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 方法 实施的秽行为。猥亵 儿童 可谓罪大恶极!下面由我为你详细介绍猥亵儿童罪的知识,一起来看看。
猥亵儿童罪的行为认定
猥亵儿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性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对儿童实施的秽行为,一般表现为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鸡奸等行为手段。
上述手段中除手、鸡奸外,对于前四种行为判断行为人主观动机尤为重要,如蔡某猥亵案中,其在搂抱女学生时,主观上表现为耍酒疯,很难认定其主观上就是为寻求性刺激或者满足性欲,况且其也只是对被害人隔着衣服进行搂抱,情节较为轻微,故此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改由其他处罚。
行为人如出于玩笑或者其他善良动机而实施抚摸、搂抱、亲吻等较为普遍的行为,其本身不具违法性而无法律介入之必要。
根据中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些猥亵儿童行为通过治安处罚即可达到惩戒效果。这就表明并非一切猥亵儿童的行为都要受到刑事处罚,这是制定刑事处罚标准的前提;其次从中国刑法对猥亵儿童行为的处罚规定(虽然还不够完善)来看无疑是强调从重打击的,这也就要求我们在制定标准时要从严把握,不宜将纳入治安处罚的猥亵儿童行为范围放得过宽。
再次从实际情况看,猥亵儿童行为多发生在思想意识相对落后的农村地区和社会基层,猥亵儿童的行为往往不仅给被害儿童造成了身心伤害,同时也对被害儿童的近亲属带来较大痛苦,因此在对猥亵儿童行为进行处理时,也要将此现实状况一并考虑。 由此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凡具有以下猥亵儿童的情形之一的,应当以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一年内猥亵儿童两次以上或一次猥亵儿童两名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胁迫或以之相威胁等方法强制猥亵儿童的;
(三)猥亵儿童致使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损伤的;
(四)猥亵儿童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如严重损害儿童心理健康,造成被害儿童近亲属精神错乱或自杀的等等。
罪行分辨
奸不满14周岁幼女的强奸行为与猥亵儿童的行为,都可能表现为抠摸下身、吸吮、搂抱等行为,且都不需要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等强制性方法,有相似之处。但两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有:
(1)行为的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必为男子,后行为的主体既可以为男子也可以是女人;前行为的主体年满14周岁即可构成犯罪,后行为的主体则要求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
(2)有无奸的目的不同。前行为的目的在于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即与之发生性关系;后行为则无此目的,其是为了通过猥亵儿童来满足、兴奋自己的畸形、变态的性欲。
(3)行为的方式不同。前行为的方式为奸的行为,只能发生在异性之间;后行为幼女即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方式则为除性关系以外的所有秽、下流行为、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4)所侵害的对象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对象为未满14周岁的幼女;后行为所侵害的对象则为未满14周岁的儿童,既可以是女性儿童即幼女,又可以是男性儿童。
行为人在奸幼女的前后,实施了抠摸幼女下身、要幼女为之玩弄、吸吮生殖器等猥亵行为的,属吸收犯,后行为被前行为所吸收,应以吸收行为即前行为构成的强奸罪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猥亵儿童罪的案情介绍(一)张某系某中学数学教师,2006年 国庆节 前后,其在教室、宿舍、办公室内先后以大腿内侧或让被害人摸其生殖器的方式猥亵班上女学生小晶(化名,1993年生)、小文(化名,1993年生)、小玲(化名,1992年9月23日生)。法院最终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蔡某系某中学体育教师,因中午饮酒过量,其于2007年9月的一天下午安排学生压腿时,从后面搂抱被害人小涵(化名,1994年生)、小春(化名,1994年生)等六名女学生的腰部,直至被害人哭泣才放手。本案经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蔡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由侦查机关撤回移送审查起诉,并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三)24岁的男子黄某系北京市通州区某网上超市的快递员,通过送快递认识了经常网上购物的13岁女孩悠悠,并与女孩微信聊天。再次到悠悠家送快递时,黄某对悠悠进行猥亵,后因女孩母亲报警案发。2016年2月15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发布,法庭以猥亵儿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区别强奸罪的非典型强奸行为即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与嫖宿幼女罪的嫖宿幼女行为在客观方面均可表现为行为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但性质却不相同,主要体现在:
