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的服务器系统包括网络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系统两个方面。服务器系统的管理是整个网络管理工作中最重要的部分,因为它是整个网络的核心所在,无论是网络 *** 作系统本身,还是各种网络服务器和应用服务器。
具体来说,服务器系统管理主要是安装、配置和管理网络 *** 作系统、文件服务器、DNS、WINS、DHCP等网络服务器,以及像Web、FTP、E-mail、RAS、NAT等应用服务器。服务器系统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要确保服务器各种协议和服务工作正常,确保服务器的各项性能指标正常发挥。另外,还需要及时地更新服务器系统的版本或补丁程序,这不仅关系到服务器的性能发挥,而且还关系到整个网络系统的安全性,因为现在的 *** 作系统不断有新的安全漏洞被发现,及时安装补丁可以有效地阻止、填补这些安全漏洞。
目前在服务器系统管理方面的重点与难点当然是各种网络 *** 作系统的管理了。在这其中又包括各种不同版本的主流Windows、Linux和UNIX网络 *** 作系统的管理了。而每个系统中所包括的具体管理工作又非常多,非常复杂,但这些又是网络管理员所必须掌握的。至少,在大多数中小型企业中,网络管理员应该掌握主流的Windows和Linux网络 *** 作系统的管理了。在一些较大企业,或者一些特殊行业(如金融、证券和保险等)中,UNIX、Linux系统又是最普遍采用的,所以UNIX和Linux系统管理对于专业网络管理员来说,又是必须要掌握的。当然,像其他应用服务器的管理也是非常重要,而且必须掌握。
2.关键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这也是整个网络管理中的重点之一,同时也是非常重要的工作,特别是在网络规模比较大,网络设备比较高档的单位网络中。因为单位网络系统更依赖这些关键设备的正常工作。
计算机网络的关键设备一般包括网络的核心交换机、核心路由器和服务器,它们是网络中的“节点”。对这些节点的维护和管理,除了需要经验积累外,还可以通过一些专门的网络管理系统来监视其工作状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护和故障排除。
另外,为了提高网络的可用性,对一些关键设备进行冗余配置也是必不可少的。冗余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端口角度进行,如对关键设备(如服务器、核心交换机)采取冗余链路连接,这样当其中一个端口出现故障时,另一个冗余链路就可以接替故障链路继续保持正常工作状态;另一层含义是对配置双份的设备或部件,如服务器中的电源、风扇、网卡,甚至内存等,核心交换机和路由器也可以配置两个。在正常工作时,这些冗余设备或部件起到负载均衡的作用,而在某部分出现故障时,则又起备份的作用。
在关键设备维护与管理中,服务器和网络总体性能的监控与管理是个技术重点和难点。要用到各种监控和管理工具,如流量监控工具MRTG、网络性能和通信监控的Sniffer类工具,带宽性能监控的Qcheck和IxChariot工具等。服务器性能方面的监控与管理还可利用 *** 作系统自带的性能和监控管理工具进行。
当然,网络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是整个关键设备维护与管理的重点与难点,这一点几乎是所有从事网络管理,甚至网络工程技术人员的共识。目前在关键设备方面,主要是以Cisco、华为3等品牌为主,掌握这两个主要品牌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方法是网络管理员所必需的。
3 用户管理
用户管理是网络管理中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所涉及到的方面非常多,如用户账户、密码、文件和网络访问权限、用户权利、用户配置文件及用户安全策略等。既要保证各用户的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同时又>>
问题二:win7服务器管理器怎么下载 如果之前在 控制面板 - 程序 - 打开或关闭Windows功能 里没有这个选项勾栏
到官网去下载一下AD的补丁
microsoft/d=7887
然后你再去看 控制面板 - 程序 - 打开或关闭Windows功能 就有如图的东西
希望能帮助你
问题三:如何打开服务管理器 这两个完全可以去掉一个,并不会影响你的计算机安全的,
打开控制面板---管理工具--服务
问题四:什么是服务器的管理ip?有什么作用?怎么配置? 有的服务器限制不同地区的IP登录,因为不同地区的IP不同。也就是限制不同地区的IP段。
问题五:新手站长如何轻松管理服务器安全? 在服务器上安装安全狗软件,并把服务器加入服云。
这样不仅可以为服务器提供防护功能,而且可以登陆服云管理服务器。
服云客户端有web版、pc版、手机端的,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服务器实时情况并进行调整服务器安全策略来应对攻击。让服务器更安全。
请采纳,谢谢
问题六:如何控制服务器 你的电脑登陆的时候是要登陆到域服务器上吗 如果是的话 那就没办法了 除非你的电脑脱离了域控制器的管理了 也就是说你不登陆到域控制器上 而是登陆本地的账号 比如administrator 你如果登陆到域上 那就只能遵循域管理员设定的规则 除非域管理员给你解除了那些限制 否则你是无法摆脱的 要解除 让管理员给你更高的权限 或者破解你的局域网里的域服务器 给你的登陆账号提权 只有这几种办法 其他的都不行
问题七:系统服务管理器怎么打开 1XP 在 开始---->运行------>输入servicesmsc而win 7 直接在开始,然后--->输入 servicesmsc
如图所示:
2然后就可以打开服务管理器了。
可以点击名称,按照字母进行排序
3选择一个服务后,可以右击,进行开启/关闭 等 *** 作。
问题八:电脑的系统服务管理怎么进入 一、打开电脑的系统服务界面方法:
1、点击开始菜单点击运行(或在键盘上按WIN+R快捷键),打开运行界面,输入servicesmsc指令,按确定。
2、直接在我的电脑图标上右键在d出的菜单中选择管理,d出的计算机管理界面,点击服务和应用程序,就能看到服务选项,双击即可打开服务界面。
3、点击开始菜单,选择控制面板,在管理工具界面,找到服务并双击,即可打开服务界面。
二、启动系统服务
第1步:使用本文中的任何一种方法打开系统服务程序。
第2步:在系统服务窗口中找盯自己需要启动的系统服务,并双击此服务。如打开(DHCP Client)系统服务。
第3步:在打开的系统服务窗口中,单击“启动”按扭即可启动相关的系统服务了。
问题九:如何快速打开服务器管理器 常用方法 服务器管理器,右键,发送到桌面,建立快捷方式
问题十:如何管理服务器上的多个数据库 虽然这将减少托管所有这些数据库的成本,但是,这增加了管理这些系统的复杂性,因为你现在要处理多个服务级协议和维护窗口。当你决定在同一台服务器上托管多个数据库的时候,你要考虑的第一件事是这些系统是否有互补的维护窗口。如果一个系统不能在夜间放慢速度或者离线,另一个系统不能在白天放慢速度或者离线,这些系统就不适合共享一个服务器,因为你在需要为系统使用补丁或者处于其它原因要让系统离线的时候,你没有有效的维护时间窗。 你需要考察的下一个决定因素是这些系统的服务级协议。需要99%的开机时间的系统能够安排在一起,因为你可能会为这些系统(也许是集群解决方案)建立一个比非重要任务系统更强大的环境。这可以为你节省额外的成本,因为你现在不需要采购任何高端系统。具有更高的服务级协议的系统也可能会有同样的维护时间窗。因此,这些系统在一开始就是互补的。 承担工作量 对托管多个数据库的SQL服务器进行维护的最大难题是时机。 当然,当把多个数据库集中在一个SQL服务器的时候需要考虑的最重要的问题是,是否有足够的CPU和内存资源处理这些客户程序添加到这个数据库服务器的工作量。如果单个服务器不能提供需要的CPU和内存资源,那么,把这些数据库都集中在那台服务器上就不是一个好的选择。 当你经过这个整个决策过程并且把这些数据库都放在同一台服务器上之后,你如何保持这些系统的健康和在高峰期仍能运行与其它任何数据库解决方案一样,你仍需要处理自己的备份、索引碎片整理和重建、以及为 *** 作系统和SQL服务器使用补丁。 处理托管多个数据库的SQL服务器的维护的最大难题是时机。你需要保证你的维护任务能够在这个SQL服务器托管的全部数据库计划的维护时间窗内完成。在任何数据库的维护时间窗之外进行维护工作都将引起数据库运行缓慢,因为硬盘和CPU资源现在被维护活动占用了,而不是处理正常的数据库查询。 重新索引工作 已经证明是有用的一个技术是比正常运行重新索引指令更频繁地对你的索引进行碎片整理。整理碎片的指令比重新索引指令有更多的好处。第一,索引碎片整理指令是一种在线 *** 作,而重建索引是一种离线工作(除非你运行SQL服务器2005企业版或者更新的版本)。第二,如果你频繁地运行索引碎片整理指令,每一次运行这个指令的时候工作量都比较少。 例如,你每个星期检查一次索引碎片,它显示碎片是70%。这样,你就可以运行一个索引重建指令清除这些索引。 然而,你在第二天再检查索引碎片的时候会发生什么情况呢它可能是大约8%至10%的碎片。因此,如果你每天运行一个索引碎片整理指令而不是每个星期运行一次索引碎片整理指令,每一天要做的工作就很少,这个工作就能够更快地完成,可能在每天的维护时间窗内完成。 即使你在时间窗内不能让这个系统离线,由于碎片整理 *** 作是一种在线 *** 作,这个系统在整理碎片 *** 作的时间将继续发挥作用,只是反应速度比正常情况下稍微慢一点。 数据库备份 备份是在一台服务器上托管多个数据库的时候需要解决的另一个关键问题。 每一个数据库都有自己的备份要求。备份数据库也许是能够在SQL服务器运行时执行的最繁重的任务。并不是因为这种备份需要占用大量的CPU和内存资源(这个任务占用的资源一般是很低的,除非你在备份的时候对数据库进行压缩),而是因为备份一个大型数据库需要占用大量的硬盘资源。 当进行全面备份的时候,整个数据库必须从硬盘读取。如果你的硬盘系统非常繁忙,这个备份会引起性能严重下降。这种备份的最佳解决方案是选择合适的时机。你还可以寻找能够在备份的同时允许对数据库备份进行压缩的第三方工具。由于这将增加SQL服务器上的CPU的工作量,它通>>《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已经2005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二__五年十二月十三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82 号发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网络安全防护
