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油的运营模式

汽油的运营模式,第1张

从国内外营销模式看,主要包括零售模式、直销模式、批发模式等,以及上述几种模式的组合形态。

零售是指直接将商品或服务出售给最终消费者用于其消费而非销售给企业客户展开经营等经济活动。成品油零售企业的零售模式主要有独立经营、连锁经营两种形式,在成品油零售领域,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是各个石油企业广泛采取的经营形式。

直销模式是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设立,在总部领导下统一销售经营,总部对人财物等统一管理,其优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统一,由于采用财务统一、分配统一、配送统一的模式,经营服务规范统一、易于管控;其缺点是市场辐射力受管理和资金限制,辐射速度慢,不利于跨区域发展。

批发模式一般是具有长期、稳定的供应渠道的企业,或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 100 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 50 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具有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按照统一批发价格进行可跨地域、跨行业的指定客户的销售活动,优点是其客户相对固定、销售量大、持续稳定,缺点是价格机制不灵活,有时候也需要和批发客户共同承担经营风险。

1、强化部门职责。为切实做好散装汽油的规范管理工作,必须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公安机关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有关规定,主要负责对全市散装汽油的安全管理,积极参加相关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救援工作安监部门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具体要求,主要负责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储存汽油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依法监督检查储存、经营汽油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情况商务部门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负责对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行为工商部门主要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和检查,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强化协作配合。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安监、商务、工商等部门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加油站安全管理协调运作机制,定期通报辖区加油站安全管理工作情况,强化联合执法,加大对汽油经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研究制定加强加油站安全管理的有效措施,推进信息共享、情况互通、结果反馈。对随意销售散装汽油的加油站及时向商务部门进行通报,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不予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或视为年度检查不合格对无证无照的加油站,及时会同市商务、工商等部门坚决依法予以取缔。

3、强化责任落实。公安派出所要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有关规定,在日常监管工作中,通过采取与各加油站法人代表签订责任状等形式,进一步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法人代表负总责、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和从业人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促进石油企业切实完善加油站安全管理的设施和举措,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同时,派出所必须确定一名兼职安全员,及时了解和全面掌握加油站购买散装汽油的人员和可疑情况,主动帮助加油站建立健全加注、登记、核查、报告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及规范化的工作台账,有效掌控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情况,坚决杜绝加油站内部员工盗卖、私卖、违规销售散装汽油行为的发生。

4、强化销售管理。各加油站工作人员,对前来购买散装汽油且手续不全的群众,不管是谁一律拒绝销售,并按要求及时报告辖区派出所,派出所派专人进行查处。各加油站每日要向辖区派出所上报散装汽油销售登记表,为派出所分析研判及有针对性的做好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创造条件。分管民警要每天核查购买散装汽油人员的情况,及时了解其身份、购买用途、是否涉及矛盾纠纷等,发现涉及散装汽油的不稳定因素和苗头,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积极稳妥地做好教育劝导和安全管控工作。

5、强化日常防范。辖区派出所要进一步完善社会面巡防勤务机制,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的巡逻盘查和安全检查,对发现有销售、购买、储存、携带散装汽油行为且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予以排除对有关部门移交、群众举报和工作中发现的非法经营散装汽油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组织专门警力开展立案侦查,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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