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累安全知识,杜绝违章作业,不断提高安全意识。保证人身、电网、设备安全。
以下是电力电网工作人员的职责: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和行业监管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依法自主经营。
2.对有关企业的有关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对有关企业中由国家投资形成并
电网的输送
由国家电网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依法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3.根据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电力工业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电网公司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重大生产经营决策。
4.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协助制定全国电网发展规划,提出全国电力工业发展规划的建议,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相关的跨区域输变电和联网工程。
5.负责所辖各区域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易和调度,处理区域电网公司日常生产中的网间协调问题,实现安全、优质和高效运行。
6.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优化配置生产要素,组织实施重大投资活动和对投入产出效果负责。加快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增强企业竞争力,促进电力工业持续、快速和健康发展。
7.深化企业改革,加快结构调整,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强化内部管理,妥善做好企业重组、精简机构和富余
合作伙伴
人员分流与再就业工作,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8.指导和加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统一管理国家电网公司的名称、商标和商标信誉等无形资产,搞好国家电网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9.承担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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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相互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和现场安措的执行。
2、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3、任何人发现有违反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4、负责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工作现场布置的安全措施是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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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总则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2 现场勘察制度
2.3 工作票制度
2.4工作许可制度
2.5 工作监护制度
2.6工作间断制度
2.7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2停电
3.3验电
3.4装设接地线
3.5使用个人保安线
3.6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4 线路运行和维护
4.1 线路巡视
4.2 倒闸 *** 作�
4.3 测量工作
4.4 砍剪树木
5 邻近带电导线的工作
5.1在带电线路杆塔上的工作
5.2 邻近或交叉其他电力线路的工作
5.3 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部分线路停电的工作
5.4 邻近高压线路感应电压的防护
6 线路施工
6.1坑洞开挖与爆破
6.2 杆塔上作业
6.3 杆塔施工
6.4 放线、紧线与撤线
7 高处作业
8 起重与运输
8.1 一般注意事项
8.2 起重设备安全规定
8.3 人工搬运
9.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9.1配电设备上工作的一般规定
9.2架空绝缘导线作业
9.3装表接电
10 带电作业
10.1一般规定
10.2 一般安全技术措施
10.3 等电位作业
10.4 带电断、接引线
10.5 带电短接设备
10.6 带电清扫机械作业
10.7 高架绝缘斗臂车作业
10.8 保护间隙
10.9带电检测绝缘子
10.10 配电带电作业
10.11低压带电作业
10.12带电作业工具的保管、使用和试验
11 施工机具和安全工器具的使用、保管、检查和试验
11.1 一般规定
11.2 施工机具的使用要求
11.3 施工机具的保管、检查和试验
11.4 安全工器具的保管、使用、检查和试验
12.电力电缆工作
12.1电力电缆工作的基本要求
12.2电力电缆作业时的安全措施
13.一般安全措施
13.1 一般注意事项
13.2 设备维护
13.3 一般电气安全注意事项
13.4 工具的使用
13.5 焊接、切割
13.6动火工作票制度
1 总则
1.1 为加强电力生产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生产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1.2 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
1.2.1作业现场的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工作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合格、齐备。
1.2.2 经常有人工作的场所及施工车辆上宜配备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并应指定专人经常检查、补充或更换。
1.2.3 现场使用的安全工器具应合格并符合有关要求。
1.2.4 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紧急处理措施。
