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谁帮帮我找份物流营销策划方案!!

有谁帮帮我找份物流营销策划方案!!,第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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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荷花池市场及加盟分场(连锁分场)
现代物流配送规划建设方案
一.项目背景
(一)、我国物流业发展现状
我国物流配送业近几年发展很快,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处在起步阶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许多重要基础设施仍然处于垄断经营状态,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虽有部分基础设施和装备初具规模,但内在质量及运作效率有待提高。
2在规划、管理和实际运作上,条块分割,自成体系,制约了物流配送的社会化。
3物流行业整体上存量资产大,但布局分散,企业规模小,技术力量薄弱,管理落后,资产利用率不高,运行方式陈旧,物流总体质量方面的潜力尚待挖掘。
4组织化程度低,物流企业横向联合薄弱,尚不具备或基本不具备信息化、现代化、社会化的新型物流配送的特征。
5 物流成本占GDP比重持续偏高,经济运行中物流含量偏低,以及物流管理水平低,物流成本规模小。
6.我国多数物流企业是在传统体制下物资流通企业基础上发展而来的,企业服务内容多数仍是仓储、运输、搬运,很少有物流企业能够做到提供综合性的物流服务。
(二)、物流业的发展空间
正在加快步伐融入世界经济的中国,物流业发展空间巨大,市场前景看好,将成为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被经济学家称为继劳动力、自然资源之后的“第三利润源泉”——物流管理已引起企业界的广泛关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厂商把经营重点都放在生产和销售环节上,想方设法从这两个环节中找到利润,却往往对物流中潜在的利润视而不见。不仅大多数国有大中型企业对物流认识和重视不够,而且不少地区和主管部门也未能充分意识到物流管理对市场流通、经济繁荣所起的重要作用。有资料显示,2000年我国实现GDP为89404亿元,全社会物流费用支出高达17880亿元,约占GDP的20%;实现工业总产值73965亿元,物流费用高达29586 亿元,约占40%,就是说,全社会物流费用每降低一个百分点,就可以节约1788亿元费用 ;工业总产值每提高1个百分点,账面反映占压资金就多达近300亿元。美国目前全社会物流费用支出不足GDP的10%,如果我国能达到这一水平,按照2000年的GDP水平,将可以为全社会节约89404亿元的物流成本,或者说可以多产生近9000亿元的利润。
目前国内一些企业已逐渐认识到加强物流管理是提高企业效益的有效途径,开始建立现代物流管理体系。可以预见,我国物流管理这个“第三利润源泉”喷涌而出,给国内企业带来滚滚财源已为期不远。所以说,物流业发展空间将是巨大的。
综合上述情况得出以下结论:
1客户需求进一步增长
随着我国逐步向“世界工厂”发展,将会有更多的企业通过物流外包来满足市场急剧扩张的需要。已经外包物流的客户将会不断扩大物流需求的范围,提高物流需求层次,充分利用物流服务供应商的网络技术,挖掘物流外包带来的效益潜力。
2对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服务企业的需求进一步增长
客户需求的范围扩大与层次提升,要求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必须拥有独特的技术,全域性覆盖和有经验的人员。在2004年以后,传统企业将进一步突破体制障碍进行资本运作,外资企业将加大投入以实现在我国的控股或独资经营,各类物流企业中的佼佼者将在一系列重组与购并后逐步形成自己的核心能力,确立在特定物流市场的领先地位。
3合作关系进一步成熟
为了与客户及其供应链伙伴形成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将有更多的客户与第三方、第四方物流服务供应商之间达成利益共享或风险共担协议,从而使客户及其供应链伙伴与物流服务供应商之间合理分享效益,降低合作风险。
二.成都市物流业现状
1现状
四川人口众多,市场巨大,而成都作为四川的省会,是中国西南地区的科技中心、商贸中 心、金融中心和交通、通信枢纽,对西南地区乃至整个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具有很强的辐射作用和带动作用。成都地处繁忙的亚欧航线的中点,是中国东部地区、港澳台地区和东南亚各国通往欧洲的理想经停地点。2004年成都双流机场货邮吞吐量275,668万吨,居西部第一位。
成都是中国西部最大的市场和物资集散地。全省消费品零售总额居中西部地区第一位(2004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875亿元)。是中西部最富吸引力的投资开发区,德国汉沙、联邦快递、UPS、英国空运、新加坡APL、中外运敦豪、法国万轮物流、REWICO、杭州富日物流、浙江德力西、北京首创等知名物流企业的总裁纷纷到成都进行投资考察。德国汉沙公司已有在成都机场建设空运中心的意向,联邦快递将在成都设立物流分拨中心,UPS有意在成都设立分公司,德国REWICO公司已在成都设立物流公司,浙江德力西、北京首创有意介入成华物流基地的整体开发建设。为此,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现代物流领导小组”即“市物流办”来加强统筹规划,指导物流业的发展。
成都市原主导产业(食品、医药、机械和电子信息产业)的确立全部局限于工业领域。事实上,近年来我市服务业的飞速发展已经超越了工业对经济的贡献。2003年,成都市批发和零售业13043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697%;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12560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671%;金融保险业完成增加值10987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的587%等等;这些服务领域的产业其规模都超过了四大主导产业。因此,一些专家已建议政府有必要重新确立成都市主导产业,并提出渠道是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在当前至未来数十年的经济社会发展中,谁拥有了渠道谁就拥有了控制权,谁就处于主动地位。而当前,正是渠道建立和完善的重要时期,抢占机遇在于积极投身于渠道建设并牢牢抓住控制权。物流基地和网络的建设、物流产业的发展正是掌控渠道的重要手段。
2成都物流发展的思路与目标
针对目前成都物流发展的现状,应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依托西部产业基地和消费市场,以提高物流效率和降低社会物流成本为中心,以公路、铁路、航空枢纽为基础,以信息技术为手段,重点建设物流集中发展区和扶持第三方物流企业,整合物流资源,实现物流的社会化、专业化、规模化、信息化,把成都建设成为西部重要的现代物流中心。发展区域型综合物流基地、专业配送中心,保税物流中心,形成层次分明,运转有序的物流体系,培育成都物流业的品牌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形成规模化、专业化的现代物流群体,使物流业成为成都经济的支持产业之一。同时放宽物流市场准入政策,探索内陆城市发展物流的新模式,构建连接国际国内经济发达地区的物流快速通道,启动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建设,提高综合物流效率。成都市应结合成都、及整个西南地区的交通运输体系,着力打造成为西南地区的物流业基地,从而推动成都市主导产业及其它产业的跨越式发展。依据宝成线、成昆线、成达线、成渝线四条铁路干线交汇于成都和以成都为中心的23条放射状的主干公路,以及成乐高速——乐山港、成渝高速——重庆港等水陆联运和包括国航西南公司、韩国韩亚航空公司等在内的数十家国内国际航空企业组成的陆空联运,形成一个以成都为中心的巨大的经济辐射圈,并推动相关的物流体系的发展。
