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周边城市的一些公益性墓地违反民政部门规定向沈阳市民跨地区销售墓位,今后这样的墓地将被严控并追究责任。
近日,沈阳晚报、沈阳网记者从省民政厅了解到,辽宁省近日出台了《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并将于9月25日起施行。《办法》中明确规定,公益性公墓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性公墓中低价墓位
不低于墓园面积70%
《办法》中规定,经营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高、中、低分档设置不同价位的墓位供用户选择,其中中、低价位墓位的供应量不得低于总供应量的70%。新建公墓的每个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碑连同底座的高度不得超过地面1.2米。公墓的绿化覆盖面积应当不低于墓园总面积的70%,祭祀焚烧场所应当配置具有环保净化处理功能的焚烧和垃圾处理设施。
公益性公墓应当在墓区内设立免费区,并采取其他减免优惠措施,所需资金由市、县公共财政予以保障。
下列亡故居民用户可在免费区免费安葬:城乡低保人员农村五保人员无法定赡养人和抚养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见义勇为牺牲人员属于优抚对象,但未享受国家丧葬费补贴的人员遗体器官捐献人员无法查实身份、住所、工作单位和社会关系人员家庭经济收入接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生活困难人员。
擅自建墓、公益墓地跨地营销
都将受罚
《办法》中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公墓和其他骨灰存放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发布警示公告。
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未设立免费区或者跨地域、超范围从事营销墓位等营利性活动,经营性公墓未按规定比例设置中低价位墓位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公墓运营单位新建墓位占地面积超过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墓碑高度超过标准的,处每一墓碑1000元罚款。
原则上是不行的。
因为保险营销员是与当地保险公司(或分公司)签订的代理合同,而该保险公司(分公司)的经营区域范围是受限制的。而且《保险法》中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只能代理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所以跨公司进行代理是更加不行的。
在实际 *** 作中会考虑到“客户流动性”的问题,如果客户人在深圳,但是在“保单签署地”上写着“广州”,工作地点和居住地点也写着“广州”,那么保险公司就会默认为“这是广州的客户”。
另外现在保险行业都是“非现金”交易,在进行客户授权扣款时一般是扣不到“外地”账户的保费的,所以此客户还要提供“广州”的账户,才能交首期保费。然后做“账户变更”,改成“深圳”的账户,作为以后续期保费的扣费账户。
跨公司代理产品对于保险公司营销员是不可以的,但是保险代理公司可以实现,如果有客户购买需求的话,交给代理公司来做就可以了。
总之,异地保单的签署是可以实现的,但是手续繁琐;跨公司代理产品是绝对不可以的(代理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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