(1)主体不同。前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4周岁即可;后行为的主体为男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需年满16周岁才能构成其罪,也就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可以成为前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强奸罪,但不能成为后行为的主体而构成嫖宿幼女罪。
(2)主观方面不同。前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对之奸;后行为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且为卖女而对之嫖宿。
(3)行为方式不同。前行为方式表现为与非卖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此时,即使给了幼女一些财物,也不影响其奸幼女的性质;后行为的方式则为与卖幼女发生性关系,即该性交行为是基于男方承诺给卖幼女钱财为前提。后来,男性即使没有按承诺付给幼女钱财,对之也不能以奸幼女论。
(4)行为地点往往不同。奸幼女一般发生在家里、山上等不易让人发现的地方,具有隐秘性;后行为的地点一般发生在宾馆、歌厅、发廊等服务场所,常常有人知道其间的嫖宿、卖行为。
(5)行为对象不同。前行为的对象为非卖幼女;后行为的对象则为卖幼女。卖幼女,是通过自己与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获取金钱、物质等利益的幼女,具有利益的趋动性。
(6)侵害的客体不同。前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为幼女的性自由权利及身心健康;后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及道德风尚。行为人出于嫖宿幼女的意图,在幼女不同意卖时,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其卖,即为其提供性服务的,则同时触犯嫖宿幼女罪、强迫卖罪、强奸罪,属想象竞合,对之应择一重罪一般为强迫卖罪定罪处罚。
每盒奶5元,买4盒送1盒即买5盒的价格是45=20元,31÷5=61即6×20+5=125元,共需要125元商店送你1盒,相当于商店返还给你25元(同等价值的牛奶) 也就是说,你花了75元买了4盒牛奶。每盒1875元 25元-1875元 =0625元:
消毒鲜奶:消毒鲜奶是采用巴氏消毒(63℃,30min或75~90℃,15~16sec)制成的液态奶制品,需要冷藏保存。[2]牛奶灭菌奶:超高温奶是经过高温瞬时灭菌(120~140℃,1~2sec)而成,可在常温下储藏30~40天。传统灭菌奶是长时间高温杀菌制成的液态奶制品,可以在常温下保存6个月以上。[2]消毒鲜奶和灭菌奶中蛋白质、乳糖、矿物质等营养成分含量基本上与原料乳相同,仅B族维生素有少量损失,但消毒奶的保存率通常在90%以上,灭菌奶也在60%以上,维生素C损失较大,但因它不属于牛奶中的重要营养物质,故而对奶制品的营养价值影响不大,市售消毒牛奶常强化维生素A和维生素D,使它成为这两种营养素最廉价、最方便的食物来源之一
“生鲜奶”通常也叫生鲜乳(Raw Milk),是未经杀菌、均质等工艺处理的原奶的俗称。市场上有少量“生鲜奶”以散装形式出售,消费者购买后一般煮沸饮用。而市售的盒装、袋装等预包装的纯奶,则是将“生鲜奶”经过冷却、原料奶检验、除杂、标准化、均质、杀菌(巴氏杀菌或超高温灭菌)等工艺制成的,是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产品。由于未经过均质工艺处理,“生鲜奶”的乳脂肪球较大,煮沸后会发生聚集上浮,从而带来“粘稠”、“风味浓郁”的感官印象。
不过,研究表明“生鲜奶”与经过巴氏杀菌的纯奶其实在营养及人体健康功能方面并没有显著性差异。引起“生鲜奶”微生物污染的主要是来源于环境中的大肠杆菌、金葡萄球菌、假单胞菌、真菌等,以及源于动物体的布鲁氏杆菌、结核杆菌等人畜共患致病菌等。因此,如“生鲜奶”杀菌不充分,很容易造成人畜共患病的传播。
“生鲜奶”没有经过任何消毒处理,而且产奶的奶牛是否健康、有没有检疫、运输过程中有没有被污染等信息尚难以做到完全追溯,存在一定的食品安全隐患。尤其是儿童、老人、孕妇和免疫力低下的人群,食用“生鲜奶”后被病原菌感染的风险更大。国内外都有因食用“生鲜奶”而引发食物中毒的报道。因此,建议消费者不要直接饮用“生鲜奶”。
新斯的明可以从生活中的许多方面提取,例如:
1 时事新闻:新闻报道常常涉及到社会事件、政治动态、经济趋势等,这些都可以从中提取出新斯的明。
2 科技创新:科技领域不断涌现出新的发明和创新,例如人工智能、区块链、无人驾驶等,这些都是新斯的明。
3 文化艺术:文学、艺术、音乐等领域也是新斯的明的来源,例如新出版的一部小说、一场音乐会或者一幅画作。
4 环保动态:环保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例如新的环保政策、环保技术等也是新斯的明。
5 社会热点:社会热点事件也是新斯的明的来源,例如当前的疫情、社会公益活动等。
总之,生活中的方方面面都可能涉及到新斯的明,只要我们保持敏锐的观察力和好奇心,就能不断发现新的新斯的明。小道消息,很多大区机房内部人员从中搞鬼,对各个大区限制以后,导致第三方软件无法登陆到系统当中,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死IP。然后对劲舞团网吧合作包机的公司(利用贝贝或者小爱刷级的服务器公司)索要解除限制费,一个大区2000块钱。这种利用便宜职权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是不是触动了法律?
