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蔚来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从2021年2月开始使用公司服务器进行挖矿,从中获取利益,这个行为明显已经触犯了我国的相关法律。
根据蔚来公司通报的调查结果上看,该员工已经严重违反了蔚来汽车公司的规定,并且已经涉嫌违反了《刑法》第285条第二款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罪,在这个事件当中,服务器本是作为公司运营以及数据处理等专项事务,但是这名员工利用自己职务之便安装挖矿软件,非法从事虚拟币挖矿行为,所以他可能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罪。
而根据资料显示,如果涉嫌犯此罪的人员,将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实利用公司资源进行非法挖矿行为早有先例,在2018年1月到5月期间,百度一个运维员工就曾经在百度公司服务器上安装挖矿程序,通过公司的资源谋取暴利,之后将挖矿所得的虚拟货币卖出,从中获得10万元人民币,后来,在百度公司的追查下,这名员工才被发现,并且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1万元,扣押违法所得10万元整。
而对于挖矿这个行为,国家是坚决打击的,目前相关的省份也出台了相关的文件,表面上只是提高了挖矿公司的电费,实际上是为了让从事挖矿的人员知难而退,因为电费一旦上涨,那么相对应的挖矿成本也就增加了。
综上所述,该蔚来员工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挖矿行为,已经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所以,他极有可能会因为此罪名而被起诉。
12月15日上午,北京朝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因比特币“挖矿”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法院一审认定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巨额比特币收益的诉讼请求。
2019年5月,F公司与Z公司签订若干份合同,双方约定F公司委托Z公司采购和管理“挖矿机”、提供比特币增值服务以及支付增值服务收益,而F公司向Z公司支付相应的管理费用。合同签订后,F公司向Z公司支付1000万元人民币,Z公司也购买了“矿机”,并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合同履行期间,Z公司向F公司支付183463个比特币作为增值收益,此后未再支付任何收益。F公司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Z公司交付2781654976个比特币,同时赔偿损失。
F公司和Z公司在明知“挖矿”及比特币交易存在风险,且相关部门明确禁止比特币相关交易的情况下,仍签订代为“挖矿”协议, 此协议因损害 社会 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因此产生的相关财产权益亦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上述行为造成的后果应由当事人自行承担。法院认定双方合同无效,判决驳回F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的影响除了不保护相关财产权益,还在于庭审结束后,法院向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送了 司法建议 ,建议 排查该案所涉比特币“挖矿”项目、禁止涉案公司继续从事“挖矿”活动、排查涉案“矿场”及当地其他虚拟货币“挖矿”项目并进行清理整治 。该建议也符合2021年9月15日实施的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也参与了该通知的起草,明确了 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雪崩时,每一片雪花都是受害者,但同时又是加害者。 该案只是开始,而且不仅仅针对比特币,各地的司法导向也会渐渐趋向于明确和统一。后续一系列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纠纷都有可能出现类似的判决。
所以,还是那句话,普通人请远离虚拟货币。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