但据成都市经济报告显示,2004年成都市共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185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36%,而我市服务业增速为125%,滞后于GDP增长11个百分点,金融保险、物流、软件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发展仍显不足,相对较慢,对经济增长的带动作用不够强劲。
同时公司通过市场调查,目前成都市物流业缺少大规模、高起点、现代化新型物流配送中心,一般的运输企业和传统的物流企业很难满足当今经济快速发展、流通的市场需求。
二.项目状况及目标
(一) 公司定位
通过对我国物流市场及成都物流市场的分析,公司定位于第三方与第四方相结合的物流企业,在第三方物流的基础上结合现代电子商务,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信息化、自动化、网络化、智能化、柔性化特点与功能,集采购、包装、装卸、运输、储存保管、流通加工、配送、物流情报等功能要素于一体的物流企业,建立集物流、商流、资金流、信息流于一体的现代物流企业。
(二) 公司的发展目标
公司的目标是:在传统物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现代物流的发展,以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为核心,以实现物流资源整合为出发点,引进信息技术,建立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平台,打造以仓储、配送、物流、加工、服务管理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并作为第四方物流为第一、二、三方物流服务。
同时,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我公司将为传统企业提供丰富多样的贸易整合机会,并使企业的采购和销售成本大大降低。任何有物流需求的企业,都可通过此平台提交服务诉求,通过平台进行低成本营销,拓展业务和市场,借助网络媒体的互动性,实现网上宣传和网上营销的一体化。从而,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要。
公司拟建立依托荷花池市场,逐步形成面向西部以及全国的集物流配送、仓储、贸易,既符合企业实际,又适应全国的现代物流管理体系。通过不断拓展业务,使荷花池市场从有形向无形市场迈进、从成都区域向二级及省外区域扩展,并以提供优质增值性服务取得最佳经济效益为公司发展目标。
(三)、核心竞争力
1、 通过不断的创新对公司现有的会员单位、连锁加盟市场、荷花池资源以及相对稳定的经营户的管理,不断整合资源开发物流配送市场。提供综合性的供应链解决方案,能集中所有的资源为客户完善地解决问题。通过网络信息平台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使中小物流企业也能获益。
2. 在信息平台的基础上使用条形码技术、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物流采购管理和企业资源管理等物流管理软件,并对其实施无缝链接和有效整合,以充分满足客户日益增长的信息化需求。
3. 提供增值服务。通过信息平台的建设,达到信息共享,提供强大的商品信息,使客户能及时有效的了解产品的动态。
4 通过信息管理平台和库存管理系统进行单品管理,及时了解货物的动态。如:货物当前的状况、销售情况、库存情况和资金(货款)到位情况,方便作出有效的决策。
三、市场分析
一、产品设计分析(产品导向型分析)和市场需求分析
1 提供强大的荷花池市场商品信息
2 展示最新的产品式样、价格等
3广泛联系客户
通过因特网,我们与许多企业集团取得了联系,有的已成为我们的客户,有的成为运输合作伙伴。
4 支持网上下达订单
长期合作的客户可以在因特网上下达具体运输指令(订单),并能从网上查询运输结果。
5 加强运输监控
物流系统在下达派车单的同时,也相应制定了运输过程的监控计划,包括中途城市名称(监控点)、预定到达时间等;下达派车单后就对车辆进行监控,内容包括到达仓库时间、装货的起止时间、卸货的起止时间、中途各监控点实际到达时间,以及中途货物的破损、丢失数量,中途换车、拖运情况。
6 支持多方同时查询
承运人、客户、收货人、保险人都能通过因特网查询车辆、货物信息,及时了解当前车辆到达地点、道路状况、货物情况,大大提高了运输过程的透明度和可控度。
7 可以及时中止或变更
客户可以根据需要,对在途的运输货物进行中止,或及时地变更收货点,真实体现了现代物流的多变性和时效性。
8 实现高速联运
物流系统能以多种标准数据交换格式与外界实体进行数据交换,体现为与仓储软件、铁路和航空业运输软件的无缝对接。
9 返程配货
车辆出发的同时,物流系统就可以为其返程进行配货,在节约运输成本的同时,也吸引了众多的运输单位加盟。
10 方便中途备货和到货后的配送
由于运输各方都能准确知道车辆的到达时间,为中途备货和到达后的继续配送提供了准确的量化信息,缩短了货物在途时间。
11 将支持网上结算
我国网上银行开通后,物流系统由于运行平台起点高,基于因特网运行,采用JAVA语言编写,可以方便地进行对接,实现网上结算。
二、市场竞争分析
1比品类
作为荷花池的分场,其货物均来自成都荷花池,货物品类较齐全,可以说囊括所有商品,现有鞋类、皮具、服装、百货、小家电、工艺品、花饰等2万余种商品。更能满足市场的需要,更具有竞争力。
2比更新
荷花池是外来商品进入成都的起点,其商品的特点更具有市场性,相对于其它市场来说,产品的更新处于领先地位,产品更具有实用性、时尚性、潮流性。
3比价格
成都荷花池具有地理位置优势,经营规模优势,主要从事产品的批发,其产品更具有价廉质优的优势,从来就是人们理想的购物场所。泸州作为荷花池的经销分场,与其它商品相比,也具有荷花池商品的这一价格优势,从而更具有竞争力。
四.产品设计
(一)整体设计拓扑图:
1.配送系统整体解决方案
2.业务信息集中控制系统:
3.车货业务控制系统:
(二)局部设计:
1、传统改建市场
下传
宽带
2、现代新建市场
下传
宽带
上传
3、多方经营者市场
宽带
4、单一产权者市场
五. 项目建设
(一)、传统市场(需改建和添加)
1硬件投入:A、地点:成都荷花池
B、配置:实物展厅的场所、电脑机房、宽带的接入、LED电子显示屏、多媒体触摸屏。
C、装修:对通道的改造,用明显的颜色区分货运通道、人行通道。需要的彩色地砖。
D、配套:电子展厅的相关设备、照明系统所需的灯具,交通指示路牌以及搬运工人等。
2软件投入:A、管理:对传统市场的管理,支持电子显示的电脑系统的管理,计算机信息的管理及对各种设备的管理。
B、维护:市场秩序的维护、电脑 *** 作系统的维护、多媒体的维护。
C、更新:电子显示屏的商品信息更新、对实物展厅的产品更新、多媒体显示内容的更新等。
D、统计:对上传的商品信息的统计、对实物展厅展示的货物的信息统计以及购物者反映回馈信息的统计等。
(二)、现代市场(新建、筹建市场)
1、硬件投入:A、地点:泸州分场及其它分场。
B、配置:实物展厅的场所、计算机(网络服务器)、防火墙、后备硬盘、宽带的接入、LED电子显示屏及安装设备、收银系统接口、条码机。中转货物的电瓶车、打包机、打包带、运输车辆、仓库以及人员设置(搬运工人、仓库管理人员、车辆调度人员、市场推广及宣传人员、现场监装监卸人员、数据录入人员等)。
C、装修:对分场的整体及局部地方进行装饰,包括放置花篮、设置条幅及场内场外的广告画等。