1.3 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1.3.1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1.3.2具备必要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且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并经考试合格。
1.3.3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1.4 教育和培训。
1.4.1 各类作业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经考试合格上岗。
1.4.2 作业人员对本规程应每年考试一次。因故间断电气工作连续三个月以上者,应重新学习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恢复工作。
1.4.3 新参加电气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管理人员、非全日制用工等),应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下现场参加指定的工作,并且不准单独工作。
1.4.4外单位承担或外来人员参与公司系统电气工作的工作人员应熟悉本规程、并经考试合格,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认可,方可参加工作。工作前,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应告知现场电气设备接线情况、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1.5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6 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7 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下者。
1.8 本规程适用于运用中的发、输、变(包括特高压、高压直流)、配电和用户电气设备上及相关场所的工作人员(包括基建安装、农电人员),其他单位和相关人员参照执行。
所谓运用中的电气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 *** 作即带有电压的电气设备。
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补充条款和实施细则,经本单位分管生产的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2.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1)现场勘察制度。
2)工作票制度。
3)工作许可制度。
4)工作监护制度。
5)工作间断制度。
6)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2 现场勘察制度
2.2.1进行电力线路施工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检修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填写现场勘察记录(见附录A)。现场勘察由工作票签发人组织。
2.2.2 现场勘察应查看现场施工(检修)作业需要停电的范围、保留的带电部位和作业现场的条件、环境及其他危险点等。
根据现场勘察结果,对危险性、复杂性和困难程度较大的作业项目,应编制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3 工作票制度
2.3.1 在电力线路上工作,应按下列方式进行:
2.3.1.1 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B)。
2.3.1.2 填用电力电缆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C)。
2.3.1.3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D)。
2.3.1.4填用电力电缆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E)。
2.3.1.5 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票(见附录F)。
2.3.1.6 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G)。
2.3.1.7 口头或电话命令。
2.3.2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3.2.1 在停电的线路或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中的部分停电线路上的工作。
2.3.2.2 在全部或部分停电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所谓全部停电,系指供给该配电设备上的所有电源线路均已全部断开者。
2.3.2.3高压电力电缆需停电的工作。
2.3.2.4 在直流线路停电时的工作。
2.3.2.5 在直流接地极线路或接地极上的工作。
2.3.3 填用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2.3.3.1 带电线路杆塔上且与带电导线最小安全距离不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
2.3.3.2 在运行中的配电设备上的工作。
2.3.3.3 电力电缆不需停电的工作。
2.3.3.4 直流线路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3.5 直流接地极线路上不需要停电的工作。
2.3.4 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5-1规定的工作。
2.3.5 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1)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是指电气设备发生故障被迫紧急停止运行,需短时间内恢复的抢修和排除故障的工作。
2)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2.3.6 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为:
2.3.6.1 测量接地电阻。
2.3.6.2 修剪树枝。
2.3.6.3 杆塔底部和基础等地面检查、消缺工作。
2.3.6.4 涂写杆塔号、安装标志牌等,工作地点在杆塔最下层导线以下,并能够保持表5-2安全距离的工作。
2.3.6.5 接户、进户计量装置上的低压带电工作和单一电源低压分支线的停电工作。
2.3.7 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
