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掌握主要业务知识,又要熟悉较为冷门的业务知识;既要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又要能具体介绍各种业务的 *** 作流程;既要熟悉传统业务,又要及时掌握新兴业务。如果不能熟悉掌握每个险种的特点就不能更好的营销给客户。每个客户的实际情况不同,这就需要我们因人而异,用平时所学的知识来比较那一款保险更适合和有利于客户,切实为客户的利益着想。
第二、对待客户和营销工作要“诚、勤、细、新”。
所谓“诚”,就是要讲诚信。诚信是维系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与客户相互沟通的桥梁,在与客户打交道时只有真诚想待,言行一致,急客户所急,想客户所想,才能赢得客户的一份信赖,换取客户的一份诚心。
所谓“勤”,就是要勤谈,勤跑。只有与客户进行经常性的沟通与交流,了解客户的动向,知晓客户的所思所欲,才能及时调整营销策略,捕捉商机,在激烈的商战中抢占先机。
所谓“细”,就是要细致入微。工作从细微处入手,在做出营销前对客户有充分的了解,要知道自己的客户看重的是什么,需要的是什么,发掘合作的广阔天地,同时要细心观察,见人所未见,想人所未想,捕捉蕴藏在事物背后的新商机。
所谓“新”,就是要创新服务方式,营销不能停留在传统的习惯思维和做法上,要将新的营销理念和服务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地满足客户日益提高的服务需求。在营销保险时就要求我们要注重产品间业务特点的比较,要与客户的特点相结合,与产品的特点相结合,改变过去粗放式的宣传营销模式,创造一种“以理财方式进行宣传营销”的新思路。
第三、提高心理素质,完善服务技巧。
要做好营销保险工作,营销人员心理要成熟、健康,要经受住磨炼,能理智地对待挫折和失败。还要有积极主动性和开拓进取精神。同时,还要有较强的交际沟通能力,语言、举止、形体、气质富有魅力。在性格上要热情开朗,在语言上要风趣幽默,在处理棘手问题上要灵活变通,在业务 *** 作上要谨慎负责。
四、展开强大的保险宣传营销攻势,积极抢占业务市场。
充分利用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媒体和印刷宣传资料,通过宣传报道、邮政广告、柜面资料、街头咨询等手段,全方位进行宣传、介绍特色业务品种,宣传我行近年来所取得的成就,有效提升我行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有力地推进保险业务市场的扩张。
除此之外,营销人员还要具备法律知识、经济知识,要掌握市场营销学的基本知识,又要身体力行,积极参与实践。掌握推销自我的技巧、演讲技巧、产品推介的技巧、与客户沟通的技巧、处理拒绝的技巧等。要具备综合运用多种知识为客户提供多种可供选择的投资理财方案的能力。
根据我国的现行法规,要取得保险营销员的执业资格,个人必须满足四个要件:第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品行良好;第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第四,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但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第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第二,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逾3年的;第三,被金融监管机构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入者,禁入期限仍未届满的。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除需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外,还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委托协议,并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保险营销员展业证》(以下简称《展业证》)。《展业证》的业务范围和销售区域不得超出所属保险公司经营许可证上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保险公司向《资格证书》持有人发放《展业证》前,需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办理该持有人《展业证》的登记注册。个人代理人初次上岗前需接受累计不少于80小时的岗前培训,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2小时。
《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若持有人希望继续拥有展业资格,就需要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申请换发,并具备下列条件:第一,前3年中每年接受后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少于36小时,其中接受保险法律知识、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2小时;第二,前3年内未因欺诈和严重金融、保险违法违规行为受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第三,无故意不履行数额较大的个人债务的行为。如果《资格证书》期满时不符合换发条件,中国保监会依法不予换发并注销《资格证书》。此外,如果《资格证书》的持有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的,中国保监会依法撤销并收回其《资格证书》,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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