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辞职需要走哪些程序

想辞职需要走哪些程序,第1张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邮局寄特快专递,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37、38、46、47、50条!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做伤残鉴定需要准备材料包括: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证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X片、

(7)CT及诊断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

(8)交通事故伤者身份z或户口本、

(9)伤残鉴定委托书。

2、接着到当地的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

一、变更姓名申请材料准备:

1、本人或者父母申请;

2、户口本。

3、姓名变更更正的理由和相关证明

二、流程:

1、变更姓名审批程序:申请→ 窗口受理→ 现场审查→ 审批→办理

2、变更姓名审批时限:派出所二十个工作日,分局县局十五个工作日

3、变更姓名审批收费:不收费

具体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户证窗口,领取申请表格,并提供所需资料,经审批后即可改名。

三、变更姓名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扩展资料:

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和正受刑事处罚和劳动教养者,不得变更姓名。公民依法变更姓名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备查。 也就是说要写一个改名申请给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过盖章后到所在地公安局户籍股登记,当然要带户口簿。

投档案后大约15或7个工作日后可以正式更改,户口簿里面会写你曾用名是什么,现名是什么。 毕业证什么的需要用到证明你的身份的时候须带上户口簿配合。

另外要提醒的是,个人改名一定要慎重,因为改名后会涉及到自己的yhk、社保、医保以及产权证等等一系列问题,若处理不好,也会产生许多麻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改名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在逐渐变强,一旦涉及到自己财产权益问题得不到保护,就会走法律程序来保护自己,如果对方没有流动资金,就会采用以物抵债的方式来进行。一般在进行这项 *** 作的时候,就会根据法律文书的要求来执行,一旦经过法律的确认,就有一定的强制性,需要严格按照要求来履行义务。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防止一些当事人钻漏洞,并且对相关物品进行商品价值鉴定,防止拿到手中变成一堆废品。

以物抵债是为了彻底解决一些民事争议,来稳定人民群众之间的法律经济关系,虽然在文书当中标明需要付出相应的金钱,但是在执行之后就需要使用一般等价物来进行抵债,而且还需要不断的调整物权所属方,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规定来走法律程序。特别是在涉及到房屋抵债时,一定不要忽视房地产权的变更登记手续,需要双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从而让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益,但是这个流程是在法院强制下进行的,所以很难证明是自愿协商得到的结果。

很多当事人都会将一些低质量的滞销产品用于抵债,而且还能够定出一个相对合理的价格,变成了合理用于抵债的等价物产品,这对案件的执行造成了一定的困难,也损害到了债权方的权益。如果当事人的手上最终只获得了一堆对他来说是废品的东西,也就失去了该法律程序的意义,而申请人很有可能变成被说服的那一方,在法律的强制要求之下迫使其接受,不仅起不到解决问题的目的,还会使矛盾变得更加突出。

总的来说,申请人如果想要很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就需要进行提前了解,不能让自己从受害者变成了另一事件的受害者。相关法律也需要进行不断的完善,解决这些漏洞,而且以物抵债并不是必须执行的措施,需要进行相应的变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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