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片面、隐藏产品风险;互联网广告页面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打着金融业务名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的套路贷和非法集资……
近日银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发布风险提示,提醒消费者警惕各种新型“套路贷”“套路保”。
这些新型“套路贷”“套路保”是咋回事?消费者如何防范这些风险?麻辣姐采访了相关部门和专家。
新型“套路贷”“套路保”花样多
2021年12月,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华夏银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华夏银行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时,对实际利率展示不全面、片面宣传低利率,侵害消费者知情权。
“华夏龙商贷”在微信公众号宣传“年化利率低至7.2%”,客户实际承担的年化综合资金成本最高达18%,是宣传利率的2.5倍,且产品上线以来无客户享受最低宣传利率。
麻辣姐在相关的投诉网站上确实发现了一些对“华夏龙商贷”的投诉。有客户称,2019年10月,从“华夏龙商贷”贷款5000元,期限6个月。但没想到最后还款时,加上有时未及时还款的罚息,一共要还5664.92元,年贷款利率高于原来宣传的利率水平,其中还包括一部分担保费。
“华夏龙商贷”并非个别现象。在此次通报的“套路”营销行为中,这类信息披露片面、隐藏产品风险的行为并不鲜见。
比如在贷款销售中,有些贷款产品息费不透明,故意模糊借贷成本,或者是不明示年化综合资金成本、还本付息安排等。有些借款人遭遇“砍头息”,拿到的借贷本金先扣完了借款利息;有的贷款后发现还须支付担保费、服务费、保险费等。
又比如,在保险营销中,以“首月0元”“首月1元”“免费领取”误导消费者投保,或者是以银行存款、理财产品等其他金融产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这种通过‘限时特惠’‘日补贴’等宣传,以‘零首付’等方式,给投保人优惠应交保费错觉、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银保监会消费者保护局相关负责人指出。
当前,通过互联网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十分普遍,基于互联网的“套路”营销行为也在增多。这位负责人介绍,有些机构在产品推广、展示和支付等环节诱导消费者优先使用消费信贷。又如,一些互联网保险营销广告界面设置不规范、不清晰,在页面中诱导消费者勾选“领取保障”“自动续费”等选项。此外,还有平台以默认勾选、强制勾选等方式进行捆绑搭售,强制要求消费者购买非必要的产品或服务。
“那些对智能设备使用不熟悉的老年消费者、对金融产品风险定价不敏感的消费者、或者缺乏理性消费观念的消费者更容易被‘套路’。”这位负责人介绍。
此外,套路贷、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也不断变换马甲,打着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名义,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
据介绍,目前有些套路贷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义,以提供就业、培训、医美等服务作伪装,在校学生、求职人群或盲目追求高消费人群等更易上当受骗。也有不法分子以“退保理财”“代理退保”等名义招揽生意,怂恿或诱骗消费者委托其退保正常保险去购买所谓“高收益”理财产品。还有不法分子利用一些债权债务人群急于解困、收回资金的心理,打着债事化解、债事咨询服务等名目收取高额服务费,实则是非法集资或金融诈骗。
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金融产品、适度借贷
面对不断涌现的新的“套路”营销手段,这位负责人提醒消费者,增强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套路”营销行为侵害自身权益。
首先要警惕隐瞒风险、模糊费用等虚假宣传套路,从正规机构、规范渠道,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需求购买金融产品,不要仅因为“免费”“零首付”“限时”等营销宣传套路而轻率购买不了解、不必要的金融产品。
据介绍,相关部门也正要求机构对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保险产品应载明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费缴纳、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等影响投保决策的重要事项。
其次要警惕过度负债风险,合理合规使用个人消费信用贷款,坚持适度负债、理性消费观念,养成良好的消费还款习惯。特别是,不要违规将分期、小额信贷等个人消费信用贷款用于理财、投资、购房、还贷等非消费领域,避免“以贷养贷”“以卡养卡”,更要远离打着“创业”“求职”“美容”等名目的校园贷、不法套路贷等掠夺性贷款侵害。
此外还要警惕非法“代理维权”侵害,谨慎对待签字、授权等重要环节,注意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己了解所签署或授权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同时选择合理合法途径维权。
最后要警惕以“债事服务”等名义的诈骗侵害,不要被“解债上岸”等说辞迷惑,防范打着债务化解名义的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的二次侵害。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向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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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5日消息,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主要存在问题包括:营销宣传存在夸大误导,告知义务履行不充分;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执行存在偏差;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管控不严;联合贷款管理不规范,存在监管套利行为;催收管理不到位,存在不合规催收;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部分职能未落实到位。
