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第1张

(一)审查。经过审查起诉,认为需要作不起诉处理的,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应当写出审查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检察长决定或由主管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决定不起诉。不起诉的决定权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行使。

(三)宣布和送达。人民检察院应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而被不起诉的人,应当告知其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不起诉的善后工作。不起诉决定宣告及送达后,应及时解除强制措施,解除扣押、冻结,对需要给予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提出检察意见并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等。

(五)报请批准。根据2005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十届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试行)》,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作不起诉决定的要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等候正式任命下发,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扩展资料: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法律分析

检察院的公诉部门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后,意味着本案诉讼程序的阶段性终结,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作出退补决定。如果侦查机关要继续侦查,只能重新启动立案程序,重新作出采取强制措施的决定。民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后,并将不起诉决定书分别送达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在单位、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以及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时,应当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诉讼代理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二章 处分决定的送达 第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犯错误的党员、监察对象作出或经同级党委、政府(部门)批准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在一周内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受处分人、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送达处分决定书。 纪检监察机关向受处分人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与本人谈话;向同级组织、人事部门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向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送达处分决定书时,应同时送达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书和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 第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在送达的处分决定执行内容告知书中,应将需要执行的涉及受处分人的职务和级别调整、工资变更、年度考核、执行情况报告、责令退赔、追缴违纪款物、恢复党员权利和解除行政处分等具体内容告知组织、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八条 受处分人收到处分决定书后,应在处分决定送达回执上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受处分人在送达回执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处分人拒绝接收或拒绝签名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处分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处分决定书留在受处分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第九条 向有关单位或部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其所在地纪检监察机关代为送达。有关单位或部门收到纪检监察机关送达的处分决定书等材料后,须在送达回执、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书上记明收到文件的名称、份数和日期,签名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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