如果限制攻击者这个还好说,可以正常登陆游戏的人你们也限制吗?按常理说,游戏服务器中在线人数过多可以导致服务器流量发包多,也就是说攻击者利用少量的肉鸡就可以攻击导致服务器掉线。9游这次增加的防火墙并不是增加了普通的防火墙,而是锁定iP形式的防火墙。如果某个IP对他们的服务器进行连续发包攻击,那么防火墙就会将此ip永久屏蔽。尽管9游在各方面推卸责任,但是事实就是如此。 小道消息,很多大区机房内部人员从中搞鬼,对各个大区限制以后,导致第三方软件无法登陆到系统当中,也就是我,们平时说的死IP。然后对劲舞团网吧合作包机的公司(利用贝贝或者小爱刷级的服务器公司)索要解除限制费,一个大区2000块钱。这种利用便宜职权勒索他人钱财的行为是不是触动了法律? 如果限制攻击者这个还好说,可以正常登陆游戏的人你们也限制吗?按常理说,游戏服务器中在线人数过多可以导致服务器流量发包多,也就是说攻击者利用少量的肉鸡就可以攻击导致服务器掉线。9游这次增加的防火墙并不是增加了普通的防火墙,而是锁定iP形式的防火墙。如果某个IP对他们的服务器进行连续发包攻击,那么防火墙就会将此ip永久屏蔽。尽管9游在各方面推卸责任,但是事实就是如此。
“315消费者权益日”,在央视报道出了不少企业造假问题的同时,一个职业也再度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职业打假人。
说到打假,或许多数人的记忆还停留在曾经的“打假斗士”方舟子身上,但其实,方舟子打架一般针对的是中国国家研究部门和高校的著名教授和研究员、行政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等。
而今天我们要说的是另一类的职业打假人,他们的目标,一般都是一些贩卖假货、制造假货的商家,而对于他们来说,打架也成了自己的赚钱的饭碗。
职业打假人被店主殴打 报警后又遭派出所长殴打
据安徽商报3月16日报道,3月6日到8日,蚌埠市的职业打假人石先生在该市五河县东刘集镇的华运超市,先后9次购买过期“双汇”火腿肠等食品,然后向超市提出了9000多元的索赔要求。可就在3月9日,石先生在超市里和经营方发生纠纷,据他本人介绍,自己不仅挨了打,一部手机也被对方扣押。随后石先生向当地派出所报警。然而,在派出所里,石先生又被派出所所长和一名民警殴打。
据他介绍,他在东刘集镇的华运超市发现,超市所售“双汇”火腿肠部分过期。于是,3月6日到8日,连续9次购买了“双汇”美味餐饮香肠和其他商品。
随后,石先生向东刘集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举报,并提出9000余元的赔偿要求。
3月9日,石先生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让他来超市协商,到超市后,双方发生纠纷。
石先生称在冲突中遭到三名男子殴打,一部手机被扣押。脖子上出现几条伤痕,鼻子淤青,外套的右口袋被扯破。
当天15时30分许,东刘集镇派出所出警,将双方带回派出所。在派出所里,石先生反复要求超市归还手机。超市一方则认为石先生敲诈勒索。
在民警了解情况时,石先生询问民警姓名,但是未获回应,于是,石先生喊了对方制服上的警号号码。“可能这句话刺激了他(指所长)”,石先生称所长和另外一名民警李某对他进行了殴打。“他揪着我的衣领,把我拉进了办公室,按坐在椅子上,按着我的头,往我的膝盖上撞,还用拳头打我。”
职业打假人到底是一份怎样的职业 一个单子或赚400万
从1995年为了北京隆福大厦出售的两副假冒sony耳机索赔开始,山东人王海在无意间开创了中国职业打假之路,成为中国职业打假标志性的“第一人”和“打假”的代名词。
一般职业打假人在打假过程中常用四种手段:
手段一:向超市索赔,厂家被迫掏钱
职业打假人周某在沈阳某连锁超市购买了多桶某品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购买后该职业打假人并未找超市退货,而是向当地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1)判令超市退还其购买产品的货款;(2)判令超市赔偿其购货款10倍的赔偿金;(3)由超市承担诉讼费。
在这一案例中,职业打假人没有找食用油的生产厂家,而是找超市索赔,是精心选择的结果。
对于食品企业来说,超市是最重要的流通渠道之一,失去了超市,食用油企业要想成功在市场立足,几无可能。超市和厂商是紧密的利益相关方,同样应对职业打假人,超市的谈判能力和专业能力总体要比厂商弱,选择超市起诉索赔,正是“攻其必救”。
手段二:选择法规盲区,跟厂家打疲劳战