通报指出, 马上消金“安逸花”APP宣传存在夸大误导,首页有“超低利率”的宣传表述,实际贷款年利率为7.2%-36%;“极速放款权益”d窗显示“免费领取”,点击则将消费者导入联合贷款审贷流程。“小马花花”卡的消费自动分期内容体现在服务协议中,需消费者点击协议条款才能看到,无单独醒目提示。联合贷申贷流程中,未向借款人明确告知提供信用保证保险或担保的合作机构、联合贷款合作银行,未充分告知涉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的各项信息。 以某笔安逸花APP借款测试为例,贷款由马上消金和银行联合出资,由保险公司承保,整个贷款申请流程没有事前告知投保个人保证保险所需费用,也没有对关键保险条款的提示和说明。
通报还指出,马上消金存在产品定价管理不规范,个别服务定价不合理的问题。 马上消金将对借款人实际收取的贷款利息、罚息、提前还款手续费等综合资金成本超过36%的部分作为“溢缴款”管理,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可申领溢缴款,但未在客户端以显著方式告知借款人,存在部分借款人贷款已还清,但溢缴款未返还到借款人账户的情况。 2020年8月末,合同约定还款期已截止的借款人溢缴款余额86.52万元。公司标准会员服务卡存在低成本卡种定价高的情况,定价不合理。
值得注意的是,马上消金学生贷款管理不规范,执行存在偏差。 马上消金不同产品对“非学生承诺”的要求不一致。商品分期要求20-24周岁的申请人作出“非学生承诺”,现金分期、循环额度则要求18-22岁的申请人作出承诺。某借款人的母亲通过客服电话要求注销账户,询问如果知悉借款人为学生,是否会停止向其贷款。公司客服回复,即使是学生,如果是本人的真实意愿,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经系统审核通过可向其放款,最终以APP系统审核为准。
此外, 马上消金对第三方合作商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对合作商的培训管理机制,未规定对合作商巡检的频率、覆盖范围等,对合作商及门店的风险限额管理缺少制度规范。 与医美商户的合作合同缺少对培训事项的约定,贷款限额设置不科学、不合理。
在联合贷款管理方面,马上消金也存在监管套利行为。 据通报显示,马上消金与某银行的联合贷款合作协议中,未按照承贷比例共担风险。存在将贷款利息作为服务费支付给合作银行的情况,如与某银行在合作协议中约定,将利息的一部分转化为向该银行支付的金融服务费,年化费率1.5%。在与合作银行开展的联合贷款业务中,马上消金汇集借款人保费并定期划转至合作保险公司,属代收代付保费行为,但自身并无保险中介资质。后在业务环节中加入保险经纪公司,但并未改变代收代付保费的行为性质,存在监管套利。
银保监会还认为,马上消金对委外催收机构审核不严,未建立委外催收机构评级、考核制度及实施细则。 公司催收短信、催收电话、律师函存在向无关第三方催收的内容。电话催收存在向无关第三方透露借款人信息及侮辱、攻击等情况。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方面也不完善,存在部分职能未落实到位的问题 。一是马上消金产品、服务信息披露不规范。“安逸花”APP、部分第三方合作平台贷款申请页面展示的利率未折算为年化形式。二是公司官网产品信息、定价及服务内容公示中提前还款费用标准披露不明确。三是《隐私政策》收集客户信息不符合“必要”原则,如向客户收集“短信记录”,未对收集的通话记录、设备、地理位置等信息进行时间限定和范围限定。总的来看,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机制未覆盖全流程,没有对设计开发、定价管理等环节实施有效审查,如标准会员服务卡种调整和定价测算未经消保部门审查。
银保监会指出,马上消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权益。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对该公司进行处理。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制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消保行为监管要求,在消保体制机制、营销宣传、定价管理、第三方管控、催收管理等方面对照检视,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各类互联网平台及机构在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时,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银保监会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
银保监会提醒,代言人和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对于明星等公众人物,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
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依法合规履行责任
银保监会强调,金融产品供给主体应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要求,切实规范本机构及合作方的金融营销宣传行为,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
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以上内容参考:澎湃新闻-警惕明星代言金融产品风险!银保监会发布提示,“三看一防止”避开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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