2.3.7.1 工作票应用黑色或蓝色的钢(水)笔或圆珠笔填写与签发,一式两份,内容应正确,填写应清楚,不得任意涂改。如有个别错、漏字需要修改时,应使用规范的符号,字迹应清楚。
2.3.7.2 用计算机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应使用统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签发人审核无误,手工或电子签名后方可执行。
工作票一份交工作负责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许可人处。工作票应提前交给工作负责人。
2.3.7.3 一张工作票中,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许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负责人。
2.3.7.4 工作票由工作负责人填写,也可由工作票签发人填写。
2.3.7.5 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2.3.7.6 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2.3.8 工作票的使用
2.3.8.1 第一种工作票,每张只能用于一条线路或同一个电气连接部位的几条供电线路或同(联)杆塔架设且同时停送电的几条线路。
第二种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工作,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带电作业工作票,对同一电压等级、同类型、相同安全措施且依次进行的带电作业,可在数条线路上共用一张工作票。
在工作期间,工作票应始终保留在工作负责人手中。
2.3.8.2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若一张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工作,每个小组应指定小组负责人(监护人),并使用工作任务单(见附录H)。
工作任务单一式两份,由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签发,一份工作负责人留存,一份交小组负责人执行。工作任务单由工作负责人许可。工作结束后,由小组负责人交回工作任务单,向工作负责人办理工作结束手续。
2.3.8.3 一回线路检修(施工),其邻近或交叉的其他电力线路需进行配合停电和接地时,应在工作票中列入相应的安全措施。若配合停电线路属于其他单位,应由检修(施工)单位事先书面申请,经配合线路的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同意并实施停电、接地。
2.3.8.4持线路或电缆工作票进入变电站或发电厂升压站进行架空线路、电缆等工作,应增填工作票份数,由变电站或发电厂工作许可人许可,并留存。
上述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运行单位备案。
2.3.9 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
2.3.9.1 第一、二种工作票和带电作业工作票的有效时间,以批准的检修期为限。
2.3.9.2第一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许可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
第二种工作票需办理延期手续,应在有效时间尚未结束以前由工作负责人向工作票签发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给予办理。第一、第二种工作票的延期只能办理一次。带电作业工作票不准延期。
2.3.10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
2.3.10.1 工作票签发人应由熟悉人员技术水平、熟悉设备情况、熟悉本规程,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生产领导人、技术人员或经本单位分管生产领导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员名单应书面公布。
2.3.10.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工作许可人应由有一定工作经验、熟悉本规程、熟悉工作范围内的设备情况,并经工区(所、公司)生产领导书面批准的人员担任。工作负责人还应熟悉工作班成员的工作能力。
用户变、配电站的工作许可人应是持有效证书的高压电气工作人员。
2.3.10.3专责监护人应是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设备情况和本规程的人员。
2.3.11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安全责任
2.3.11.1 工作票签发人:
1) 工作必要性和安全性。
2) 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 所派工作负责人和工作班人员是否适当和充足。
2.3.11.2 工作负责人(监护人):
1) 正确安全地组织工作。
2) 负责检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条件,必要时予以补充。
3) 工作前对工作班成员进行危险点告知、交待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并确认每一个工作班成员都已知晓。
4) 严格执行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
5) 督促、监护工作班成员遵守本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执行现场安全措施。
6) 工作班成员精神状态是否良好,变动是否合适。
2.3.11.3 工作许可人:
1) 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2) 线路停、送电和许可工作的命令是否正确。
3) 许可的接地等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2.3.11.4 专责监护人:
1) 明确被监护人员和监护范围。
2) 工作前对被监护人员交待安全措施、告知危险点和安全注意事项。
3) 监督被监护人员遵守本规程和现场安全措施,及时纠正不安全行为。
2.3.11.5工作班成员:
1) 熟悉工作内容、工作流程,掌握安全措施,明确工作中的危险点,并履行确认手续。
2) 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技术规程和劳动纪律,对自己在工作中的行为负责,互相关心工作安全,并监督本规程的执行和现场安全措施的实施。
3) 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和劳动防护用品。
2.4 工作许可制度
2.4.1 填用第一种工作票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全部工作许可人的许可后,方可开始工作。
