府部门以前曾有《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起止年限为1949--1963年。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定期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国务院法制局(办)编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汇编(1949 ---1985)》,以后又按年度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

2、法典编纂是指对散见于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中的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和补充,编纂成具有完整结构的、统一的法典的活动。法典编纂可以改变原来的规范的内容,既可以删除已经过时或不正确的内容,消除其中矛盾重叠的部分,还可以增加新的内容。它要根据某些共同的原则形成有内在联系的、和谐的统一体,因此,它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进行法典编纂要考虑到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应当尽可能把某一部门的法律规范编入同一法典中去。法律编纂要求较高的立法技术,因此,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在目的、机构、性质(即是否属于国家立法活动)等方面有着明显的区别。此外,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

(三)法的分类

关于法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作不同的分类。事实上,法的渊源、法律部门等也是从一定角度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的历史类型也属于对法的一种分类。但通常所讲的法的分类是指法的一般分类。法的一般分类是世界各国都基本适用的一种法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国内法与国际法。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是由特定国家创制并适用于该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法,包括宪法、民法、诉讼法等。国内法的主体一般为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国家只能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成为主体。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不同的主权国家通过协议制定或公认的适用于国家之间的法。国际法的主体一般是国家,在一定条件下或一定范围内,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以及由一定国家参加和组成的国际组织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2、根本法与普通法。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根本法是宪法的别称,它规定了国家基本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和职权等内容,在一个国家中占据最高的法律地位。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它规定国家的某项制度或调整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根本法比普通法更为严格。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 “普通法”与英美法系中所讲的“普通法”不是同一个概念。

3、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法可以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如戒严法、兵役法、教师法等。一般情况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毒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

4、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法可以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或职权和职责)的法,如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是指为保障权利和义务的实现而规定的程序的法,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实体法中也可能有一些程序内容。实体法与程序法有着密切的关系,实体法是主要的,一般称为主法;程序法保障实体法的实现,称为辅助法。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法不重要,程序法表明决定的形成必须经过法律所设定的步骤,并且向所有参加者开放,当事人有表达意见的机会.井将参加者、实施者的不同意愿和要求组织、整合为一个结果;这是基本的人权保护机制。人们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对法律现象给予评判,实现形式正义,因而程序法具有独立的价值。

5、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法可以分为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和公布,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有文字表现形式的法。不成文法主要为习惯法。随着法的发展,成文法日益增多,已成为法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不成文法则逐渐减少。

您好,主观题模拟答题系统的法律法规汇编不全可能有以下几个原因:

1 法律法规更新频繁,难以及时更新

法律法规是社会发展的产物,随着社会的变化和发展,法律法规也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但是,由于法律法规数量庞大,更新频繁,因此可能会有一些法律法规没有及时更新到主观题模拟答题系统中,导致法律法规汇编不全。

2 主观题模拟答题系统的建设者可能存在疏漏

主观题模拟答题系统的建设者在编写法律法规汇编时,可能存在疏漏或者遗漏某些法律法规的情况。这可能是由于建设者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够,或者在整理法律法规时出现了一些错误。

3 版权问题

主观题模拟答题系统的建设者在整理法律法规时,可能存在版权问题。一些法律法规可能受到版权保护,不能随意使用。如果建设者没有得到版权方的授权,就不能将这些法律法规收录到主观题模拟答题系统中,导致法律法规汇编不全。

因此,为了保证主观题模拟答题系统的法律法规汇编的全面性和准确性,需要建设者不断更新和完善法律法规汇编,并且遵守版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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