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账款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
银行存款2500
一共要收客户的钱是金额+增值税+代垫的运费=120000+20400+2500=142900
已预收了100 000
冲减100 000
还有42900没有收到 转入应收账款
收到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账款429001、借:现金 1700
应收账款(应收补贴款—家电以旧换新) 3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现金或银行存款 300
贷:应收账款(应收补贴款—家电以旧换新) 300
家电以旧换新中不同会计主体的会计处理
走进2009年的家电卖场,以旧换新绝对是当下的流行语。按照国务院部署,今年中央财政将安排20亿元资金用于家电以旧换新补贴,专家预计,上述补贴资金至少拉动内需250亿元。
从 *** 作流程来看,家电以旧换新的购买者通过网络或电话提出交售旧家电;回收企业上门收购旧家电,并向消费者开具“以旧换新凭证”;购买者向销售企业购买新家电,并填写《家电以旧换新(家电)补贴资金申报表》;销售企业在销售新家电时直接向购买者垫付补贴资金,即收取实际销售价减去补贴款的差额,然后凭申报表、以旧换新凭证等向财政申请已垫付的补贴资金;回收企业将收购的旧家电交售给指定拆解处理企业,并领取运费补贴;拆解企业向回收企业垫付运费补贴后,向财政申领已垫付的运费补贴。
上述家电以旧换新流程中,涉及销售企业、回收企业、拆解企业、购买者、政府5个会计主体,涉及会计业务范围广、内容多、数量大、难度高,如正常销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价格补贴和运费补贴的确认与计量等。下面我们分不同的会计主体,来阐述以旧换新业务的会计处理。
销售企业
实质上,《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可简单概括为“政府出钱、购买者少掏钱”。销售企业不是该办法直接补贴对象,只是《办法》的审核人、垫付人和间接受益人。从政府取得价格补贴后,销售企业并未增加其单笔销售收 入,只是收回了本应向购买者收取的价款。因此,销售企业取得的价格补贴实质是商品销售收入,不是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不能作为政府补助。
综上所述,销售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销售商品时,按向购买者实际收取的价款,借记“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按向政府收取的补贴款,借记“应收账款”,按确定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应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向政府收取补贴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同时,在应收账款科目下设“应收补贴款—— -家电以旧换新”明细科目,这有利于企业了解销售多少以旧换新家电、从政府取得多少补贴资金等。
销售企业将补贴资金作为主营业务收入,纳入当期所得税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收与会计差异。
回收企业
在正常情况下,回收企业回收旧家电、再出售,需要自己承担运费。《办法》规定,回收企业可从拆解企业取得运费补贴,而该补贴来源于政府。因此,运费补贴属于回收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应作为政府补助,计入补贴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上述补贴收入确认时点,不是收回旧家电时,而是回收企业将旧家电交售给拆解企业、并取得拆解企业认可时。
政府补助不是企业经营收入,它的大小或多少,与企业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因此,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会造成企业税后净利润增加,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为避免 出现上述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 -政府补助》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政府补助有关的下列信息:政府补助的种类及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金额;本期返还的政府补助金额及原因”。回收企业收到旧家电运费补贴并进行账务处理后,要注意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进行披露。
《企业所得税法》(2007)第7条规定了财政拨款等三项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将不征税收入中的“财政拨款”界定为: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排除了各级政府对企业拨付的各种税收返还、价格补贴等财政性资金,相当于采用了较窄口径的财政拨款定义。同时,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回收企业取得的运费补贴不属于“不征税收入”,且根据会计准则规定的账务处理办法以及财税[2008]151号文件的规定,运费补贴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后,增大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并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出售固定资产,需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资产处置收益”等科目实现,具体情况如下:
1、将需要出售固定资产及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销售固定资产: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至资产处置收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收益
注:若处置未获得收入,则做反分录(即借方为资产处置收益,贷方为固定资产清理)
扩展资料
在2017年12月25日前,并无资产处置收益科目,而是将固定资产处置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
2017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号),其中新增“资产处置收益”行项目在利润表营业利润前列报。
该科目用途:
1、企业出售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除外)或处置组时确认的处置利得或损失
2、处置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而产生的处置利得或损失。债务重组中因处置非流动资产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也包括在本项目内。
该项目应根据在损益类科目新设置的“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处置损失,以“-”号填列。
参考资料:
1、将需要出售固定资产及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销售固定资产,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固定资产清理科目余额至资产处置收益,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资产处置收益
扩展资料:
固定资产处置的处理:
(1)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将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应当终止确认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所含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选择折旧方法。可供选择的折旧方法主要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为体现一贯性原则,在一年内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不能修改在各折旧方法中,当已提月份不小于预计使用月份时,将不再进行折旧。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期不提折旧,当期减少的要计提折旧以符合可比性原则。
一、平均年限折旧法一:
月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
月折旧额=月折旧率×原值=(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
残值=原值×残值率。
可以看出,平均年限折旧法一只与三个参数相关:原值、残值(或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折旧的多少与“累计折旧”、“已计提月份(已计提月份小于预计月份时)”无关。
二、平均年限折旧法二:
月折旧额=(原值-残值-累计折旧)÷(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
月折旧率=月折旧额÷(原值-残值);
=[1―累计折旧÷(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
在平均年限折旧法中,折旧金额与 原值、累计折旧、残值、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共五个参数相关。
如果累计折旧与已计提月份均为0,则两种折旧方法中的月折旧额是一样的,但是月折旧率不同。
三、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按双倍直线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净值来计算折旧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采用此法,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四、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殖) ÷ 规定的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贷:固定资产——机台
2、企业出售旧机台取得收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结转处置损益时产生利得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非流动性资产处置利得
4、结转处置损益时产生损失的: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性资产损失(属于生产经营期间正常报废毁损产生损失的)
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毁损产生损失的)
资产处置损益(未划归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而产生损失的)
贷:固定资产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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