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各类互联网平台及机构在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时,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
银保监会提醒,代言人和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银保监会强调,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以上内容参考:澎湃新闻-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银保监会发布提示,“三看一防止”避开陷阱
信息披露片面、隐藏产品风险;互联网广告页面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和非法集资……
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警惕各种新型“套路贷”“套路保”。
这些新型“套路贷”“套路保”是咋回事?消费者如何防范这些风险?麻辣姐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新型“套路贷”“套路保”花样多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华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对实际利率展示不全面、片面宣传低利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华夏龙商贷”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年化利率低至7.2%”,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最高达18%,是宣传利率的2.5倍,且产品上线以来无客户享受最低宣传利率。
麻辣姐在相关的投诉网站上确实发现了一些对“华夏龙商贷”的投诉。有客户称,2019年10月,从“华夏龙商贷”贷款5000元,期限6个月。但没想到最后还款时,加上有时未及时还款的罚息,一共要还5664.92元,年贷款利率高于原来宣传的利率水平,其中还包括一部分担保费。
“华夏龙商贷”并非个别现象。在此次通报的“套路”营销行为中,这类信息披露片面、隐藏产品风险的行为并不鲜见。
比如在贷款销售中,有些贷款产品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或者是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些借款人遭遇“砍头息”,拿到的借贷本金先扣完了借款利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
又比如,在保险营销中,以“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误导消费者投保,或者是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这种通过‘限时特惠’‘日补贴’等宣传,以‘零首付’等方式,给投保人优惠应交保费错觉、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银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指出。
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十分普遍,基于互联网的“套路”营销行为也在增多。这位负责人介绍,有些机构在产品推广、展示和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那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这位负责人介绍。
此外,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
据介绍,目前有些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以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金融产品、适度借贷
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套路”营销手段,这位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
首先要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据介绍,相关部门也正要求机构对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
其次要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特别是,不要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此外还要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同时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
最后要警惕以“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不要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ID:jrtt
金融营销就是关于金融产品的营销,让客户购买金融相关的服务。金融产品看不到,摸不着,最重要还很难感受到。工商品(实物产品)能看能摸,像理发、旅游等服务产品至少还可以很明显地感受到。金融产品跟实物产品或其它服务相比,有两个独特的特点:收益性和风险性。
金融营销区别于其他营销的四个特点——无形性、不可储存性、交易的持续性、买卖双重营销。
1、金融产品的无形性。
有形产品可以一眼就看到产品的形态和功能,金融产品看不见、摸不着,很难进行选择与对比,形成大量的认知成本,消费者就会本能地抵触与抗拒。
这使得金融营销需要大量地进行说明、讲解,为了使无形产品能够便于记忆、辨识、选择,金融机构需要大量的营销人员和营销手段来减少客户的认知成本,消除客户的抵触与抗拒,从而达到吸引客户的目的。
2、金融产品的不可储存性。
像化妆品、手机等有形的产品生产好之后,可以储存下来,等待出售。但是金融产品的生产与消费者是同一个过程,无法储存。所以在金融营销中,客户的参与性很强,与客户的沟通就变得非常重要,过程管理对于金融机构尤其重要。
3、交易的持续性。
很多产品在销售完成后,较长一段时间里客户不会再进行重复购买及与企业打交道,服务也一样。如购买手机、旅游等。
但是,金融产品在购买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客户会不断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到银行存款、之后可能还会去续存,或者也可能取出一部分。客户购买了基金,如果基金绩效好,有可能还会追加购买。如果一个人购买了养老保险,那么在他的余生数年里,都要不断地缴费或者领取养老金。
交易的持续性使金融机构在营销时需要特点关注客户关系管理。只有做好客户关系管理,把能给金融机构带来价值的客户服务好了,提高客户留存率与成交量,才能给金融机构带来更多利润。
4、买卖双重营销。
一般的交易中,买卖双方扮演着固定的角色,例如客户去逛商场,就是要去购物;客户去健身会所,就是享受健身服务。
金融机构的特殊之处在于,很多金融机构即买又卖,资金来源与客户有关,资金运用也与客户有关。客户到银行既可以存钱,也可以贷款;前者是客户提供资金给银行,银行付利息。
买入客户的资金使用权;后者是银行提供资金给客户,客户付利息,买入银行的资金使用权。甚至,同一个客户也有可能同时在银行既有存款,又有贷款,买卖双方在不同的金融交易中可以互换身份。
金融营销特征:
1、注重整体营销。由于金融产品的特殊性,在顾客购买金融产品之前,顾客首先了解的是金融机构,所以只有在顾客认可乐金融机构时才会购买金融产品,所以金融营销强调整体营销。
2、注重品牌营销。金融产品的种类繁多,而且同一种类的金融产品差异性不大,因此顾客往往不是被产品的功能吸引,而是哪种产品具有更好的品牌。
3、营销渠道短而且直接。与一般产品相比,金融机构大多为直销,虽然现在也有银信合作、证银合作、证信合作等形式,但是主要的销售渠道还是金融机构本身设立的营业网点,以及机构内部的营销人员。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