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并没有办法完全保障所存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电子数据存证,从字面上做简单的理解就是:将电子数据证据信息保存在安全稳定的数据库中,以便在需要予以调用,同时它还采用了特定的技术以便能将这种过程通过数据予以记录,来证明特定时间的电子数据的状态,也可来证明电子数据在存储后并未被篡改。
目前市面上的电子存证分为2类:
第一类是公证机构提供的存证服务,客户将需要进行存储公证的电子数据送至公证机构,公证机构在收到电子数据后出具公证文书。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由此可见,由公证机构依据法定程序所出具的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所接收并存储的电子数据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机构提供的数据存证服务是对用户最有力的保障。
第二类是第三方存证机构提供的存证服务,它的服务模式一般是:客户将电子数据发送至第三方存证机构,付费申请存证机构的存储业务,第三方存储机构在收到并存储电子数据后,向客户出具《电子数据保全证书》。
这类存证形式,需要考虑第三方平台的中立性,因为第三方平台是收费提供了存证服务,故而在诉讼过程中很可能因为利益关系提供虚假的证明,所以通过第三方存证平台进行存证的电子数据在诉讼中仅能作为证人证言,被采用的可能性大打折扣。
所以说: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并没有办法完全保障所存证的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
此外,电子证据经过存证后虽可以确保无法被篡改,但它仍无法反映其形成时间、形成时、形成环境等形成过程的具体信息,它仅能证明电子数据副本与留存于服务器上的电子数据一致,即只能证明数据在存储后静态的状态,但无法证明结果产生前动态的过程。
解决这一问题,就不得不提及电子公证技术。
电子公证是保障电子环境下发生的法律行为真实性的,可靠证明技术,是信息安全技术与公证法律服务进行深度融合。
它是基于可靠信息和安全技术的综合应用,以确认并保证特定电子数据从数据生成、数据传输、数据存取等各环节,全生命周期的真实、可靠且不可篡改的一种技术实现方法。
从法律角度论述,电子公证是利用可靠的信息和安全技术方法,对发生在电子环境中的特定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的真实性进行有效的判断和确认,并让公证法律服务机构(公证处)在必要时可就此真实性提供公证证明,将技术真实输出为法律真实的一种公证法律服务方式。
借由电子公证,可以实现电子环境下知识产权从注册、申请、存储一系列过程的真实性,为知识产权提供全方位的保障。若日后出现知识产权被侵害之类的情况,经过公证的产权在诉讼中能够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使得维权之路更加畅通无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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