2.4.2 线路停电检修,工作许可人应在线路可能受电的各方面(含变电站、发电厂、环网线路、分支线路、用户线路和配合停电的线路)都拉闸停电,并挂好 *** 作接地线后,方能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
调度值班员或工区值班员在向工作负责人发出许可工作的命令前,应将工作班组名称、数目、工作负责人姓名、工作地点和工作任务记入记录簿内。
2.4.3 许可开始工作的命令,应通知工作负责人。其方法可采用:
2.4.3.1 当面通知。
2.4.3.2 电话下达。
2.4.3.3 派人送达。
电话下达时,工作许可人及工作负责人应记录清楚明确,并复诵核对无误。对直接在现场许可的停电工作,工作许可人和工作负责人应在工作票上记录许可时间,并签名。
2.4.4 若停电线路作业还涉及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的线路时,工作负责人应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通知这些线路已停电和接地,并履行工作许可书面手续后,才可开始工作。
2.4.5 禁止约时停、送电。
2.4.6 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时,不需要履行工作许可手续。
2.5 工作监护制度
2.5.1 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待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装完工作接地线后,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进行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在线路停电时进行工作,工作负责人在班组成员确无触电等危险的条件下,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
2.5.2 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对有触电危险、施工复杂容易发生事故的工作,应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专责监护人不准兼做其他工作。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2.5.3 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的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2.6 工作间断制度
2.6.1 在工作中遇雷、雨、大风或其他任何情况威胁到工作人员的安全时,工作负责人或专责监护人可根据情况,临时停止工作。
2.6.2 白天工作间断时,工作地点的全部接地线仍保留不动。如果工作班须暂时离开工作地点,则应采取安全措施和派人看守,不让人、畜接近挖好的基坑或未竖立稳固的杆塔以及负载的起重和牵引机械装置等。恢复工作前,应检查接地线等各项安全措施的完整性。
2.6.3 填用数日内工作有效的第一种工作票,每日收工时如果将工作地点所装的接地线拆除,次日恢复工作前应重新验电挂接地线。
如果经调度允许的连续停电、夜间不送电的线路,工作地点的接地线可以不拆除,但次日恢复工作前应派人检查。
2.7 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
2.7.1 完工后,工作负责人(包括小组负责人)应检查线路检修地段的状况,确认在杆塔上、导线上、绝缘子串上及其他辅助设备上没有遗留的个人保安线、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工作人员确由杆塔上撤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挂的接地线。接地线拆除后,应即认为线路带电,不准任何人再登杆进行工作。
多个小组工作,工作负责人应得到所有小组负责人工作结束的汇报。
2.7.2 工作终结后,工作负责人应及时报告工作许可人,报告方法如下:
2.7.2.1 当面报告。
2.7.2.2 用电话报告并经复诵无误。
若有其他单位配合停电线路,还应及时通知指定的配合停电设备运行管理单位联系人。
2.7.3 工作终结的报告应简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内容:
工作负责人姓名,某线路上某处(说明起止杆塔号、分支线名称等)工作已经完工,设备改动情况,工作地点所挂的接地线、个人保安线已全部拆除,线路上已无本班组工作人员和遗留物,可以送电。
2.7.4 工作许可人在接到所有工作负责人(包括用户)的完工报告,并确认全部工作已经完毕,所有工作人员已由线路上撤离,接地线已经全部拆除,与记录簿核对无误并作好记录后,方可下令拆除各侧安全措施,向线路恢复送电。
2.7.5 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任务单应保存一年。
3 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在电力线路上工作,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
3.1.1停电。
3.1.2验电。
3.1.3装设接地线。
3.1.4使用个人保安线。
3.1.5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上述措施由运行人员或有权执行 *** 作的人员执行。
3.2 停电
3.2.1 进行线路停电作业前,应做好下列安全措施:
3.2.1.1 断开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配电站(所)(包括用户设备)等线路断路器(开关)和隔离开关(刀闸)。
3.2.1.2 断开线路上需要 *** 作的各端(含分支)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3.2.1.3 断开危及线路停电作业,且不能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杆架设线路(包括用户线路)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3.2.1.4 断开有可能返回低压电源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和熔断器。
3.2.2 停电设备的各端,应有明显的断开点,若无法观察到停电设备的断开点,应有能够反映设备运行状态的电气和机械等指示。
3.2.3可直接在地面 *** 作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的 *** 作机构上应加锁,不能直接在地面 *** 作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应悬挂标示牌;跌落式熔断器的熔管应摘下或悬挂标示牌。
3.3 验电
3.3.1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装接地线前,应先验电,验明线路确无电压。验电时应使用相应电压等级、合格的接触式验电器。
