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注册会计师《税法》知识点:税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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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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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税法总论

知识点税法原则

税法原则

税法的原则是反映税收活动的根本属性,是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税法原则包括税法基本原则(四项,税收法定原则是核心)和税法适用原则(六项)。

复习要求本部分内容容易在考试中命题,考生应先注意税法原则的两大分类——基本原则、适用原则,再对各类原则中的具体原则的现实体现有所认识——明确分类;知晓运用。

税法原则(四基、六适):

四项基本原则: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实质课税原则。

六项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税法基本原则

税法基本原则是统领所有税收规范的根本准则,为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司法在内的一切税收活动所必须遵守。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基本原则的核心。(2014年、2017年都考过此知识点)

1税收法定原则

也称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税收法定主义贯穿税收立法和执法的全部领域,其内容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

(1)税收要件法定原则——立法角度

①国家对其开征的任何税种都必须由法律对其进行专门确定才能实施;

②国家对任何税种征税要素的变动都应当按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

③征税的各个要素不仅应当由法律作出专门的规定,这种规定还应当尽量明确。

(2)税务合法性原则——执法角度

①要求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规定,既可以使纳税得以程序化,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又尊重并保护了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促使其提高纳税的意识;

②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过程中,必须按照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自己的职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尊重纳税人的各项权利。

2税收公平原则

一般认为税收公平原则包括税收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即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税收公平原则源于法律上的平等性原则。强调“禁止不平等对待”的法理。

举例《个人所得税法》中对综合所得实施累进税率,所得越高税负越重,量能课征,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3税收效率原则

税收效率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指经济效率,二是指行政效率。前者要求税法的制定要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后者要求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4实质课税原则

是指应根据客观事实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并根据纳税人的真实负担能力决定纳税人的税负,而不能仅考虑相关外观和形式。

举例如果纳税人通过转让定价或其他方法减少计税依据,税务机关有权重新核定计税依据,以防止纳税人避税与逃税,这样处理体现了税法基本原则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二、税法适用原则

1法律优位原则

其基本含义为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还可进一步推论为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效力低的税法与效力高的税法发生冲突时,效力低的税法即是无效的。

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

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

举例某纳税人2016年5月之前是营业税纳税人,全面“营改增”之后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自查发现2016年3月有一笔收入需补税,按税法规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补缴营业税。

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

也称后法优于先法原则,即新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

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定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力。本原则打破了税法效力等级的限制,居于特别法地位级别比较低的税法,其效力可高于作为普通法的级别比较高的税法。

举例企业所得税公益性捐赠的限额。

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即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

实体法从旧举例同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只从新规定开始的时段实施,不溯及以往,以往还按照旧的规定执行。

程序法从新举例2001年5月起实施的税收征管法规定,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全部账户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按照程序法从新原则,不论是2001年5月以后设立的新企业还是以前设立的老企业继续经营的,不论是企业2001年5月以后开设的银行账号还是以前开设沿用下来的银行账号,现存的经营用的银行账号都要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

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即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

举例纳税人必须在缴纳有争议的税款后,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才能受理纳税人的复议申请,这体现了税法适用原则中的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内涵界定

"在某些制度中,……当规范使各种对社会生活利益的冲突要求之间有一恰当的平衡时,这些制度就是正义的。"正义本身即是一个标表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被合理平衡的概念,这种平衡可能动态地体现在某种程序中,也可能静态地体现在某一结果中,对应产生的便是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

(一)实体正义的内涵

"实体正义"的概念是对应"程序正义"的概念而产生的,程序正义概念的形成则与对程序工具主义的批判密切相关,然而程序正义是对法律程序自身内在优秀品质的一种统称,它的存在不取决于任何外在结果,而取决于法律程序本身。但是,由于程序与实体在语言习惯上的对应性,实体正义的概念必然伴随程序正义概念的产生而产生,正因如此,两者的划分就被替换成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划分。司法中的实体正义至少包含以下三层含义:一是法定的正义。对于符合实体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应当依照该法律规范作出相应的法律评价。二是平等的正义。对于所有符合同一法律规范的案件事实,应当作出相同的法律评价。三是合理的正义。法律是为解决问题的,问题应当被合理地解决。作为国家政治、法律任务的承担者之一,裁判实际案件的法官,除了以合法的规则和原则而主张其裁判的有效性之外,还必须保证裁判具备可接受性。

