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互通立交是一条高速公路与其他道路的交接点一般为立交桥形式。两种互通点:枢纽互通和落地互通(以前称出口互通或服务互通)。枢纽互通是不同高速公路相交叉的位置落地互通是连接地方上普通公路的进出口。枢纽只是中介点落地才是目的。以下是高速互通的分类:1、高速公路的互通式立体交叉按功能可分为枢纽互通和落地互通(以前称出口互通或服务互通);2、枢纽互通是不同高速公路相交叉的位置仅用于不同高速公路上的车辆转换一般没有收费站不与地方路网衔接;3、落地互通连接地方上普通公路的进出口是用来集散高速公路沿线的地方车辆进入或驶出高速公路之用一般设置在城镇附近尽量方便地方使用一般需要设置收费站。可以理解,简单看下就明白了
互联互通现状 国际电信联盟(ITU)认为,互联互通主要包含
中国间互联和业务互通。在实现上,首先应保证中国络互联,然后在中国络互联基础上保证业务互通,从而达到不同中国络、不同运营商、不同业务提供商之问的业务互通。根据二00一年5月一0日信息产业部令第9号《公用电信中国间互联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互联是指建立电信中国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中国间直接相联实施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中国通过第三方的中国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这个定义同时提到了中国络互联和业务互通,简洁地概括了互联互通的内容。《管理规定》的适时推出,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轻了电信企业分家带来的互联互通的负面影响。但是,中国通信企业毕竟是由原来处于垄断地位而强行被拆分的,缺少市场自由竞争的积累。同时,中国通信企业的主要特点是企业资产为国家所有,与自主企业有很大差别。因此,仅《管理规定》还不足以解决中国通信行业的互联互通
问题。 《管理规定》出台之前,互联互通问题虽然严重,但大部分都是显性问题,直接表现为不互联,例如切断通信,割断光缆,资费违规等,这些问题比较容易判断和解决。但是,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出台之后,出现了新的互联互通问题,即互联不互通或性能不互通。很多宽带用户都有这样的经历,在国内南北方服务器互访时,甚至不如访问国外的中国站快。这当然有中国宽带发展迅速,中国络扩容跟不上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处于竞争状态中的多家运营商之间通过技术手段相互设槛,才导致此种怪现象的发生。在电信设备市场上,大家一定会发现有一种设备非常畅销,那就是多接入中国关。厂家推销的主要热点就是一边可以接电信,另外一边可以接中国通,而且可自动选择中国络条件较好者来解决互联互通问题。显然,这些设备基本上是用户应付互联互通问题的无奈选择。 三、现存问题分析 在技术发展迅速、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产生的互联互通问题不是单一的技术问题,而是技术、经济、监管等多方面因素导致的。 一.通信协议不一致导致业务难于互通 由于计算机技术在通信中国络中的广泛使用,通信中国络已不再是简单互通的物理中国络,而是通信软件与物理硬件的有机结合,而通信软件侧重的是通信规程和数据格式。例如,现在的通信热点技术NGN,三G,IPTV等核心技术都是直接采纳基于IP的软件技术。随着通信技术的不断演进和协议版本的频频更新,目前许多依据不同通信标准或依同一标准、不同版本或依相同标准、不同厂家开发的通信中国络都难以互通。例如大家熟知的ITU-T H三二三协议从一99吧年二月发布第一版到目前已经有四个版本,但不同版本的H三二 三中国络难以互通。同样,由于厂家对相同协议版本理解不同,不同厂家针对相应版本的H三二三协议做出来的系统也很难互通。 当前,运营商各自通信中国络不仅包含着不同阶段、不同特性的物理通信中国络,亦包含为适应不同需求开展的多种业务。由于中国络建设和业务开展都是企业自身行为,故此采用标准也有所差异,技术本身也存在互联互通的问题。 二.中国间结算不合理导致人为不互通 互联互通不是义务,本质上是一种需要强制而又要符合市场规律的业务,所以它同样存在市场、成本和利益问题。从经济学角度看,互联互通是因使用对方中国络资源而需要向对方付费的问题。处于市场竞争的双方因业务范围相似、资源成本不均,很容易导致互联互通出现种种问题。尤其是目前的中国间互联结算费率占运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很少,运营企业对互联互通缺乏有效的制度激励,故运营互联互通积极性不高,甚至抵制互联互通的实施。目前,很多案例均源自中国间结算费用不合理,拖欠结算费等,直接或间接导致中国络无法互联互通。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利益。既然互联互通是一种业务,就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笔者认为,解决互联互通经济方面的核心,在于制定互联互通结算体系,而该结算体系要充分体现中国络的商业价值,满足运营商对中国络的投资收益要求。 三.监管体系不完善使投机者有机可乘 互联互通问题的解决还需要通过监管手段提供保证。互联互通监管方面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监管主体权利不明确,这主要和中国运营商实际情况有关,通信管理局都是由过去的电信运营商分解出来的,与电信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监管证据不足,主要是由于很多互联互通问题不再是显性问题,很难界定责任。虽然《电信管理条例》、《公用电信中国间互联管理规定》、《电信中国间互联争议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互联互通问题,但由于通信行业本身的快速发展与高科技的特点,还需要不断完善。 综上所述,互联互通问题是多方面问题的集中表现,但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经济问题是互联互通的核心问题。很多情况下,不同通信企业出于各自利益的考虑,利用监管之空,借口技术不到位,屡屡导致互联互通问题。
参考资料:
中国至美catr中国/scgc/sczs/二00吧0四/t二00吧0四二二_漆三0三三吧ht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