职业打假人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90多瓶某品牌食用(植物)调和油,购买后直接向当地食药监部门举报:认为该食用调和油没有标明各配料在成品中的添加量,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要求超市赔偿其10倍货款及相关费用。
手段三:抠字眼,索取“巨额”赔偿
刘某在超市购买了一桶某品牌食用油,随后向当地质监部门投诉称该食用油在外包装标签中“营养成分表”一栏标注了“饱和脂肪酸”,但是没有标识“营养素参考值”,违反相关法规,要求依法立案查处不合格产品,并责令被申诉举报企业产品下架停止销售,并给予申诉举报人奖励;依法责令被申诉举报企业退回货款4950元,并依法10倍赔偿49500元;责令被申诉举报人赔偿申诉举报人因申诉而产生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2365元。
手段四:抓厂家疏忽,比窦娥还冤
某职业打假人实名举报北京某商超销售的某品牌食用油未标注质量等级,属不合格产品。超市及厂家多次与北京某主管部门沟通告知其执行的是企业标准,因该企业标准中的质量指标已严苛于国家标准的要求,故产品企业标准文本中未再实施质量分级。
打假违法吗
在司法工作者眼中,职业打假行为,又该怎么评判呢南京市六合区法院的法官金鑫用了一个词,叫“爱恨两难”。他也说,现在执法力量很差,希望职业打假人能弥补执法的不足,但是这毕竟颠覆了一个正常的价值观,价值取向已经不完全是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了,往往关注的是一些让他多获得赔偿相关的事情。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5年,食品安全纠纷领域,有八成以上的诉讼,由职业打假人提起。该院法官李晓波认为,“职业打假人”依法依规主张多倍赔偿的,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食品安全领域存在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的现实情况。职业打假人的存在确实对净化市场,督促生产者经营者依法经营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014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其中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生产销售者以“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虽然司法解释中使用了“购买者”,而不是“消费者”,并且该规则的使用范围也仅限于食品药品领域。但这对于职业打假人来说,依然是个“喜讯”。
青岛的职业打假人王先生认为,这个行业之所以会引发争议,是因为它伤害了一些不良商家,而且,这种伤害还是合法,至少是不违法的。不在于这个行业做的人的本身,而在于两个方面:商家是不是诚信经营,职能部门是不是尽职尽责监管。如果这两个方面都达到了,这个行业根本就不会存在。
争议归争议,职业打假的队伍依然在不断壮大。王先生算是青岛入行比较早的职业打假人,他说,现在这个群体已在青岛小有规模。2002年的话可能不出10个人,现在知道名字的大概有几十个人,他不认识的恐怕得有上百人,其实这个行业大部分都是个人自己干。
应该保护好这些职业打假人。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未成年的犯罪率更是让人咋舌。青少年犯罪是什么原因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哪些》下面就由学习啦小编告诉大家吧!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哪些
1、家庭结构残缺,缺乏父爱或母爱导致的孤僻、脆弱、自卑或过强的自尊心理
近年来,我国的离婚率直线上升,伴随而来的是单亲家庭少年成员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概率增大。如钱某故意杀人(未遂)案,在对其进行结构式问卷调查访谈时,他对自己作生活自理能力、自我认识能力、有效交流能力、处理情绪能力、和谐关系能力等9项能力的自我评价时,所打的分数偏低,可以看出他的自卑心理。
2、心理脆弱、偏执、逆反心理重
家庭结构健全而教育方法不当,导致青少年存在不良心理。
