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扩展资料: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管理,保障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根据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水利部《关于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移交中国水土保持学会管理的通知》(水保 [2008]32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位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应申请加入中国水土保持学会,成为学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按照本办法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格证书》(以下简称8220资格证书8221);并在资格证书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业务。
第三条 个人资质 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的人员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参加资质管理单位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上岗证书》(以下简称8220上岗证书8221)方可开展工作,同时每三年至少参加一次知识更新培训。
第四条 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 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持甲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各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持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省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持丙级资格证书的单位,可承担所在省级行政区市级及以下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水土保持方案
法律分析:对于尚处于立项阶段(未动工)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方案编制深度应与主体工程的设计阶段一致,如果主体工程项目处于可行性研究阶段,则方案编制深度应达到可研深度,如果对于主体工程项目到了初设阶段后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深度应达到初设阶段。由于建设生产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在可研阶段的主体工程没有初设阶段详细,特别是在施工组织、总平面布置等方面,因此,在可研阶段编写主体工程项目概况介绍中容易出现与水土保持关系密切的建设内容介绍不全,反而将于水土保持关系不大的建设内容详细介绍。其中比较容易漏失的有施工过程中临时道路、临时排水工程、临时生产生活区、堆料区等临时占地及施工边坡、拆迁安置、弃渣利用场地等占地情况。因此,对于建设项目中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主体工程建设内容例如生产工艺、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等能反应水土保持有关的内容进行介绍,主体工程项目概况介绍主要应该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成及布置、工程占地、土石方平衡、施工组织、移民(拆迁)安置、投资与进度安排等7项。对与水土保持关系不密切的内容要高度概括,简明扼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辖区内水土流失的预防、治理和监督管理。第四条 水土保持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全面规划,综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强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坚持城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先审批后开发,谁开发建设谁维护,谁造成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第五条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含保税区)、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水土保持工作,由区管理委员会负责,业务上接受大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第六条 各级计划、城建、规划土地、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交通、地矿、财政、工商行政、物价、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第七条 鼓励开展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水土保持的先进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的科学技术人才。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纳入社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与国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第九条 市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调查、评价水土资源的基础上,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和划定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对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予以公告,并设置标志。第十条 经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土资源和防治水土流失的基本依据。水土保持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和变更。确需修改和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土保持规划,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制定本辖区内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水土保持规划和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并可按下列规定筹集水土保持资金:
(一)从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中提取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二)从扶贫资金、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部分;
(三)按规定用于水土保持方面的以工代赈资金;
(四)从水行政主管部门投资营造的林木更新采伐收入中提取的育林基金;
(五)依法收缴的水土流失防治费、补偿费。
上述资金应专户储存,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使用意见,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专项用于水土保持。
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自筹或者吸收社会资金用于水土流失的治理。第三章 预防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植物、工程和农业耕作等措施,加强植被及水土保持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全民植树种草,扩大植被覆盖面积,防止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水土保持设施。第十四条 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含二十五度)陡坡开垦种植农作物。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取土、挖砂、采石、堆放废弃物和损坏植被:
(一)崩塌滑坡危险区;
(二)泥石流易发区;
(三)划定的水库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渠道、河道两侧保护区内。第十五条 从事下列活动,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必须包括水土保持方案;不需要形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须制定水土保持方案:
(一)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电力、矿山、旅游和其他工商企业等;
(二)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烧砖瓦、烧石灰等;
(三)在城市和乡镇规划区内,开发、建设改变地形地貌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或降低水土保持功能的。
水土保持方案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据了解,永川朱沱镇港桥新修的发电站名称为“港桥水电站”,是一座以水力发电为主的电站。该电站总装机容量为12500千瓦,是永川区内重要的电力供应设施之一。港桥水电站是在原有水电站的基础上进行升级改造而成,采用先进的水轮发电技术和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了对水资源的高效利用和电能的稳定供应。此外,港桥水电站还在建设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环保问题,采取了多项措施,确保了电站的建设与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最小影响。总体来说,港桥水电站是一座技术先进、环保节能的现代化电力供应设施,为永川区的经济发展和生活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