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接受买主的佣金。
回扣行为只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但不能将商业贿赂行为和回扣行为混为一谈,商业贿赂行为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
吃回扣即假设实际采购价格为N元,则在向公司报的价格大于N元。这是最常用也是最简单的回扣索取方式,通常使用于现金采购活动中,包括像沃尔玛类似的大型商场都有这种现象,实际采购金额和报销的票据金额不相符。
因为这是常用的方法,但是在查核的过程中比较容易,需要查核时,只要到供应商处询价即可,取证方便。
扩展资料国家卫计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去年底出台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规定和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后,随即出台了贯彻实施方案,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修订完善各项管理规定,同时组织专项督导检查执行情况。
“九不准”明确规定医生不准收回扣和“红包”,对行贿药商、器械耗材供应商建立不良记录制度,对于收受回扣、“红包”者一经查实将采取严厉处罚,轻者批评教育,影响其评优、评级、专业职务评定、晋升;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吊销从业资格,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被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医用器械耗材违规企业、经销商,本省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卫生机构二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其他省区招标、采购评分作降分处理。
对五年内二次以上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全国所有公立医疗机构或接受财政资金的医疗机构二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扣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护士举报医生吃药品回扣 广元采取多措施整治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暂行规定》中规定的回扣,都是账外暗中的回扣,也就是商业贿赂的典型行为方式。《暂行规定》第5条第2款规定:“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账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但是,如果断章取义地从“本法所称回扣”或“本规定所称回扣”中提取回扣的概念,那么得出的结论将是片面的,因为它忽略了记入账内的“账内明示”回扣,也就会产生所有回扣都能构成商业贿赂的错误印象。
扩展资料:
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实际上是灰色营销与正常营销中价格行为的区别。由这种区别能够更清楚地看出回扣的本质。从营销者角度看,回扣与折扣其实没有什么不同,都可以称为discout,是一种价格行为。
尽管表面上看二者有一定的差异性,如折扣一般是明码标价,回扣则大多对外人有所遮掩,再如因为要明码标价,所以折扣百分比一般都是事先定好的,
而回扣百分比则非常灵活,销售人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一定的范围内灵活掌握,但是在实际的营销过程中,二者常常是混在一起的,从营销者角度是很难把它们分开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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