网络安全防护是一种网络安全技术,是指解决如何有效干预和控制、如何保证数据传输安全等问题的技术手段,主要包括物理安全分析技术、网络结构安全分析技术、系统安全分析技术、管理安全分析技术,以及其他安全服务和安全机制策略。
二、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全面分析网络系统设计的各个环节,是建立安全可靠的计算机网络工程的首要任务。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下大力气抓好网络运行质量的设计方案。为了消除该网络系统固有的安全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网络分段技术的应用将从源头上杜绝网络的安全隐患。由于局域网采用以交换机为中心、路由器为边界的网络传输模式,加上基于中心交换机的访问控制功能和三层交换功能,采用物理分段和逻辑分段两种方法实现局域网的安全控制。目的是将非法用户与敏感网络资源隔离,从而防止非法拦截,保证信息安全畅通。2用交换集线器取代共享集线器将是消除隐患的另一种方法。3、加强设施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防止非法用户进入计算机控制室及各种违法行为;注意保护计算机系统、网络服务器、打印机等硬件实体和通信线路免受自然灾害、人为破坏和有线攻击;验证用户的身份和访问权限,防止用户越权 *** 作,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物理安全。4加强访问控制策略。访问控制是网络安全防范和保护的主要策略,其主要任务是确保网络资源不被非法使用或访问。各种安全策略必须相互配合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作用,但访问控制是保证网络安全最重要的核心策略之一。
总而言之,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其管理机构由安全、审计、系统分析、软硬件、通信、安全等相关人员组成。网站内容是由网站所有者管理,网站合法性由所有者所在地的网监部门监督。假如是没有备案的网站,一般都是服务器所在地的信息产业部门来管理,他们会直接从服务器提供商那里进行网站合法性的检查。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络出版服务秩序,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服务,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网络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数字化作品;
(二)与已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内容相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三)将上述作品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四)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定的其他类型的数字化作品。
网络出版服务的具体业务分类另行制定。
第三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弘扬,传播和积累一切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要。
第四条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为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出版服务的前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全国网络出版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出版服务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配合工作。
第五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六条 国家鼓励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加快与新媒体的融合发展。
国家鼓励组建网络出版服务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在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倡导网络文明,传播健康有益内容,抵制不良有害内容。
第二章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第七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八条 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从事网络出版业务的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出版平台;
(二)有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
(三)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九条 其他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单位不得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与境内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资经营企业或境外组织及个人进行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项目合作,应当事前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申报材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出版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资金使用、产品规划、技术条件、设备配备、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市场分析、风险评估、版权保护措施等;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z明文件;
(五)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和主要从业经历及培训证明;
(六)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七)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仅提交前款(一)、(六)、(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三条 设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申请者应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并填写《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审核无误后,在10日内向申请者发放《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三)《网络出版服务许可登记表》一式三份,由申请者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各存一份,另一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15日内报送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应于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提出申请。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批准的,换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经批准后,申请者应持批准文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规定第十一条办理审批手续,并应持批准文件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说明理由和期限;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中止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过180日。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终止网络出版服务的,应当自终止网络出版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自登记之日起满180日未开展网络出版服务的,由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同时,通报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主管部门。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发生上述所列情形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可以向原登记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第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在其网站首页上标明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相关服务提供者在为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服务时,应当查验服务对象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及业务范围。
