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三条电力事业应当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适当超前发展。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的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投资开发电源,兴办电力生产企业。
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目的不同,对象不同。1、配电安规目的是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营销安规目的是在配电作业现场迕行营销工作。
2、配电安规实施的对象为工作人员、电网、设备,而营销安规对象是整个施工现场。
寄卖店经营管理规范要点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寄卖店的经营环境、设备设施和经营管理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申请开业和运营中从事寄卖业务的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可以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888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寄卖 consignment
寄卖是一种委托代售的交易方式,是指委托方(货主)将合法拥有的货物按一定的价格交付给代销经营机构(受委托方),按照寄卖服务协议规定的条件,由代卖经营机构代替货主进行交易,货物出售后,由代卖经营机构向货主结算货款并收取佣金的一种商业服务行为。 3.2 寄卖店 consignment store
为从事寄卖经营活动提供经常性的、固定的、具有配套设施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4、经营环境基本要求
4.1店面要求
4.1.1寄卖店门窗、牌匾(招牌)、橱窗、广告、标志、店外照明和临街外墙装修等应符合当地相关部门的要求。
4.1.2店名牌匾(招牌)应醒目,牌匾、广告、标志用字应符合国家用字规范。
4.1.3店外所有凸出牌匾(招牌)、广告、标志均应安全牢固。
4.1.4与外部连通的门窗和橱窗,应有防盗安全设施。
4.1.5橱窗应完好、整洁、明亮。
4.1.6店面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4.1.7寄卖店经营场所范围内不得使用“当”“典当”等字样标识。
4.2店内营业场所要求
4.2.1顶棚、墙面、地面的设计与装饰装修应与寄卖交流环境风格协调一致,并应符合突出商品和引导消费的原则。顶棚、墙面、地面装饰装修材料应符合节能环保、消防和购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4.2.2店内通道应设有明显的消防疏散和购物导向标识。
4.2.3货架应符合环保和消防标准。
4.2.4店内空气流通、清新,并符合GB/T18883的要求。
4.2.5店内贵重物品展示区域应强化监管监控,采取必要防盗措施。
5、设施设备要求
5.1营销设施配置基本要求
5.1.1寄卖店应根据所经营商品的种类、经营规模、档次品味、交易方式等因素配置足够的用于商品陈列、展示、保质、计量和便于顾客对商品识别、浏览、选择、试用、结算、复核等方面需要的设施、设备。
5.1.2寄卖店内应设有服务台,并在明显的区域做明显标识。
5.1.3寄卖店内应配置必要的电子显示屏(液晶电视),用于传播寄卖供求信息和其他服务资讯。
5.1.4寄卖店内应配置电子支付相关设备。
5.1.5寄卖店内应开设必要的交流区,用于商品信息及技术经验交流。
5.2安保设施配置基本要求
5.2.1营业场所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控设备、报警装置。
5.2.2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物品保管所需的库房和保险箱。
5.2.3营业场所安装必要的防盗窗、防盗门。
5.2.4营业场所设置必要的室内消防设施及器材。
5.3消毒检测设施配置基本要求
5.3.1设置必要的消毒检测等工作专用工作区。
5.3.2配备必要的商品鉴别、鉴定仪器。
5.3.3配置必要的杀菌消毒仪器、清洁修复设备。
6、经营管理要求
6.1商品质量管理
6.1.1寄卖店实行寄卖商品质量审核准入制度。寄卖商品质量审核应包括下列要求:
A、寄卖商品应在寄卖业务经营范围内,不得超范围经营。
B、库存尾货类寄卖商品应标明商品产地、生产企业或商户名称。
C、进口商品类寄卖商品应有报关单和商检报告。
D、二手物品必须标明新旧程度、物品是否存在磨损、其他缺陷。
6.1.2应设置商品质量检测机构,并配备受专业培训的检测鉴定人员。
6.2商品陈列
6.2.1寄卖商品应明码标价。
6.2.2寄卖商品应挂牌销售,标明商品名称、品牌以及检测鉴定状况。
6.3交易服务管理
6.3.1寄卖店对寄卖商品建立台帐,并对寄卖人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包括: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寄卖人有效证件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寄卖物品来源证明、相关票据以及标牌、合格证或说明书等。
6.3.2寄卖店严禁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经营的物品和未经有关部门批注的属国家专营专卖商品。
6.3.3寄卖店不得从事变相典当、财产权利质押、房地产抵押、发放信用贷款等行为。
6.3.4寄卖店可提供商品的鉴定评估、保管以及咨询服务。
6.3.5寄卖服务过程必须签订符合合同法要求的《寄卖服务协议》,并对商品信息、委托期限、寄卖价格以及佣金等事项做好明确约定。
6.3.6寄卖店应安装并使用《寄卖行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未及时安装该系统的必须按要求做好书面登记,并接受公安部门治安检查。
6.4人员管理
6.4.1寄卖店从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后持证上岗。
6.4.2寄卖店应配置1名以上专业检测鉴定人员。
6.4.3应建立培训制度,定期进行消防、商品质量、技术鉴定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6.4.5寄卖店工作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涉及客户信息等内容严格保密。
详情咨询全国寄卖工作委员会010-68392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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