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技术转让实施办法

上海市技术转让实施办法,第1张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特别是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专门知识迅速地应用于物质生产,有效地贯彻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的方针,根据《国务院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技术也是商品,单位、个人都可以不受地区、部门和经济形式的限制,进行技术转让。第三条 一切发明创造、科研成果、技术革新、技术决窍、经过消化吸收的引进技术和其他实用性的先进技术都可以进行转让。

凡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经济利益需要保密的技术,其转让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四条 技术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都应发场社会主义协作精神,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进行技术转让。第五条 技术转让中,凡危害国家和社会利益,侵犯他方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或弄虚作假而使他方蒙受损失的,应追究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技术转让合同第六条 进行技术转让,必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七条 技术转让合同一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技术性能、质量指标及经济效益要求;

(三)进度安排及有效期限;

(四)验收标准及验收方式;

(五)成果归属及保密要求;

(六)是否要求互相告知该项技术后续改进的有关内容;

(七)是否允许将该项技术转让给第三方;

(八)转让费及其支付方式(包括合同生效后受让方是否应向出让方预付入门费,预付款或定金);

(九)中介方的报酬及支付方式和中介方应该承担的责任;

(十)违约责任;

(十一)名词和技术术语的解释;

(十二)双方协议的其它事项。第八条 转让双方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或公证的,可向所在地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证机关申请鉴证或公证。第九条 技术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需变更或解除,应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前提下,经双方同意;变更合同还应按原签订合同程序办理补充协议。第十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各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章技术转让的权益第十一条 属于国家或上级计划下达的研究、开发的技术,承担任务的单位在完成计划或合同规定的推广应用期限及范围后,有权按照本办法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转让,其转让收入归该单位。

属于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完成单位有权自行转让,其转让收入归该单位。第十二条 一项技术转让后,对直接从事研究、开发该项技术的人员应给予奖励。对帮助受让方掌握该项技术的有功人员,应比照直接从事该项研究、开发技术的人员,给予奖励。对根据市场需求主动提出该项研究开发项目建议并积极促其完成或转让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较为优厚的奖励。第十三条 促成技术转让的中介方(单位或个人),可以取得合理报酬,但不得损害国家和所在单位的利益,不得侵犯技术转让双方的利益。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有报酬的中介活动:

(一)乡(含乡)以上的各级国家机关。

(二)各级国家机关中在职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以及中介项目与本人分管业务有直接联系的管理人员。

(三)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中,中介项目与本人分管业务有联系的管理人员以及与中介项目直接有关的科技人员。第十五条 职工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犯本单位权益的前提下业余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其技术转让收入全部归己;如利用了本单位技术成果、内部技术资料和器材设备等,其转让应经本单位同意,并上交部分收入。第十六条 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研究、开发的技术,其转让权益应按照委托合同和本办法处理。第四章技术转让费的计算和支付第十七条 技术转让费实行市场调节, 由双方协商议定, 一般可按该项目转让前的成本、技术难易程度和转让后预计产生的经济效益等因素进行计算 , 具体可按下列方式计算:

(一)该项目成本的若干倍;

(二)该项目转让实施后新增的销售额或利润的一定比例;

(三)双方商定的其他方法。

珍岛的团队既强又大

做网站开发、软件开发的技术员都是有多年的经验

做网络营销这块有百人团队,针对中文seo、英文seo、社会化媒体营销都有一个小团队专业攻关,技术肯定没话说

团队素质也非常高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outofmemory.cn/zz/854152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4-17
下一篇 2023-04-17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