第二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不得超出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
第二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不得转借、出租、出卖《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或以任何形式转让网络出版服务许可。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允许其他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其名义提供网络出版服务,属于前款所称禁止行为。
第二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章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编辑责任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内容合法。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保障网络出版物出版质量。
在网络上出版其他出版单位已在境内合法出版的作品且不改变原出版物内容的,须在网络出版物的相应页面显著标明原出版单位名称以及书号、刊号、网络出版物号或者网址信息。
第二十四条 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 风俗 、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 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网络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不得含有披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重大选题的内容,应当按照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重大选题备案管理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内容,不得出版。
第二十七条 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必须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审批。
第二十八条 网络出版物的内容不真实或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停止侵权,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网络出版物实行标识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网络出版物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保证出版物质量。
网络出版物使用语言文字,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三十一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技术标准,配备应用必要的设备和系统,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内容合法,并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二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在网络上提供境外出版物,应当取得著作权合法授权。其中,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须按本规定第二十七条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发现其出版的网络出版物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记录所出版作品的内容及其时间、网址或者域名,记录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须遵守国家统计规定,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的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及其出版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进行行业监管,对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监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并报告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三)对网络出版物内容和质量进行监管,定期组织内容审读和质量检查,并将结果向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对网络出版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定期组织岗位、业务培训和考核;
(五)配合上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相关部门、指导下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和机构建设,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对网络出版服务进行管理。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监督管理情况向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行年度核验制度,年度核验每年进行一次。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实施年度核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年度核验内容包括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出版经营情况、出版质量、遵守法律规范、内部管理情况等。
第三十九条 年度核验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交年度自检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政策法律执行情况,奖惩情况,网站出版、管理、运营绩效情况,网络出版物目录,对年度核验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编辑出版人员培训管理情况等;并填写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与年度自检报告一并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设立条件、登记项目、开展业务及执行法规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并在收到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年度自检报告和《网络出版服务年度核验登记表》等年度核验材料的45日内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对符合年度核验要求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予以登记,并在其《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上加盖年度核验章;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完成全面审核查验工作的15日内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有关书面材料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年度核验:
(一)正在停业整顿的;
(二)违反出版法规规章,应予处罚的;
(三)未按要求执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
(四)内部管理混乱,无正当理由未开展实质性网络出版服务活动的;
