援助对象:符合伊马替尼在中国注册的适应症,没有参加医疗保险,或已参加了医疗保险但因当地未签定伊马替尼患者援助项目二期计划协议或已经签定了二期计划协议但尚未实施,因而不能报销伊马替尼治疗费用的患者。
援助方案:对自愿申请加入项目的患者提供援助,以每伊马替尼治疗年(12个月)为周期,符合援助条件的患者需自付第1- 3个月的伊马替尼治疗费用,GIPAP共助计划为患者提供第4-12个月的伊马替尼药品 。
2. GIPAP二期计划 (仅限伊马替尼可医保的广东省、陕西省、福建省、海南省、新疆(自治区和兵团)、青岛、临沂及杭州市)
援助对象:经审核为参加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户口所在省/市的政府有关部门签署了伊马替尼医保患者援助计划的患者。
援助方案:患者需根据当地伊马替尼医保报销规定,完全履行每个治疗年6个月的医保报销程序后,方可按程序转入中华慈善总会伊马替尼患者援助二期计划。
随着项目的进一步壮大,全国31个省级慈善总会参与及承担药品的发放工作,有233家医疗中心,450名医生作为项目的志愿者提供医疗服务,已成为我国最大的医药慈善援助项目之一。
援助人群:符合尼洛替尼在中国的注册适应症、并由中华慈善总会经济评估为需要援助的患者。
适应症要求:适用于对既往治疗(包括伊马替尼治疗)耐药或不耐受的费城染色体阳性的CML患者。
援助模式:经项目医生医学评估合格,中华慈善总会经济评估合格的患者,可以按每治疗年自费承担3盒尼洛替尼费用,项目援助9盒尼洛替尼赠药的形式持续尼洛替尼的治疗。
如何筹到治疗费用不知道。有关格列卫治疗白血病这方面的知识如下:医用产品名称:GLIVEC(格列卫®)100毫克/硬胶囊
产品的性状及成分组成:每粒胶囊中含有100毫克甲磺酸伊马替尼
药品规格:
硬胶囊。
白色及黄色的药物粉末装入一个橙色或浅灰色不透明的胶囊中,上标有“NVR SI”的标志。
临床特点:
治疗的适应症:
格列卫®适于治疗费城染色体(Bcr-Abl)阳性的、慢性期,α-干扰素治疗失败的慢性期或处于急变期、加速期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CML)。
格列卫®的有效性体现在完全血液学和细胞遗传学缓解率方面,没有对照试验说明临床的益处或者生存期的延长。
给药方法和剂量“
建议由一位治疗CML患者经验丰富的医生进行治疗。
处方应为一天一次口服给药,吃饭时服用并饮大量的水。
对于慢性期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患者推荐剂量为400毫克/天。慢性期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是指符合以下所有标准:在血液和骨髓中,原始细胞比例<15%。外周血中嗜碱性细胞所占比例<20%,血小板计数>100×109/l.。
格列卫®治疗加速期CML患者推荐的使用剂量为600毫克/天。加速期是指存在以下的任何一条标准:在血液和骨髓中原始细胞所占比例>15%但 <30%;原始细胞加早幼粒细胞所占比例>30%(原始细胞<30%);外周血中嗜碱性细胞比例>20%,血小板计数<100×109/l,但是与治疗无关。
格列卫®治疗急变期的CML患者的推荐剂量为600毫克/天。急变期的CML是指在血液和骨髓中原始细胞的比例>30%,或发生除肝脏、脾脏肿大外的?外病变。
治疗的持续时间:临床研究已经表明应用格列卫®治疗CML可持续到疾病进展;目前尚未研究停药对获得完全细胞遗传学缓解患者所带来的影响。
治疗慢性期CML患者时,格列卫®的剂量可从400毫克增加至600毫克,在治疗加速期或急变期CML患者时剂量可从600毫克增加到800毫克,但首先须考虑到没有发生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和严重的非白血病相关性中性粒细胞或血小板减少症,而且出现以下治疗情况:疾病进展(发生在任何时间);在治疗至少3个月后没有获得一个满意的血液学方面的缓解;以前获得的血液学方面的缓解情况丧失。考虑到增加剂量后发生不良反应的潜力增加,因此患者须在严密监控的条件下增加用药剂量。
非血液学方面的不良反应:
如果在应用格列卫®治疗期间出现严重的非血液学方面的不良反应,应中断治疗直到该事件获得缓解。所以治疗再次重新开始的合适剂量应根据初始事件发生的严重程度而定。
如果在用药期间患者的胆红素水平增长是规定的正常范围上限(IULN)的3倍以上或者肝脏转氨酶水平增高IULN5倍以上,则应停用格列卫®,直到患者胆红素的水平降至IULN的1.5倍以下或者转氨酶水平降至IULN的2.5倍以下,随后应用格列卫®继续治疗则应减少每天药物的使用剂量(例如400毫克减少为300毫克每天或者为600毫克减少到400毫克).