D、配套:相关信息的编码,对成都的每一家供货商进行统一的编码,对每一件货物的编码及条码设立,相关单据的设置(货物运单即受理单、货运托运清单、出库单、入库单、库存统计表、车辆档案、承运车辆的运输合同等),以及宣传资料的印发等。
2、软件投入: A、管理:支持电子显示屏的电脑系统的管理,支持计算网平台的电脑系统管理、信息网会员信息及电子展厅产品信息的管理、支持收银系统的软件管理、支持产品进销存的数据库管理软件及支持库存管理的数据库软件等。
B、维护:对支持电子显示屏的电脑系统维护、网络平台系统的维护、信息网会员信息的维护、收银系统的维护、进销存系统管理软件的维护及库存管理软件的维护等。
C、更新:电子显示屏的商品信息更新、对实物展厅的产品更新、信息网会员信息的更新、进货数量的更新、销售数量的更新、仓库出入库及库存的数量的更新以及资金往来信息的更新以及货款结算情况的更新等。
D、统计:对上传的商品信息的统计、对实物展厅展示的货物的信息统计、购物者反映回馈信息的统计、对会员信息的统计、进货数量的统计、销售情况的统计、仓库出入库及库存的数量的统计、资金往来信息的统计以及货款结算情况的统计等。
六.项目SWOT分析
(一)优势分析:
1市场网络优势
通过网络平台的建设,加速了电子商务与物流业的融合,,通过网络平台可达到信息充分共享。网络平台在信息传递方面具有及时性、高效性、广泛性等特点,通过互联网很容易达成信息共享的目的。同时通过网络平台减少了交易成本,实现最大的物流资源的整合。由于网络平台的信息共享的优势,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其具体优势主要体现为以下二个方面:
1) 物流配送系统的计算机通信网络,包括物流配送中心与供应商或制造商的联系通过计算机网络,另外与下游分场之间的联系也要通过计算机网络通信,比如分场向供应商提出定单这个过程,就可以使用计算机通信方式,物流配送中心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下游分场销售过程也可以自动完成。
2) 组织的网络化,即所谓的组织内部网(Intranet)。供货商与泸州分场及其它分场与物流配送中心形成一个有机的内部组织。通过信息平台,物流配送中心可以将零散的货物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的打包处理,统一配装等。可以迅速、快捷地将货物配送至各分场。
2 信源优势
通过信息平台的建设,可以有效的将上游各供货商、泸州及各分场乃至各生产商吸收进来,以会员的方式加入到信息网,这样信息平台的信息来源就非常广泛,以此 为基础,不断的吸收各种信息包括第三方物流企业等。
3品牌优势
成都荷花池历来是一块金字招牌,这里聚集着大量的商机与人气,在成都及川内可以说家喻户晓,在整个西南地区是久负盛名,它完全可以比肩北京的西单王府井、武汉的汉正街等。随着“荷花金池”和“金荷花”的相继开业,它将具有更大拓展力。各分场作为它的加盟分场,将成为各地的标志性品牌。
(二) 劣势分析:
1.人力资源:对荷花池传统市场的改建和现代市场的新建将需要组织大量的人力资源:网络平台建设人员、网络维护人员、市场秩序维护人员、分场组织员、安保队伍、营业人员队伍,专门的收银员、物流 *** 作规划人员、搬运工人、仓库管理人员、车辆调度人员、市场推广及宣传人员、现场监装监卸人员、数据录入人员等。
2.长期维护:网络平台的长期维护、收银平台的长期维护、信息网及物流网的长期维护、进销存管理系统的长期维护、支持电子展厅的计算机系统的维护等。
3.相关渠道链接:由于荷花池市场及加盟分场由以下几方构成:荷花池市场办、分场、供货商、物流配送公司及以后的各个加盟分场,各个环节和渠道链接不具有优势。
(三) 机会点分析:
1. 培养核心竞争力的最佳时机
通过对我国物流及成都市物流现状的分析,可以 说物流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在我国才刚刚兴起,一些传统的物流公司不具备网络平台的支持、不能对物流资源的整合、不能提供整个供应链的解决方案。通过对荷花池的改造和对加盟分场的新建,荷花池物流配送公司将有力切入物流市场。并取得更大的发展。
2物流、仓储、运输的竞争白热化带来了整合资源的基础
我国的物流行业状况表现为参差不齐,是一种各种为战的状态,较分散。由于网络平台的信息共享的优势,减少了信息不对称,同时提供供应链的整体解决方案,就是说能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更能有效的降低成本,从而达到整合资源的基础。通过信息平台,物流配送中心可以将各个供货商零散的货物集中起来,进行统一的打包处理,统一配装等。可以迅速、快捷地将货物配送至各分场。
3各种渠道日益扁平化
随着物流行业的逐步发展,政府已引起了高度的重视,在准入政策上进行了放宽,各种中间环节正在日益减少。给物流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七. 项目独特的销售主体
1. 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平台的建设,供货商与各分场以会员的形式加入网络,供货商可以及时了解各分场的货物状态,包括库存量的数据、销售量数据及货物的走势情况及消费者的回馈信息。各分场通过电子展厅也可以及时了解各供应商的货物品类,价格情况以及新品的推出,及时了解第一手的货品信息。
2. 增值管理:
1)通过信息平台的电子展厅,可以将各类商品向在网络上的消费者展示,让他们进一步了解商品,增大消费者的购买欲。同时也可以扩大荷花池的知名度,也就是广告效应,从而扩大销售量。
2)对商品进行集中采购、统一理货、统一配装,极大的节约了人力、物力成本。减少了商品的破损,成本的降低,使商品在市场的销售上更具有竞争优势。
3)通过信息网,使所有信息共享,增加了透明化,可以及时了解商品的各类信息,减少了不必要的开支。
4)进行统一库存管理,减少商品的流失。
3. 规模成本
对泸州分场及各分场的加盟进行统一 规划、统一管理、统一采购、统一销售,相对于零散经营来说,由于具有竞争规模,对消费者也更有吸引力,更能扩大销售量从而更能降低成本。
4. 四方共赢
通对信息平台的建设和一系列的系统服务,使荷花池招商办、各分场、供货商和生产商、荷花池物流配送公司都能满足各自的需求,达到四方共赢。
八. 项目营运模式
1 *** 作模式
2信息处理模式
信息发布—信息收集—信息处理—增值服务
其中:A、信息处理:商品预定、会员交流、贸易洽谈及交流。
B、增值服务:运输、采购、资料分析、管理处理(走势、销量、款项、调换货等)。
九. 项目盈利模式
荷花池物流配送有限公司通过管理平台和信息平台的建立,所有资源进行共享,将给各行各业只要有产品交易行为发生的双方或者多方提供广泛的服务:
1 对政府机构来说,通过管理平台和信息平台,可以了解各行业的信息,特别是商品交易的信息,对各项政策的出台提供参考作用。
2 供应商或代理商 :通过信息平台和管理平台的建设,可以对商品的推广和宣传服务,帮助供货商及时了解各分场的货物状态,包括库存量数据、销售量数据及货物的走势情况及消费者的回馈信息。通过数据分析,可以提供对供应商来说起到决策作用的辅助性服务等。
3 泸州分场及加盟分场:通过信息平台和管理平台,可以提供了解产品动态的服务(各分场通过电子展厅及时了解各供应商的货物品类,价格情况以及新品的推出)。可以提供降低对商品成本的服务和促进商品交易的服务,通过最佳最快的渠道了解产品信息。
4 对各类第三方物流企业、运输车队、仓储业可以提供了解车辆动态的服务,通过信息平台和管理平台,结合GPS卫星定位系统,可以明确车辆在途的状况。可以提供货物信息和车辆信息的服务。对车辆来说可以查找货源,对货主来说可以查找车源。
5 对于各生产企业,可以提供信息查找服务,便于寻找一些相关的物流企业,以满足自己的运输、仓储等要求,物流方案设计服务。
6 对于个人来说,可以提供强大的产品信息服务,便于对所需要的产品进行了解,进行网上交易服务。
通过以上的各种服务,从而实现企业盈利。
十. 项目合作方案
通过以上分析,应建立以下合作方案:
1. 共建信息平台:共同建立荷花池商业港,其中包括物流网与信息网,各分场以会员的方式将商品的销售情况、库存情况、产品走势情况、款项及退换货情况及时生成到信息网中。供应商以会员的方式加入到信息网中,及时提供电子展厅和实物展厅所需的样品。