(1)父母的纵容溺爱使子女容易养成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自私自利,以我为中心,专横霸道,缺乏责任感,社交协调能力差等心理。而对子女不加管教自由放任,包庇纵容,容易使他们产生孤僻、冷漠、放荡不羁、狂傲自负等不良心理,常常会对周围的人和事物不满,易和他人发生争执冲突,一旦被坏人教唆就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2)父母的教育观念偏差,教育方式方法不对,采取高压,专制和棍棒的管教方式,造成青少年的自卑、逆反、压抑、焦虑、过分孤僻和对他人充满敌意,具有较强的攻击性。这样的青少年一旦犯罪,暴力性犯罪就是其主要犯罪类型。
(3)父母素质低,亲子沟通不足。由于父母文化素质偏低,对于青少年的教育方式是以喂养为主,无法与他们进行心理上的沟通与交流,及时了解和掌握青少年的心理需求和情绪变化,导致青少年远离家庭,向外界寻求认同和支持,而导致受到不良影响。如个案访谈中的被告人童某某在学校里受到被害人殴打、威胁后,回家后也不愿意求助于父母,获取父母的帮助,导致其愤怒情绪升级,进而选择以暴制暴的方式处理矛盾,最终造成犯罪。
3、逞强好胜心理
青少年期从11、12岁开始到17、18岁结束,而刑法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这一时期被犯罪心理学家称为“危险年龄”段,其危险性来源于他们的情绪表现充分体现出半成熟、半幼稚的矛盾性特点,情绪表现出两极性,时而强烈、狂暴,时而温和、细腻,而且具有极端不稳定性和强烈好胜,容易偏执,心境的变化也体现出烦恼突然增多、孤独、压抑的特点。
这一时期的青少年冲动起来不计后果。这也是未成年人中激情犯罪较多的原因。由于逞强好胜使其分辨是非能力差,往往稍被唆使便容易上当,偏离正道,被坏人利用,其犯罪动机盲目、模糊,只为显示自己,证明自己,不考后果如何。
4、盲目好奇心理和消极模仿心理
青少年无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有不成熟的特点,对新鲜事物具有神秘感,有强烈的求知欲,和好奇心理。如引导不当也会造成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如一些青少年由于对异性,毒品等充满神秘感,好奇心驱使去寻求刺激,再加之自控力差,进而模仿;因好奇而模仿武侠小说、碟片中的暴力情节、色情行为而违法犯罪。而吸毒低龄化现象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也和青少年盲目好奇,消极模仿心理是分不开。
5、从众心理
在群体压力大,个人心理承受力小时,采取从众行为而获得安全感,是人的一种自然向往和能动适应群体生活的社会属性——聚群性,也是人的一种社会性需要。俗话说,“近朱者赤,近墨者黑。”未成年人纠合性犯罪的特点从众心理就是基于青少年同龄群体内相同的情感和相似的需要。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看,青少年具有一定组织的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大多数。
6、报仇心理和反社会心理
青少年期是人格形成和发展最关键的时期,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易表面化、直观化。在当今多元化思维并存,各种不良社会风气影响下,青少年更加难以正确地看待社会腐败等问题,对社会不满,甚至出现仇视心理,对法律、对社会信任度降低。而书本教育、老师的教导和社会现实之间的反差,也会使青少年无所适从。
青少年自我意识的突然高涨、中枢神经系统的兴奋性过强、独立意识导致青少年产生反抗心理,容易激化矛盾,如果得不到正确的引导,青少年就会走上歧途。
7、嫉妒心理
“嫉妒是人之天敌”,一个人或多或少都会有一点嫉妒心理,但关键在于人们怎样去控制自己的嫉妒心,不加控制的嫉妒心,如脱僵的野马,势必带来严重危害。未成年人中由于嫉妒而杀人和故意伤人的犯罪,也为数不少。
青少年犯罪预防对策
总体概述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 *** 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 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共同犯罪、结伙作案多,带有“黑帮”性质的团伙犯罪亦有增加趋势。
