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收入包括:营业总收入是指企业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让腊察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团扮的总流入,包括以下内容: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中华轮或茄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营业收入计算公式如下: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 营业收入=产品销售量(或服务量)×产品单价(或服务单价)。
主副产品(或不同等级产品)的销售收入应全部计入营业收入,所提供的不同类型服务收入也应计入营业收入。
营业收入计算的注意点:
1、销售退回。
在产品已经销售,营业收入已经实现以后,由于购货方对收到货物的品种或质量不满意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向企业退货,企业向购货方退回货款。
2、销售折扣。
企业根据客户的订货数量和付款时间而给予的折扣或给予客户的价格优惠。按折扣方式分为现金折扣和商业折扣。
(1)现金折扣。企业给予在规定的日期以前付款的客户的价格优惠,这种折扣是企业为了尽快收回款项而采取的一种手段。
(2)商业折扣。在公布的价格之外给予客户一定比例的价格折扣,通常是企业出于稳定客户关系,扩大销售量的目的。
3、销售折让。
企业向客户交付商品后,因商品的品种、规格或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经企业与客户协商,客户同意接受商品,而企业在价格上给予一定比例的减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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