(二)程序正义的内涵

程序的正义性并非来自于对个人权利的尊重或不侵犯,而是来自于它将这种侵犯限定在了正义所能容忍的范围内。因此,程序正义并非是一种独立的正义类型,它的内涵仅仅是指程序是合乎正义的,即程序对其所涉及到的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了合理的平衡,案件不仅要判得正确、公平,并完全符合实体法的规定和精神,而且还应当使人感受到判决过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主要体现在:首先,程序正义要求尊重程序,将程序作为法律的必要的、不可或缺的要素。其次,程序正义要求程序正当。程序正当的核心要求是以人为本,要求程序体现理性,维护基本人权和人的尊严。再次,程序正义要求程序具备科学性。虽然程序在现代社会中越来越体现出独立价值,但程序毕竟只是一个过程,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的参与下,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过程。正当的程序必须有助于法官准确查明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实现正义和效率。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与平衡

(一)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

关于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冲突,学理界主要探讨的是谁优先产生,谁为目的谁为手段的等,在本文中,主要以谁优先产生的冲突为探讨争议点。目前学术界主要有三种观点即程序正义优先实体正义、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绝大多数是统一的但不排除其冲突以及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何者优先无法区分,以下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观点。

1、程序正义优先实体正义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追求实体正义而架空程序正义,真正的正义就将遭到质疑。虽然对李昌奎案所反映出的 "以暴还暴"、"杀人偿命"的传统声音来看普通群众还是重视实体正义的,但司法如果一味的满足老百姓的朴素正义要求而违背程序,那么防范冤假错案的程序将成为虚设,程序也将失去其自身内在的价值。另外,从法治建设这一角度看,程序正义应该且必须优于实体正义,主要基于以下几个理由:(1)程序法的本质在于限制权力,因而,英美法系国家注重程序法的建设并着重其改进和完善,故而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被合理限制,法治也更加完善。正如道格拉斯所言"程序法的发达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准"。 (2)司法实践中,法官作出判决、调解结果的实体争议时,如果强制执行程序执行不了那么实体正义就无法实现。由此看出,正义的实体需要以正义的程序为基础和保障,程序优于实体。

综上所述,程序正义应优先于实体正义,正如李昌奎案件,一审判处死刑,二审改为死缓,再审又改为死刑,导致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破坏,虽然这一案件对实体正义的破坏是个案的,但对程序正义的破坏却是毁灭性的,因此应坚持程序正义优先。

2、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是绝大多数是统一的,但也会有冲突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都属于司法正义,而社会正义是司法正义的前提,如果社会正义没有实现那司法正义的实现也会非常有限,因此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绝大多数是统一的 ,通过正当的程序通常就能得出正义的结果,两者之间并不对立。但在极少数情况下也存在冲突的,冲突的原因主要在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进程快于程序正义。以《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为例,97年《刑法》至今已有8个修正案,而《刑事诉讼法》的完善进程却慢于《刑法》,因此要实现司法正义就要取得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进程的统一。当然两者的冲突还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它明确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亲属拒证权,这些规定使得程序在形式上保障正义,但却不利于事实真相的查明,因此从这一角度上看是与实体正义存在一定冲突。

3、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何者优先无法区分,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两者的成本无法进行评判,故而应在不同情况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优先性存在不确定性。正如美国学者波斯纳所说,如果程序正义为直接成本,实体正义可以看做错误成本,那么直接成本增加错误成本就会降低,即:程序正义了实体就会正义。但是这一经济学结论在实践中却遭遇反面例子,辛普森案这一案件的直接成本增加反而导致错误成本也增加了,可见程序正义未必实体就会正义。正义从哲学的范畴来讲,其主要是一个价值满足的问题,所以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都没法评价何者优先。我们必须结合具体案情,满足社会普遍的价值观点。

(二)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平衡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存在于一个案件的同一诉讼过程中,因此两者的平衡结合点即是同一诉讼程序中如何同时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表现。

