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新款产品找不到,你可以在网上找到公司其它产品留的联系人电话咨询。对偏差进行认定,为确定中标单位的依据。由于你说的投标结果参数有歧义,则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如为重大偏差,则废标,细微偏差则根据文件要求处理。
投标结果的参数如为“最终供货货物参数”的含义,现分析如下招标文件为要约邀请,投标文件为要约,中标通知为采购过程行为的合同承诺,则依据该单位投标文件忠的技术参数要求,和后期签订合同,可向要求对方要求违约赔偿或虚假投标的法律责任:
投标结果的参数如为“投标文件中参数”的含义
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指向性太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2条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类似限制招标的规定,规定如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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