血液学方面的不良反应:
在应用格列卫®治疗中如果出现下表中所提到的严重的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和血小板减少症则建议减少给药剂量或者停药。
中性粒细胞和血小板减少时剂量的调整:
慢性期CML(初始剂量为400毫克),当ANC<1.0×109/l和/或血小板<50×109/l时:
1、 停止应用格列卫®直到ANC≥1.5×109/l和血小板≥7.5×109/l;
2、 重新应用格列卫®剂量为400毫克;
3、 如果再次出现ANC<1.0×109/l和/或血小板<50×109/l,再次重复步骤1,再次继续应用格列卫®应该减少剂量为300毫克。
加速期或者急变期CML患者的治疗(初始剂量为600毫克),当1ANC<0.5×109/l和/或者血小板计数<10×109/l时:
1、 确认细胞减少症的出现是否与白血病有关(行骨髓穿刺或者活检检查);
2、 如果细胞减少与白血病无关,则将格列卫®用药的剂量减为400毫克;
3、 如果细胞减少症持续时间达到2周,应该进一步减少用药剂量到300毫克;
4、 如果细胞减少症持续的时间达到4周而且其与白血病无关,应该停用格列卫®直到ANC≥1×109/l和血小板计数≥20×109/l,随后以300毫克的剂量再次给药治疗。
格列卫®应该在进餐时服用,同时饮用大量的水以减少胃肠道的刺激反应。
格列卫®主要通过肝脏代谢,只有13%通过肾脏排泄。目前缺乏关于格列卫®在肝脏功能损害或者肾脏功能损害患者中应用的临床研究。除特殊必要情况外,格列卫®不应在严重肝功能损害的患者中应用。在这些患者中,应严密监测外周血细胞计数以及肝转氨酶。
在服用格列卫®的患者中大约有1-2%的患者出现严重的液体潴留(胸腔积液、水肿、肺水肿、腹水)。所以,高度建议服药的患者定期称量体重。应仔细分析快速意外的体重增加,且应采取必要适当的支持和治疗措施。在临床研究中发现,这一事件在老年患者和既往有心脏病史的患者中发生率更高。
实验室检查:
在应用格列卫®治疗期间,必须定期进行全血细胞计数检查。格列卫®在CML患者中应用可能发生治疗相关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或者血小板减少症。然而,这些细胞减少症的发生很有可能与患者的疾病分期有关,而且相比之下,在加速期或急变期患者中,细胞减少症的发生较慢性期CML更常见。
接受格列卫®治疗的患者应该定期检查肝脏功能(如转氨酶、胆红素、碱性磷酸酶)。
格列卫®及其代谢产物通过肾脏代谢部分较少,仅有13%。虽然我们现在知道肌酐清除率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降低,但是年龄并不显著影响格列卫®的药代动力学。
格列卫®与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及作用的其它模式:
影响伊马替尼血药浓度的药物:
提高伊马替尼血药浓度的药物:
能够抑制细胞色素p450同工酶CYP3A4的药物(如:酮康唑, 伊曲康唑,红霉素,克拉霉素)能够减少格列卫®的代谢,从而提高伊马替尼的血药浓度。当在健康人群中将伊马替尼和单一剂量的酮康唑(CYP3A4抑制剂)共同应用时,伊马替尼血药浓度显著提高(伊马替尼的平均Cmax和AUC分别提高了26%和40%)。因此在将格列卫®和CYP3A4抑制性药物共同应用时应该谨慎。
降低伊马替尼血药浓度的药物:
能够诱导CYP3A4酶活性的物质可以增加伊马替尼的代谢从而使其血药浓度下降。如果应用诱导 CYP3A4酶的物质(如:地塞米松、苯妥英、卡马西平、利福平、苯巴比妥或藤黄科植物贯叶连翘,又名圣约翰草)与格列卫®共同使用或许能减少格列卫®的暴露。尚未进行特定研究证实以上情况,但是应用苯妥英(CYP3A4的诱导剂)进行长期治疗的患者在应用格列卫®350毫克/天时,后者的AUC0-24 大约为典型未用苯妥英20μg.h/ml的1/5。这或许反应了苯妥英诱导CYP3A4的结果。因此二者共同应用时应该谨慎。
能被格列卫®改变血药浓度的药物:
伊马替尼能够分别提高辛伐他汀(CYP3A4底物)的平均Cmax和AUC 至正常的2倍和3-5倍,显示伊马替尼对CYP3A4酶具有抑制作用。所以,当格列卫®和治疗窗口狭窄的CYP3A4底物(如:环孢素、匹莫齐特)共同应用时应该慎重,而且应警告患者注意避免或限制使用超过处方剂量的含有扑热息痛的药物。格列卫®或许可以提高其它CYP3A4酶代谢药物(如:苯(并)二氮、二氢吡啶钙通道拮抗剂、某些HMG-CoA还原酶抑制剂如他汀类药物等)的血药浓度。
由于华法令经CYP2C9代谢,需要抗凝治疗的患者应该接受低分子或标准的肝素治疗。
在同样浓度的条件下,格列卫®在体外抑制CYP3A4酶活性可以抑制细胞色素P450同工酶CYP2D6的活性。所以当CYP2D6的底物同格列卫®共同应用时其血药浓度可以潜在性增加。然而没有特定的研究进行,因此应该慎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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