从上文两者的冲突分析中可以看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在极少数情况下是冲突的,而冲突的原因是实体公正的实现程序先于程序公正,因此要实现二者的统一就要加快程序公正的进程,二者冲突时坚持程序公正可能破坏实体公正,反之亦然。故而对两者的冲突,应找到一个利益均衡点对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利益进行衡量,利益点主要体现在:如果程序严重侵犯人权而犯罪情节轻微就不应容忍,如果程序轻微违法但犯罪情节严重,这个轻微程序违法是可以容忍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通过这种利益的衡量来找到二者的结合点。

在司法实务方面,实现案件的正义平衡对于一个基层法官来说必须保证两点: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对法律条文进行要件分析,如果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要件就予以适用。但我国立法强调宜粗不宜细,多通过司法解释来弥补,明显不利于法律的适用。所以要实现二者统一就必须解决立法等技术性问题。当然完善立法的相关规定后,解决实体和程序公正冲突的方式、原则应结合社会发展程度和案件具体情况,程序上采用技术性手段尽量不出现错案保证实体公正,应该认识到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任务都是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同时应发挥实体和程序公正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引导作用,重视二者社会关系的塑造。

三、从李昌奎案看司法正义

司法正义的实现是依靠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平衡点,从法经济学的角度看,程序正义的实现建立在两类成本之和上,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程序正义也保证了实体正义的实现,因为只有一个公正的程序才能使人更信服实体结果的公正。因此从这一角度上说,公正的、经济的程序就能实现社会上的司法公正,这也是正确对待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冲突和平衡关系。

云南李昌奎被改判死刑引起法学界的讨论,甚至许多专家、教授反对其被判为死刑立即执行,认为司法正义被破坏,主要是因为他们内心世界对死刑是颇有微词的,而出现该现象的原因在于我国在死刑和死缓之间没有过渡性制度,即如国外设置的终身监禁制度,如果李昌奎被判处终身监禁,可能就会被社会所接受。但是终身监禁制度的实施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第一:需配备单人房的监舍,第二:服刑人员不参与各项劳动工作,当然也不能对其打骂,相当于监狱在"养"着一群人。由于这一成本是无法计算的,在我国目前的国情来看,这显然是不可能实现的。

思及此,社会上越来越多出现的值得探讨的案例,比如刘涌案,这就是一个迫于破案压力的冤案,然而一个理性的司法制度绝对不会去追求冤案的开始,因此解释和描述规范司法正义最有利的是均衡论。因为均衡论建立在正义不是无价的观念基础之上,即假定正义是无价的话,那么社会资源无限可取,需求不受约束的,但实际上任何东西都是有价的,所以必须考虑成本因素,故对于正义的追求不能独立于追求正义的成本。在程序正义的建设中,无论从司法和执法来看,都是追求零误差,但是该目的的达成需要昂贵的成本,所以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合适的目标,程序设计时要考虑两个倾向,一个方向是尽可能地减少错判,追求零误差;另一个方向是尽可能地减少成本,成本主要包括两个成本,一个是错判的成本一个是避免错判的成本。程序正义就定位在两类成本之和,最少的那个点上,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程序设置都是基于这种理论基础考量。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处理独立的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冲突时,我们经常讨论原则问题而不是技术问题,而这主要体现在我们国家在法学方法应用上存在问题。而从李昌奎案我们可以看出中国的司法情况与现代司法有很大距离,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大部分司法制度都是借鉴国外,这也导致我国没有此类制度的土壤,使得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不断冲突。但是我国司法的裁判不能永远跟随民意脚步,相反司法应当引导民意、引导社会,告诉其司法真正价值所在,这也是解决具体个案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冲突的最好方法。

基本原则:税收法律主义、税收公平主义、 税收合作信赖主义、 实质课税原则。

适用原则: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优于旧法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程序优于实体原则。

一、功能不同

1、程序法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

2、实体法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二、内容不同

1、程序法

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是正确实施实体法的保障。审判活动则是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综合运用。

作为实体法的对称,不能简单地把程序法与诉讼法或者审判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非诉讼程序法,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2、实体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而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三、地位不同

1、程序法

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

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2、实体法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把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实体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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