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第1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的规定:二、保险企业营销员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一)保险企业应按保险合同的全额保费收入计入应税保费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保险企业支付的佣金不得直接冲减保费收入。(二)保险企业的佣金支出,在不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的5%部分,从保单签发之日起5年内,凭合法凭证据实在税前扣除;对退保收入的佣金支出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应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的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余额发放给非雇员要税前抵扣要何程序? 2、总公司付给分公司的管理费(下拨公司业务建设款),要税前扣除需要何程序?答复:企业所得税管理处:1、对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区分是保险营销员的个人行为还是保险经纪公司的公司行为。如果是保险营销员的个人行为,应由保险公司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后直接支付给保险营销人;如果是保险经纪公司的行为,其取得的佣金收入应全部计入经纪公司的营业收入,除支付给本公司任职或受雇员工合理的工资薪金外,支付给非雇员的支出一律不允许税前扣除。2、总公司应将其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营业收入,支付给分公司的管理费不允许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保险营销员取得的佣金收入,直接按扣除40%展业成本和应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收入发放给营销员。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zz/752863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06
下一篇 2023-04-06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