2. 共享会员资源:供货商可以及时了解各分场的货物状态,包括库存量数据、销售量数据及货物的走势情况及消费者的回馈信息等资源。各分场也可以及时了解各供应商的货物品类,价格情况以及新品的推出等资源。
3. 共建管理平台:对供应商提供的商品进行条码技术管理,对于无条码的商品,要进行商品编号,各分场进和进销存数据的统计录入,以便于产品信息数据库管理。提供电子展厅和实物展厅的产品样品。
4. 共享物流资源:通过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物流资源的整合,将吸引大 量的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加盟和运输车辆的加入,分场与各供应商可以共享物流资源。
十一、结语
成都荷花池市场及加盟分场建设和现代物流配送规划方案的建设,必将对四川省的整个经济带来较大的提升,必将带动省内各地区的经济发展,该项目的建设走在了市场的前面,是竞争所趋,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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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团委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负责管理团委的房间、财物等固定资产,制定并执行使用、借用管理制度。
(二)负责团委经费的申报、借款、报帐等有关协调工作。
(三)负责团委报刊资料、书籍的购置和订阅。
(四)做好团委对外单位、上下级单位、内部各部门等有关协调方面的工作。
(五)做好来访接待工作。
(六)团委有关用车的安排、有关物品的购置等工作。
(七)团委内务卫生等管理。团委有关会议的会务等工作。
(八)团委临时用工人员的管理。
(九)当好团委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负责各种会议的安排、通知、签到,负责团委机关、团委书记例会的会议记录。
(十一)做好团委的文件编号以及有关总结报告、文字材料的起草、打印、收发等工作。接收上级文件,送交书记阅处。
(十二)负责团委印章的保管与使用等管理工作,开具团委介绍信等有关事宜。
(十三)团委信件、所征订报刊的领取、分发,对来信进行处理。
(十四)收录、整理、保管团委有关工作档案,每年底组织编写年度工作年鉴。
(十五)经常关注校园网公文通知或政务网通知,做好相关的传达、告知等相关工作。
(十六)做好团委机关人员的工作考勤、学年考核聘任的相关工作。
(十七)团委有关制度的编、写、检查等工作。
校团委宣传部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团委要求布置、检查和总结团的宣传工作。
(二)围绕党委中心和团的工作重点,提出宣传工作计划,拟订和提出开展思想教育的措施和意见,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
(三)组织团员青年进行时事政策、党团的基础知识教育,会同组织部搞好团的思想建设及提供团员团干部教育、学习材料。
(四)指导帮助基层团委的宣传工作,布置工作,交流情况。抓好团的宣传队伍的建设,负责我校共青团的对外宣传工作。
(五)及时总结推广基层团的工作经验,负责挖掘、宣传团员学生中各类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并负责整理和报送有关材料。
(六)负责办好《旗山青年》,组织全校学校和刊物的检查评比工作。负责对外交流用的简报、团刊的邮寄工作。
(七)共青团橱窗、共青团有关网站的管理、更新工作。
(八)负责或配合大型活动、节日、纪念日的宣传工作。
(九)团委宣传器材、报刊、杂志、兄弟院校和院系交流刊物的保管和使用。负责团的重要活动、会议的摄影、摄像、录音以及音像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十)负责指导校广播台、记者团等学生宣传组织。
(十一)负责团委网站建设、服务器管理、日常维护与信息更新等工作。
(十二)创新网络工作方式,把共青团网站建设成为集工作平台、信息平台、交流平台和服务平台等为一体的综合阵地。
(十三)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校团委组织部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团委要求布置、检查、总结团的组织工作,指导、帮助基层团委的组织工作。
(二)了解、检查各基层团组织的组织建设情况,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提出计划和建设,负责向团委常委会汇报实施的有关工作,负责团建创新工作。
(三)加强与基层团组织的联系,经常了解基层团支部的组织建设情况,对各系(院)团支部的思想政治学习、团日活动的开展进行指导、监督、检查与帮助。
(四)负责对团干部的教育和培训,制定落实团校培训计划,办好团校。开展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办好优秀人才班和青年马克思主义培养学校。
(五)负责加强团员意识教育,认真组织好每年度的团员教育、年度注册评议工作。
(六)负责团员的奖励和处分,包括:评选表彰团学系统校先进集体、优秀个人;选拔推荐团学系统省级以上先进集体、优秀个人;检查团员违反团章团纪情况,对未及时按团的有关章程行使团内纪律的基层团组织给予督促及处理。开好五四表彰大会。
(七)指导基层团委做好“推荐优秀团员做党的发展对象”工作。
(八)负责团组织建设的其它管理工作,包括:团费收纳、上缴和留用团费的管理工作,做到收缴有制度,交接有手续,日常有记录,年终有报告;负责团员证的颁发、补办;全面、及时、准确掌握全校共青团组织的情况(基层团委、团支部数量及人员构成,专兼职团干部数量、比例等),及时进行团员及团干部变动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
(九)组织开展五四红旗团委和五四红旗团支部创建活动。开展团支部立项工作。
(十)配合领导抓好团干部的作风建设。
(十一)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校团委实践部主要工作职能:
(一)负责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安排。
(二)根据上级团组织的统一部署,负责制定每年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总体计划安排、组织实施。
(三)负责寒假、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工作,负责社会实践项目的申报、审批立项和实施监督。
(四)负责指导、组织各系(院)开展“三下乡”、“四进社区”以及其他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五)负责社会实践项目的审核与监管工作。
(六)负责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
(七)负责学校社会实践重点项目的联系、组队和实施。
(八)负责社会实践工作的总结、评比和表彰。
(九)负责全国和福建省每年有关社会实践奖项的项目筛选、申报工作。
(十)指导青年志愿者协会工作。制定并完善青年志愿者活动的章程及注册、表彰等相关制度,加强青年志愿者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建设。负责会员入会、退会的审批,掌握会员流动情况,建立会员档案,注意保持协会的组织纯洁性。负责青年志愿者协会干部的配备、考察等工作。
(十一)大力宣传志愿者活动宗旨,活动意义,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
(十二)负责提出协会活动计划,切实有效的组织开展志愿者服务城市社区、敬老助残、扶贫济困助学、环境保护、抢险救灾、社会公益、5·18和6·18等大型活动、校园文明秩序维护、反哺大学城等各种有意义的活动。
