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营销是什么罪

非法营销是什么罪,第1张

适用于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非法经营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烟台银行一支行开立账户后,近千万元资金被支行行长擅自转出,用于偿还其个人高利贷。因此佳人递贺卡(北京)有限公司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据悉,朝阳法院已经审结此案,判决涉事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存款本金及利息。

近千万存款“消失”

储户起诉银行索赔

佳人递公司介绍,公司在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设银行账户后,于2011年10月、11月先后向该账户汇入1000万元。2012年3月,公司收到对账单后发现,旗下账户内的9972100元存款被人非法转出,账户余额仅剩28000余元。后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是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负责人刘维宁等人擅自转走。

此后,佳人递公司将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本金1000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赔付利息。佳人递公司表示,虽然账户余额中尚余28000余元,但因账户目前状态为“久悬户”,所以无法对其进行 *** 作,同意余款由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自行处置。

挪用储户存款

支行行长获刑

据了解,挪用佳人递公司存款的银行“内鬼”早前已经获刑。据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9年起,原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行长刘维宁先后从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处借得大量高利贷资金。2011年10月中旬,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先后介绍三家公司到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开户,其中就包括佳人递公司。

其间,刘维宁利用支行为上述公司办理开户手续、制作预留印鉴之机,指使他人为公司私设了账户密码。后刘维宁将上述三个公司账户内存款共计83972400元(含佳人递公司9972400元)分别转到个人控制的账户内,用于偿还高利贷及自用。2014年4月,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判处刘维宁无期徒刑。

银行拒绝承担责任

辩称原告串通牟利

虽然刘维宁已经获刑,但佳人递公司的上千万元资产却迟迟没有下落。在佳人递公司诉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案庭审过程中,对银行内部人员挪用客户资金、擅自转出存款的事实,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均表示认可。

但银行认为,佳人递公司与王学波、王志风兄妹及刘维宁三方存在恶意串通。王学波介绍佳人递公司将钱款存入银行后,由刘维宁将钱款贷给王学波放高利贷。正因为钱款被存入银行,有了银行信用的担保,佳人递公司才放纵王氏兄妹用该笔钱款放贷。

烟台银行认为,佳人递公司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真实目的是高息把钱借给他人,从中收取高额利息,并将风险转嫁给银行,应认定无效。佳人递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判银行返还钱款

银行应保障储户权益

日前,北京朝阳区法院判令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返还佳人递公司本金99724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

关于本案争议焦点“员工个人行为致储户经济损失,银行是否应该担责”,法院认为,佳人递公司与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理应保障其存款安全。刘维宁非法挪用佳人递公司存款,系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内部管理等问题造成,并不能免除银行对外向佳人递公司给付存款的义务。且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作为刘维宁职务侵占罪的被害单位,取得了涉案被侵占款项的执行文书,因此涉案款项即便追回,也应当由胜利路支行行使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并不影响烟台银行胜利路支行佳人递公司履行储蓄存款合同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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