直流线路和330kV及以上的交流线路,可使用合格的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验电。验电时,绝缘棒或绝缘绳的金属部分应逐渐接近导线,根据有无放电声和火花来判断线路是否确无电压。验电时应戴绝缘手套。
3.3.2 验电前,应先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确认验电器良好;无法在有电设备上进行试验时可用工频高压发生器等确证验电器良好。如果在木杆、木梯或木架上验电,不接地不能指示者,可在验电器绝缘杆尾部接上接地线,但应经运行值班负责人或工作负责人许可。
验电时人体应与被验电设备保持表5-1的距离,并设专人监护。使用伸缩式验电器时应保证绝缘的有效长度。
3.3.3 对无法进行直接验电的设备、高压直流输电设备和雨雪天气时的户外设备,可以进行间接验电。即通过设备的机械指示位置、电气指示、带电显示装置、仪表及各种遥测、遥信等信号的变化来判断。判断时,应有两个及以上的指示,且所有指示均已同时发生对应变化,才能确认该设备已无电;若进行遥控 *** 作,则应同时检查隔离开关(刀闸)的状态指示、遥测、遥信信号及带电显示装置的指示进行间接验电。
330kV及以上的电气设备,可采用间接验电方法进行。
3.3.4 对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进行验电时,应先验低压、后验高压,先验下层、后验上层,先验近侧、后验远侧。禁止工作人员穿越未经验电、接地的10kV及以下线路对上层线路进行验电。
线路的验电应逐相(直流线路逐极)进行。检修联络用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或其组合时,应在其两侧验电。
3.4 装设接地线
3.4.1线路经验明确无电压后,应立即装设接地线并三相短路(直流线路两极接地线分别直接接地)。
各工作班工作地段各端和有可能送电到停电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包括用户)都要验电、装设工作接地线。直流接地极线路,作业点两端应装设接地线。配合停电的线路可以只在工作地点附近装设一处工作接地线。装、拆接地线应在监护下进行。
工作接地线应全部列入工作票,工作负责人应确认所有工作接地线均已挂设完成方可宣布开工。
3.4.2 禁止工作人员擅自变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线位置。如需变更,应由工作负责人征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上注明变更情况。
3.4.3 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挂接地线时,应先挂低压、后挂高压,先挂下层、后挂上层,先挂近侧、后挂远侧。拆除时次序相反。
3.4.4 成套接地线应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组成,其截面不准小于25mm2,同时应满足装设地点短路电流的要求。
禁止使用其他导线作接地线或短路线。
接地线应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导体上,禁止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3.4.5 装设接地线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接地线应接触良好、连接应可靠。拆接地线的顺序与此相反。装、拆接地线均应使用绝缘棒或专用的绝缘绳。人体不准碰触未接地的导线。
3.4.6 利用铁塔接地或与杆塔接地装置电气上直接相连的横担接地时,允许每相分别接地,但杆塔接地电阻和接地通道应良好。杆塔与接地线联结部分应清除油漆,接触良好。
3.4.7 对于无接地引下线的杆塔,可采用临时接地体。接地体的截面积不准小于190mm2(如φ16圆钢)。接地体在地面下深度不准小于0.6m。对于土壤电阻率较高地区,如岩石、瓦砾、沙土等,应采取增加接地体根数、长度、截面积或埋地深度等措施改善接地电阻。
3.4.8 在同杆塔架设多回线路杆塔的停电线路上装设的接地线,应采取措施防止接地线摆动,并满足表5-1安全距离的规定。
断开耐张杆塔引线或工作中需要拉开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时,应先在其两侧装设接地线。
3.4.9 电缆及电容器接地前应逐相充分放电,星形接线电容器的中性点应接地,串联电容器及与整组电容器脱离的电容器应逐个多次放电,装在绝缘支架上的电容器外壳也应放电。
3.5 使用个人保安线
3.5.1 工作地段如有邻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杆塔架设线路,为防止停电检修线路上感应电压伤人,在需要接触或接近导线工作时,应使用个人保安线。
3.5.2个人保安线应在杆塔上接触或接近导线的作业开始前挂接,作业结束脱离导线后拆除。装设时,应先接接地端,后接导线端,且接触良好,连接可靠。拆个人保安线的顺序与此相反。个人保安线由作业人员负责自行装、拆。
3.5.3 个人保安线应使用有透明护套的多股软铜线,截面积不准小于16mm2,且应带有绝缘手柄或绝缘部件。禁止用个人保安线代替接地线。
3.5.4在杆塔或横担接地通道良好的条件下,个人保安线接地端允许接在杆塔或横担上。
3.6 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围栏)
3.6.1在一经合闸即可送电到工作地点的断路器(开关)、隔离开关(刀闸)及跌落式熔断器的 *** 作处,均应悬挂“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 或“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的标示牌(见附录J)。
3.6.2 进行地面配电设备部分停电的工作,人员工作时距设备小于表3-1安全距离以内的未停电设备,应增设临时围栏。临时围栏与带电部分的距离,不准小于表3-2的规定。临时围栏应装设牢固,并悬挂“止步,高压危险!”的标示牌。
35kV及以下设备的临时围栏,如因工作特殊需要,可用绝缘隔板与带电部分直接接触。绝缘隔板的绝缘性能应符合附录L的要求。
表3-1 设备不停电时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70
20、35 1.00
63(66)、110 1.50
注:表中未列电压应选用高一电压等级的安全距离,表3-2 同。
表3-2工作人员工作中正常活动范围与带电设备的安全距离
电压等级(kV) 安全距离(m)
10及以下 0.35
20、35 0.60
63(66)、110 1.50
3.6.3 在城区、人口密集区地段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路上施工时,工作场所周围应装设遮栏(围栏),并在相应部位装设标示牌。必要时,派专人看管。
3.6.4 高压配电设备做耐压试验时应在周围设围栏,围栏上应向外悬挂适当数量的“止步,高压危险!”标示牌。禁止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移动或拆除围栏和标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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