(十三)开展服务西部和我省欠发达地区志愿者的招募、管理、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十四)推荐、表彰志愿者优秀个人,弘扬优秀人物的先进事迹, 社会性服务活动。
(十五)负责团委各类社会资助的对象选拔、资助金分发等工作。
(十六)办好每年3月的“青年志愿者服务月”,了解和指导学校各级各类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
(十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校团委文化、科技部主要工作职责:
(一)通过网站、海报等宣传形式,努力营造浓厚的校园学术科技氛围,举办科技学术论坛、讲座、报告会、征文等,开展校级学生“挑战杯”科技、创业竞赛等活动,组织参加省级及以上的“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竞赛、创业竞赛活动。
(二)建立学术科技、创业项目申报、流动审批和项目管理机制,鼓励学生随时申请科技立项,进行选拔审批并给予一定的启动基金,同时要进行过程管理和评估验收。
(三)建立科技学术活动的物质与精神方面的表彰与奖励机制,包括参与的学生与参与的老师的奖励,吸引更多的学生和老师参与其中。培养一批优秀的学生学术科研骨干。
(四)加强对学生创业兼职活动的摸底和引导,利用校内外资源组织学生进行创业体验。
(五)加强与学生科技、学术、创业社团的联系与指导,组织模拟创业活动。
(六)创建大学生创业实践基地。
(七)调研制定共青团组织校园文化建设年度规划。
(八)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引导、营造健康文明、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推动校园原创文化艺术活动的开展。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活动。
(九)指导、组织开展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了解和指导基层的文化艺术活动。
(十)办好一年一度的校学生文化艺术节、迎新晚会、送旧晚会等大型文艺活动。
(十一)加强校内、外文化艺术交流活动。
(十二)举办周末文化广场活动。
(十三)配合实践部开展文化下乡活动。
(十四)培养一批学生文艺骨干分子,建设好学生艺术团。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新疆恒威基业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沙湾分公司是2018-11-23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智慧大道东路3-1号(三道河子镇政府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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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核心是创造一个独立于任何一个特定社区标准的公众讨论空间。 ―——波斯纳
1999年1月15日晚九时许,台北市警察局警察于重阳桥上执行路检勤务时,发现民众李某形迹可疑,拦阻盘查请其出示身份z件受检,李某答以未带证件拒绝出示任何证件,该警察即出手自其衣裤外缘,盘检是否有携带证件或其他物品,李某便出口辱骂执勤警察,警局即以妨害公务罪移送地方检察署起诉,地方法院判决不受理,地方法官认为“当时执行检查的执勤警察,并未执搜索票即对于被告之身体加以搜索,则该搜查行为,应不属于依法执行检查范围,虽然被告辱骂警员,但和妨害公务罪构成要件有差别”,此判决引起台湾警界哗然,对警察检查职权行使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地方法院判决不仅宣判被告不构成妨害公务罪,更指出执勤警员的检查行为,不是依法执行勤务范围,被台湾警界喻为“震撼判决”。后来的二审判决又重新肯定了警察的行政检查职权,是依法执行职务。[2] 两个判决中值得注意的是,它们都指出“检查不是搜查”,行政检查不能逾越法定的必要范围,然而这个必要范围又何在呢?
晨报讯华商报消息8月18日晚,陕西省延安万花山派出所民警接到一居民家正播放“黄片”的举报,几名民警前去调查时,不料双方发生冲突,一名民警手部受伤,当事者也因妨碍警方执行公务被带回派出所接受处理。那么,警察对夫妻在自己家中观看*秽录像行为,是否可以仅根据“举报”,而直接要求进入居民家中进行检查?如何保证追诉犯罪之外,兼顾人民基本权利?
此类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亦是屡见不鲜了,主要仍是检查行为启动程序不明确造成,人民警察未得一定合法形式,径以检查为名义而恣意执行检查,架空“法律保留原则”。因此判定警察未能取得行政检查合法形式,以个人主观判断而进行搜查,系违法检查,所取得之证据是无证明能力的,应适用“证据排除法则”,禁止此类证据援引、适用。引申于本案例,警察入户搜查行为认定违法之后,其后续行为,即将夫妻双方带回派出所后所衍生之供诉笔录的证据,是否能成为事后法院引用作为审判之证据,警察之检查行为究竟是行政行为,抑或辅助司法行为。反推,当警察违法进入住宅搜查,相对人的反抗行为,甚至是案例中的殴打执行人员之行为又如何处理、定性。“剧毒的果树上,是否能够长出善良的果实”,使人生疑。
公安机关,同时具有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双重身份,在讨论行政检查行为的时候,就会出现行为的重叠或者冲突。用一个比较简单的例子来说,假设警察在路上把某甲拦下来检查他的行车执照是否过期,这本来是一个单纯的行政检查,但是在看到某甲之后,认为某甲可能是某个犯罪的嫌疑犯,警察是否可以趁着行政检查的同时,“顺便”进行犯罪的侦防?勿用讳言,这样的情况在警方的勤务执行中屡见不鲜,警察活动的开启往往是基于行政法上的企图,但是往往会“过渡”到刑事法上犯罪侦防的目的。在现实的生活中,我们实在无法避免这样的过渡,因为如果完全排除了这样的“过渡”,犯罪侦防的有效性必然会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又完全放任警方的“过渡”行为,则任何遇到警方基于行政目的之检查或盘查的一般人,就要有“我会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准备,而这种心理准备一旦被合理化时,警察活动似乎又回到了警察国家中风行的盖世太保作风。因此,当我们体认到“过渡”是不得不然的现实情况时,我们能想出的解决方案,自然就是透过立法的机制把此种“过渡”的情况限制在某种合理的范围内,只是这个合理的范围怎么拿捏,事实上是难以具体定义的“两难困境”。立法的解决也就在于如何有效地面对这“两难困境”的纠葛与纷杂。现实突出的问题,往往是我们在制度设计之初所忽视的环节。作为典型,将警察公务作为探讨行政检查行为的界限,具有很强的实践意义,举一反三可以类推到其他行政机关,及其相关检查行为。
综上,法律是行政检查行为的依据,没有法律拘束的行政行为就极易成为统治者的暴政,为此很多国家在立法中非常重视行政检查行为的法律规制工作,虽然形式迥异,但追求行政行为之合法、合理性,保障公民权利目的都是一致的。环视我国目前行政检查法律规定,大多散见于各类行政法律法规相关条文之中,并未成统一之行政检查法,且条文之内容以权力授予、确认为主,辅之以相对人义务科予。然一旦出现权力主体滥权行为,权利义务均衡关系就会容易出现断层。在法律上我们可以得到的根据,也只有权力解释、相对人义务内容罢了。相对人如欲主张其权利,只能是望法兴叹而已,根本无法找到切合实际的途径来需求救济。于是,“法律依据薄弱且法律性质定位模糊和程序实践谬误,不仅不能表现出人权守护者的作用,反而成为侵害人民权利的迫害工具”。[3] 显见行政机关之行政检查行为,存在以下诸多问题,函待澄清阐释:
1、 如何界定行政检查意涵与行使的类型?行政检查的理论基础何在?人权保障与行政效率维护如何兼顾?理论学说与实物如何契合?
