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第1张

法律分析:对于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的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第一条 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由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外汇局、知识产权局七部委联合发文,于2021年12月3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2年1月31日。

《管理办法》透露出了多个重要信号,首先金融产品销售相关监管办法首次联合七部委发文且均为核心管理部门,可见整个文件背后的关注程度和重要程度是非常罕见的。

其次,针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金融产品特殊领域,其背后折射出对互联网平台治理迈入深水区,彻底厘清互联网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关系;最后,进一步强调了金融产品营销也必须持牌从业,强调应当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或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

《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营销宣传内容和行为的具体规范,要求金融机构对网络营销宣传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审核工作机制;营销宣传内容应使用准确、通俗的语言全面披露金融产品的关键信息,不含有虚假、欺诈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时要分区展示各类金融产品,不得进行骚扰性营销和嵌套销售;另外,明确精准营销、直播等新型营销、组合销售的基本行为规范。

信息披露片面、隐藏产品风险;互联网广告页面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和非法集资……

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警惕各种新型“套路贷”“套路保”。

这些新型“套路贷”“套路保”是咋回事?消费者如何防范这些风险?麻辣姐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新型“套路贷”“套路保”花样多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华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对实际利率展示不全面、片面宣传低利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华夏龙商贷”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年化利率低至7.2%”,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最高达18%,是宣传利率的2.5倍,且产品上线以来无客户享受最低宣传利率。

麻辣姐在相关的投诉网站上确实发现了一些对“华夏龙商贷”的投诉。有客户称,2019年10月,从“华夏龙商贷”贷款5000元,期限6个月。但没想到最后还款时,加上有时未及时还款的罚息,一共要还5664.92元,年贷款利率高于原来宣传的利率水平,其中还包括一部分担保费。

“华夏龙商贷”并非个别现象。在此次通报的“套路”营销行为中,这类信息披露片面、隐藏产品风险的行为并不鲜见。

比如在贷款销售中,有些贷款产品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或者是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些借款人遭遇“砍头息”,拿到的借贷本金先扣完了借款利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

又比如,在保险营销中,以“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误导消费者投保,或者是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这种通过‘限时特惠’‘日补贴’等宣传,以‘零首付’等方式,给投保人优惠应交保费错觉、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银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指出。

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十分普遍,基于互联网的“套路”营销行为也在增多。这位负责人介绍,有些机构在产品推广、展示和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那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这位负责人介绍。

此外,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

据介绍,目前有些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以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金融产品、适度借贷

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套路”营销手段,这位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

首先要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据介绍,相关部门也正要求机构对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

其次要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特别是,不要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此外还要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同时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

最后要警惕以“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不要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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