这是由青少年年龄小、思想不成熟和依附性强等特点所决定的。他们在实施犯罪时往往有胆怯心理,总感觉一个人作案势单力薄,所以就纠集多人,形成“作案氛围”,一轰而上,既能互相壮胆,又能分工合作。据报道,今年9月在安徽合肥市蜀山区法院不公开审理一抢劫案件,18个被告中,只有一个19岁,其他均为未成年,最小的才15岁。这是一群在城市游荡的孩子,一没钱就几个人凑在一起,窜到街上,见人峰拥而上,先打后抢。(11)更有甚者,近几年来不断有青少年组成的带有封建帮会色彩和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团伙,净干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抢劫、敲诈钱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有的甚至称霸一方。2001年,在北方某城市公园发生了一桩血案,一年仅14岁的少年被捆绑双手,身上被打得血肉模糊,惨不忍睹。此案告破后,挖出了一个犯罪团伙。这个团伙共有32人,最大的16岁,最小的才12岁,他们成立了“好汉帮”、“神龙教”,还有敢死队,其中有“老大”、“军师”、“打手”等。少年“黑社会”已露端倪!
2、严重犯罪较多,作案手段比较野蛮和凶残,往往是不计后果。
青少年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生理发育很快,但心理发展却比较慢,在思想上表现为不成熟性,容易走向歧途;并且易受到外界感染、刺激,产生感情冲动,走向极端。这些人或行凶杀人、严重伤害,或暴力抢劫,或实施强奸,犯罪手段恶劣,带有一定程度的疯狂性。比如,据报道,去年上海市一名17岁的少女因母亲对其管教太严,竟用刀将其母亲砍杀致死。在日本,2001年初,神奈川县一所中学的两名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耐心规劝,居然动手“修理”了8名老师长达1小时,造成2名老师下鄂骨折,一名怀孕女教师险些流产。时隔不久,日本西北部一中学生因不满老师的训斥,放学后用一把小刀连刺老师十刀,致老师惨死刀下。
3、突发性犯罪多,作案动机、目的比较单纯,带有一定的盲目性。
由于青少年年龄小,社会经验少,考虑问题比较简单,犯罪动机单纯,很少预谋,突发性犯罪比较多。笔者曾办理的一起郑××故意杀人被害人代理案(案发于1999年8月15日),仅仅是两人因打台球发生口角,郑××就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将被害人连捅四刀而致人死亡。笔者还承办过一起李××抢劫案,李××是一个高中学生,平时在班上表现、学习都不错,在一天打台球时,仅仅是因跟随一个同学找另外一学校的学生出气,主犯在打人过程掏走了30多元钱,结果李××因构成抢劫从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4、犯罪的成年化、智能化和低龄化。
在青少年犯罪中,不少犯罪手段成人化,且有不少是智能犯罪。我们所曾办过一起强奸案,三个被告均为未成年人,一个才15岁,但在对付舞厅**实施强奸时,显得非常“老练”。另据报道,2001年2月8日,北京海淀区公安局刑侦大队接到本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报案,该公司在交纳上网费时,发现在北京电报局的163上网帐号被人盗用,累计损失达40余万元。经公安部门认真排查,终于将本市第一个黑客——年轻的在校大学生卢某抓获。(14)实际上,现在很多制造病毒的“高手”都是青少年。再者,犯罪的低龄化也比较突出。13、14岁的小孩动辄拿刀伤人、杀人,犯罪的年龄越来越小。
5、从青少年犯罪的教育改造情况来看,反复性强,再犯的犯罪率上升。
青少年模仿性强,犯罪学得很快。正是:“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违法犯罪的青少年,既有可塑性强、易于改造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较大的反复性。在看守所、监狱的“交叉感染”,使其学会了更多的犯罪“技术”,由以前的“一面手”变成“多面手”,并且胆子更大,反侦查性更强。这恐怕是重大、恶性案件在青少年中不断发生,并且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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