2、 行政检查行为是否存在辅助司法行为的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范畴还是属于行政事实行为范畴?对于不服行政机关之行政检查行为如何提出救济?
3、 行政检查的法律依据何在?职权的发动是依据为宣示性的组织法或明确的作用法?行政检查与行政强制、行政调查等行为的关联性如何,区别又是如何,是否适用必要形式条件及证据排除法则?
4、 行政检查的要件、方式、程序为何?行政检查类型化职权措施如何法制化?其他国家在此又有何先进之处可予借鉴?
5、 行政检查的法律效果如何?现行实定法规定可否行使强制力或是仅是任意性行为?现行诸法中之行政检查条文,对于行政机关行政事务运作有何窒碍难行之处,如何避免行政目的手段的滥用?
二、行政检查基础理论探究
(一) 行政检查基本概念
中国法律制度上出现,有关“检查”之规定始于1959年8月20日国务院批准交通部颁布《机动车管理办法》[4] 第36、37条。该法赋予车辆管理机关,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及其维修、保养监督检查权力。此后,为了符合不断高涨的法制化情绪,国家相继出台了很多行政法律规定,其中不乏存在行政检查之内容。然而固定不化的模式却统治着后来的立法内容,从最初的权力说明到如今的相对人服从义务,都没有摆脱对行政权力单方面讨好的阴影。因此,单纯从法条行文出发,那只能给定义嵌入不稳定因素,概念也显得捉襟见肘,无法生动表现设计检查制度的意思所在。于是很多学者就从行为的表现形式、行为的作用内容、行为强制力有无来界定并不明确的行政检查行为概念。虽然各执一词,但综合来看,都充分表现出行政检查的复杂多样特点。不同地区、不同阶段、不同条件都构成了行政检查不同的内容,造成学者对其认识上存在一定偏差。经剖析国内学者现有观点,结合挖掘的法律素材,笔者认为行政检查主要应明确以下几点内容:
首先行政检查主体,勿庸置疑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权力中的一种,当然为行政主体所有,而现要做的就是怎样定位这个行政主体的范围,行政机构在确认这个范围时有何辅助意义。纯粹从条文上来看,行政检查权一般是有明确的法律授权规定,行政机关才具有相应的检查职权。撇开行政法律角度来看行政检查,此权力为各类行政机构所当然享有,无论是对机构内部的监督检查职能,还对其所辖事务情形的检查职能。此时我们称其为自然权,随机构成立而形成,随机构消灭而丧失。其中也就包含了本文所探讨的行政法律意义上的行政检查权部分特征,出于探讨意义考虑,在行政检查定位上也就只能限于法律意义上之行政检查作为本文对象了。对象为法律意义上内容,反推主体也就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要件,故行政检查主体为法律上明确授权或明确表示之主体。不能依据行政权的广泛性,将行政检查行为认定为当然权力,径行行使该权力。
其次,行政检查行为并非一般咨询、了解行为,它具有强制效力,对相对人能够产生相应的羁束力。直接依据还是现行法律条文的规定,除了在上文对有些观点提出怀疑时,所列举之强制内容条文外,行政检疫作为行政检查形式之一,在行政法律条例中占有一定重要地位,它是证明行政检查具有强制性的有力证据。《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5] 第10条直接规定,检疫权力主体就被检疫对象之拒绝行为,可径行强制检疫对象接受检疫。检查中发现相对人如果存有相应违法情况,权力主体就有权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处分或者处罚,情节严重,造成危害后果的,还将追究相对人的刑事责任。因此,只讲行政检查行为的弱力方面,忽视其强制力量,是造成行政检查被冷漠,司法实践亦无法担负起救济行为作用的症结所在。视而不见并不表示不存在,只有将其性质正确定位,才是善道。
次之,行政检查对象应该为行政检查法制度所明确规定,不能泛指,必须将一定范围、内容作为“对象”的限定框架,检查权必须在此幅度内行使。不得超出规定擅自决定对象,否则将以越权为名认定其权力行为无效。对象特殊也是区别于其他相关行为的重要标准之一,行政检查对象是对于处于被管理者地位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相应的人、物、处所等,而其他行为比如行政执法监督,它的对象是行政机关内部人员的相应情况,主要表象为内部的层级监督。
另外,行政检查在目的上,已经明显区别于以往传统行政行为类型,走向更人性化的趋势,故我们无法用过去尺度来衡量它的行为含义,而是要以新的视野来评判它。过去行政行为出发点就是单纯以实现行政效率或者行政目标为归宿,然行政检查不仅限于此,还具有更深一层意义,就是公共安全、社会秩序,为多数人民谋取共同利益。我国行政法律制度因沿袭大陆法系规制,行政检查兼具行政与辅助刑事司法多重功能。
综上本文认为,行政检查系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授权,为实现公共利益,依法律法规对人、处所或物件所做出的访视查询、查察或检验等行为的总称。它具有特定的执法程序,是典型的外部行政法律行为,[6] 行政检查主体对行为所产生之效果承担责任,相对人有权依据法律请求权利救济。
(二) 行政检查相关法理探讨
根据以上对行政检查特性讨论,引出本节内容,也就是对行政检查性质内涵以及它的外延部分,进行更全面、细致的认证。
1、人权保障与公益实现――行政检查与刑事搜查
在各个行政机关维系下的社会安全状态,是一种典型公益物品(public goods),行政检查就是这种物品的实现手段之一。 在对行政检查的分析中,很明显感觉到检查权力以“社会公益和人权保障”为立足点。现实中很多情况下,“社会公益和人权保障”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体。笔者却将讨论客体的中心置于矛盾体当中,并非哗众取宠,而是为澄清行政行为[7] 中普遍存在、无法回避的事实之用。它不是虚无缥缈,行政实践中随处可见。比如,卫生部门为了控制传染病,对一定地域范围内的居民强制检疫,隔离病原体,[8] 目的是防止人民感染疾病,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这是公益一面,而相对于被检疫个体来讲,他的一些权利被侵犯了,甚至是人身自由权、财产权等[9] 于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公民个别权利产生了冲突,权力在矛盾中面临方向抉择。在公与私的结构中,警察权力表现的十分突出,警察职权措施的发动,对人民权利的侵害甚烈,警察职权行使对人权侵害应特别加以重视。在国权完全凌驾民权的时代里,警察任务即治安任务,包括行政上的危害防止及刑事上的犯行追击。而进入法治国时期,纯粹的国家公权、社会安全秩序,显然与国民主权理念相背。因此警察任务中,有学者归纳为“人权保障”、“公益维护”两大部分[10] ,治安任务必须在保障人权的前提下进行,不能因为公共秩序维护之公益性理由来正当化警察行使干涉、取缔、查察等职权作用行为,而无视依法行政及人权保障的理念。“安全是市民社会的最高概念,是警察概念;按照这个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都只为了保证它的每个成员人身、权利和财产不受侵犯”。[11] 所以说,任何国家都需要警察服务来提供基本的社会秩序和人身财产安全,中国也不例外。在改革开放的新时代里,中国要持续发展,需要有各方面的努力,在种种努力之中,高质量地提供警察服务,保障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非常重要的。在上面列举的案例中,警察问题突出的反映了社会需要和现实缺陷的相互交融。