(五)存在侵犯著作权等其他违法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年度核验的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最长不得超过180日。暂缓年度核验期间,须停止网络出版服务。
暂缓核验期满,按本规定重新办理年度核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已经不具备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注销登记,并通知当地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核验事项进行调整,相关情况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年度核验结果。
第四十四条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应当符合国家关于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岗位培训,并取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未按规定参加岗位培训或培训后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不得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保障与奖励
第四十五条 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网络出版服务业的发展与繁荣。鼓励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等有助于形成先进网络文化的网络出版服务,推动健康文化、优秀文化产品的数字化、网络化传播。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依法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止和破坏。
第四十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下列优秀的、重点的网络出版物的出版:
(一)对阐述、传播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有重大作用的;
(二)对弘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以及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有重要意义的;
(三)对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有重大作用的;
(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优秀文化内涵的;
(五)对推进文化创新,及时反映国内外新的科学文化成果有重大贡献的;
(六)对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有重大作用的;
(七)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内容健康的或者其他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八)其他具有重要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或者文化艺术价值的。
第四十七条 对为发展、繁荣网络出版服务业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十八条 国家保护网络出版物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著作权法律法规。
第四十九条 对非法干扰、阻止和破坏网络出版物出版的行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达警示通知书;
(二)通报批评、责令改正;
(三)责令公开检讨;
(四)责令删除违法内容。
警示通知书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制定统一格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相关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本条所列的行政措施可以并用。
第五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出版、传播含有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网络出版物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删除相关内容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通知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责令关闭网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从事本条第一款行为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提供人工干预搜索排名、广告、推广等相关服务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提供相关服务。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吊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网络出版服务单位变更《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登记事项、资本结构,超出批准的服务范围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据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
(二)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按规定出版涉及重大选题出版物的;
(三)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擅自中止网络出版服务超过180日的;
(四)网络出版物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省级电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五十六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未依法向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依据《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处罚。
第五十七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撤销其相应许可。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条,擅自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网络出版服务业务的合作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未标明有关许可信息或者未核验有关网站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实行编辑责任制度等管理制度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或标准配备应用有关系统、设备或未健全有关管理制度的;
(五)未按本规定要求参加年度核验的;
(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
(七)违反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网络出版其他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九条 网络出版服务单位违反本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的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其负责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格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出版物内容审核责任制度、责任编辑制度、责任校对制度等管理制度,参照《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3月10日起施行。原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2002年6月27日颁布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网络服务器的管理
配置和管理服务器属性,安装和设置TCP/IP协议和远程访问服务协议,安装和管理DNS服务器,安装和配置网际命名服务器WINS。安装许可证服务器,为终端服务客户颁发许可证,管理本地和远程式终端。
对服务器上的信息不断地进行充实与更新,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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