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
药品的陈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按剂型、用途以及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并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二)药品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避免阳光直射。
(三)处方药、非处方药(OTC)分区陈列,并有处方药、非处方药专用标识。
(四)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的方式陈列和销售。
(五)外用药与其他药品分开摆放。
(六)拆零销售的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或者专区。
(七)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八)冷藏药品放置在冷藏设备中,按规定对温度进行监测和记录,并保证存放温度符合要求。
(九)中药饮片柜斗谱的书写应当正名正字;装斗前应当复核,防止错斗、串斗;应当定期清斗,防止饮片生虫、发霉、变质;不同批号的饮片装斗前应当清斗并记录。
(十)经营非药品应当设置专区,与药品区域明显隔离,并有醒目标志。
扩展资料:
药店设备规定
1、营业场所应当有以下营业设备:
(一)货架和柜台;
(二)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三)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四)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专用冷藏设备;
(五)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六)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七)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的要求。
2、仓库应当有以下设施设备:
(一)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二)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四)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五)验收专用场所;
(六)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七)经营冷藏药品的,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
(八)经营特殊管理的药品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储存设施。
(九)储存中药饮片应当设立专用库房。
(十)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器具、温湿度监测设备等定期进行校准或者检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GSP陈列原则。
药品与非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与OTC药品分开陈列,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毒麻精放等特殊管理药品,按国家有关规定存放;危险品不陈列,如需要必须陈列时,拆零药品,集中存放于拆零专柜,保留原包装标签;中药饮片,装斗前需复核,不得错斗、串斗,斗标应用正名正字。
药品性状分类:
1、片剂
肠溶片、包衣片、薄膜衣片、糖衣片、浸膏片、分散片、划痕片、缓释片、缓释包衣片、控释片。
2、胶囊剂
硬胶囊、软胶囊(胶丸)、肠溶胶囊、缓释胶囊、控释胶囊。
3、口服酊膏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胶浆剂、口服液、乳液、乳剂、胶体溶液、合剂、酊剂、滴剂、混悬滴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商品陈列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药品
药店药品陈列应执行“四分开”原则,即:药品与非药品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内服药与外用药分开,中药饮片、易串味药品与一般药品分开。
药品的物理、化学、生物药剂学、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均一性等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只有符合国家标准的药品,才能保证疗效。低于或高于规定的质量标准都可能降低甚至失去药品的疗效或者加剧药品的毒、副作用。因此,进入流通渠道的药品,只允许有合格品,绝对不允许有次品或等外品。
扩展资料:
辨别药品时就要看有没有批准文号:“国药准字”,有国药准字,就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不到就是假药。买保健品时就要看:有没有蓝帽子和国家的批准文号,也可以登陆国家药监局数据库,查不到的就是假保健品。买食品时要看有没有QS标识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号。
性能相互影响,容易串味,名称容易搞错的品种也应分开存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毒性药品应专库或专柜存放,指定专人保管。
危险品应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按其危险性质,分类存放于有专门设施的专用仓库。
有效药品按效期远近,按批号,依次专码堆放。并按“中国医药公司医药商品调拔责任制”规定的期限,定期报告业务部门及时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药品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