进一步讲,社会安全实现通过危害预防和犯罪追击两方面来实现,根据美国学者Hacker针对刑事程序的研究,在法律平等保护与有效率执法的两难对立中,归纳出刑事程序光谱上两种极端的规范模式:其一是“犯罪统制模式”,强调以执法效率为最高指导原则、法律程序运作理念为有罪推定、信任并赋予警察较大职权。另一种则是“公权力规制模式”,着重控制犯罪必须从正当程序来获得、以自由、平等主义为念,限制公权力、主张无罪推定原则。换言之,前者是以公益安全维护为优先考虑,后者系以人权保障为取向。因此,为了均衡这种利益差别[12] ,刑事诉讼法对其法律正义的实现,刻画了清晰的轨迹。例如与行政检查相近的刑事搜查行为[13] ,刑事诉讼法对其作了详尽规定,实施该行为时,必须具备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14] 刑事诉讼法严格限制搜查条件,旨在保护人民隐私、自由与尊严,不使政府假刑事侦查之名而任意侵犯人民基本权利。但关于行政检查要件及其程序,法律上却很少谈及。于是,行政检查就常成为“犯罪侦查”手段[15] ,失去法律拘束,转变成警察任意行使权力的借口,规避刑事诉讼法的苛刻条件。
实践中,由于警察任务特殊性,其兼具行政及司法角色于一身,造成警察时有为达成办案政绩、提高破案率,基于犯罪追查目的,发动实为行政上预防犯罪的检查措施,即形式上虽然以行政检查名义为执行理由,但实质上却是要达到司法强制处分的搜查目的。混淆了行政检查与搜查的法制属性,甚至因为基于行政便宜及治安政绩的考虑,习惯于以“钓鱼式”犯罪侦查模式,假行政检查之名,行刑事搜查之实,滥用职权,架空刑事诉讼法程序正义机制,戕害人民的自由与权利。因此在探讨行政检查制度课题之时,不可避免地要澄清行政检查与刑事搜查的区别。
行政检查是行政机关最常行使的职权活动,职权发动规范较为宽松,甚至有时没有程序、要件规定在相应的法规中。而搜查则是,基于证据保全及发现事实真相为目的,为发现被告或收集犯罪证据物件,对嫌疑人或第三人身体、物件、处所,施以搜查的强制行为,属于刑事司法强制行为的一种类型,且规定于程序、要件规范严谨的刑事诉讼法中。相比较之下,行政检查与刑事搜查明显存在差异,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搜查是刑事诉讼法上的典型强制行为,是警察证据搜取的重要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就搜查相应内容作出明确规定,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在此基础上也颁发了相关解释和实施细则。反观行政检查法制规范则缺乏必要体系和内容,常被警察援引利用于刑事搜查上,扭曲了法制规范的目的[16] 此外,除公安部门拥有之行政检查权外,据《海关法》[17] 明确授权,基于特殊行政目的,即可行使行政检查权,然其出发点是以预防性为主,大都无须必要的特殊形式要件即可径行检查,与犯罪侦查上的司法搜查,有所差异,后者针对行为恶性较为严重的刑事犯,程序要件上有严格的约束。(见图2)为弥补行政检查的任意性,所可能产生的行政权专擅滥用,进而侵犯人民权利自由的弊害,根本解决之道,应是以严格的依法行政法理原则,来规制行政机关的干预性职权措施。
行政检查 刑事搜查
目的 直接达成社会公益[18] 收集犯罪证据,发现人犯,惩治犯罪[19]
对象 非特定人、物 特定人、物
时间 执行行政事务 执行司法公务
作用 发现并排除危害因素 侦缉犯罪
法令 行政法律、法规 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实施细则
(图2)
2、行政检查之“合理性”原则
承前言,既然出于公益考虑,赋予行政检查主体宽泛的检查权力范围和使用条件,那是否就意味着相对人必须放弃个体权利,而任凭行政机关恣意妄为呢?当然不是这样,宪法第37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第39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其中就非常清楚的提到了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非法侵犯,宪法保护公民住宅、通讯自由不受侵犯。权力机关也不得非法破坏公民之基本权利,即使标榜为了公益需要,也不得随意牺牲私人利益为代价,因此行政检查行为的发动必定要受到限制,这种限制必须为法律所明确。进而引出下面要讨论的内容,就是行政检查法制的核心原则,发动行政检查的合法基础。
公民住宅之安全与自由受宪法保障,无庸置疑。行政机关对场所进行行政检查之时,应限于已发生危害或依客观、合理判断易生危害之处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场所为之。其中,处所为私人居住之空间者,并应受住宅相同之保障[20] 以此说法,在行政检查时应区分“住宅”与“非住宅”两种不同场所,前者应受比较高程度的保障。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保护人民之身体、住宅、文件、物品免于不合理检查扣押,而且无相当理由不得为检查行为[21] 引申来看就是说行政权力主体要行使行政检查权力,必须有相当理由,合理怀疑有危害或者可能存在的问题之时方可为之。因此,规制行政检查的这个原则我们称之为“合理性”(Reasonableness)原则。合理性可视为两部分条件: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为发动行政检查必须具备“相当理由”,指政府行为是否合宪,应行为当时的事实或情状来判断,若依当时事实及情状判断[22] ,检查行为有足够理由,即依权衡法制来衡量公益与私益时,系属合乎情理范围。依此标准,行政检查的实质理由,不需要对于特定住宅或者其他对象有个别怀疑,若就该地区整体判断,认为检查是为必要,即具备合理性,例如在建筑物检查中,以建筑物的年龄、上次检查的时间或其他理由判断有检查的必要。提出这个原则,出于以下三个方面理由的考虑:1、出于公益目的之行政检查行为,在司法实践传承至今,皆为公众和行政机关所接受;2、基于公众利益要求,行政检查所防范危险,应于危害确实发生前予以发现,以避免或减少危险,除了借助此种行政检查方法外,别无其他方式可达到此特定公众目的;3、行政检查性质上并非针对个人,亦非以发现刑事证据为目的,对人民隐私侵犯应于轻微有限为度。另一部分是形式要件,即要求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律规定程序下,具备相应手续前提下才能为之。即便行政检查机关已经掌握了足够、合理之相当理由,如果没有按照行政法律规定,办理检查手续,依旧不能发动检查职权,故合理性原则要求形式合理。因为,要求办理必要手续,不会妨碍行政检查目的实现,在多数行政检查行为如消防、卫生、住宅检查等多无急迫性,要求检查机关在检查前取得必要形式要件,始得为之,不会妨碍其行为目的达成。相反如果废除此形式要求,会导致行政机关裁量权的滥用,不能提供人民适切的保护。假若允许检查人员得无必要手续进入住宅检查,建筑物占有人无从知悉是否为建筑物有依法检查必要,还是行政人员裁量权的滥用,即使依法有检查之必要,该检查机关是否确实为法律所授权对象,检查人员对建筑物检查的权限范围又是什么,亦不明确清楚,当民众询问检查人员此相关问题,所能得到的答案,可能是“依法检查”此类笼统回应。若受检人对此类回答不满而拒绝接受检查,就可能遭受处罚。结果,类似于住宅之类公民隐私、财产,完全悬于行政检查权力机关之裁量权下。故人民需要受“合理性”原则的保护,严格施行法律规定之检查程序内容。总之,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不会因为行政检查的特殊性而退让。合理性原则就是将实现社会公益与保障人权结合的产物,是行政检查行为之当然原则。
谈及此合理性原则时,会涉及到关于行政检查程度问题,是否任何检查行为,都无不例外的要求严格遵守此原则,还是有情况区别对待之。很显然此问题又与行政检查分类相关联。无论何种检查形式,首先明确的是它是获取信息重要手段,这是共通点。就如同Intranet中设定网关的作用。网关将客户机发出的要求进行第一步分析,检查是否为合法指令,然后经过筛选,合法的命令直接传送给服务器,进行最后处理,如果不合法就会直接进行反馈或直接Cancel[23] 不仅增加了网络运行效率,降低网络资源浪费,减轻服务器工作量,更重要的是保证大多数客户端的正常使用。其中判断合法标准来自于网络管理员的设定,获取信息和做出判断由网关自行按照预定程式进行。行政检查就有如此功效,虽然社会运行远比网络数据传送复杂的多,但是其中机理却相去不远。从分类角度看,行政检查原则适用问题,应该模仿网关,对信息的不同性质首先做出判断,然后再来进行后续分类处理行为,以降低成本消耗。
3、行政检查职权法律定位
根据台湾行政法学研究体系来看,行政法研究的一般性架构约分为行政法总论与行政法各论,而总论中则包含组织法与作用法范畴。国家为公法人,必须有其组织,籍以表达其意思,发挥作用,并归属于特定的权利义务范畴。而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机关的组织,即为行政组织,规范行政组织的法规即为组织法[24] ,而构成行政组织法内容为,行政机关的组织权限,即何种行政权应由何种行政机关行使,该机关组织如何,有何种权限,在国家整个政治体制上所居之地位如何,该机关编制及各单位之主管事项等,如国务院组织法。而行政作用则指行政主体为达成行政目的,基于行政权所为一切行为,行政作用法亦有别于一般的行政法组织、人事、任务规范。行政作用是行政机关本于行政权所为的一切活动概称,是广义的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依法律、法规命令或组织章程设置,应有权处理所主管的业务,唯有争议存在的是,行政机关是否仅依据组织法便可从事各种职权行为,进而,组织法的授权,是否能成为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德国联邦法院对此采取否定的态度,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应该视其对人民基本权利的情形而定,愈是侵害严重则愈需有法律的授权依据,不得以组织法的职权内容作为正当化的理由。依德国通说,对于重要行政行为事项,立法者必须以足够明确的法律加以规定,组织法仅是属于任务、组织规定,原则上仍难与专业法律中行政行为授权的精密度相比拟,组织法不等于作用法。
我国行政检查实务运作中,行政机关习惯性认为“有组织法规定即有行为权力”[25] ,就特定事务而言,只要组织法有设定任务范围内容,就可以进行检查,以至于将权力授权程序,法律体系分工完全抛弃。其实任务宣示性的管辖权,并未必然具有作用法上的职权,仅是界定行政机关职权范围而已,若要采取某种手段以完成其管辖任务,尚需要获得作用法的进一步明确授权。由于目前各行政部门法律[26] 大多皆出于行政部门之手,故行政部门往往会将本部门之利益与行事职权体现在法律中,而行政机关又借本部门制定之组织法视为行为权力根据,而无视权力授予程序与机构之限制,当然的行使所谓本机关职权范围之内的检查职权。这种情况不仅会造成权力享有的泛滥,而且会架空国家法律权力限制,出于本部门利益考虑的法律不能带来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而行政检查权成为无节制之行政权力,泯灭法律作用,损害人民利益。
行政检查行为,具有外部作用效果,存于作用法规制范围之内,不能仅基于内部组织法宣示性规定的检查条例或职责,径自为发动行政检查的依据,因此行政机关职责[27] 与职权[28] 的规范,是有区别必要的。德国警察法制的规范模式,就将警察职责与职权加以区分开来,当警察在组织法设定范围内,行使干预性职权行为时,必须有警察法另有明确的授权规定,才获行使其职权之条件。故行政机关在其检查职责范围内,要对相对人行使干预性检查时,必须要有法定的职权作用法作为依据。
三、行政检查体系建构
(一)行政检查法律规范模式
制度基础是性质定位,然后内容选择,继而确立方法论,将散乱内容归序。最后确立程序、设定法律效果与救济方式,形成特定制度体系。
借鉴先进法治国家经验,行政检查在体系上,被分为任务型、权限型、职权型三类,区别予以规定,前两者仅具有宣示性内容,可作为警察发动非干预权利措施的依据,后者为干预权利行为的行使,必须有特殊职权条款为依据。然而我国行政检查法律规定,从未顾及于此,任务法、组织法、职权法混为“一潭”。眼下普遍认为,法律只要明白赋予检查机关任务、权限,行政机关依法则有执行到底的权力,甚至可以运用强制力来保证行为实现,也就是在这种认识催化下,当前行政机关均以宣示性的行政组织法规范作为行使行政检查权的主要法律依据,并未对发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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