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

保险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张

第一条 为了加强保险许可证的管理,规范保险业许可活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行使保险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权。第三条 中国保监会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建立保险许可证监督管理制度。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保险类机构,应当依法取得保险许可证:

(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控股公司和保险集团公司;

(二)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六)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保险类机构。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许可证包括下列几种类型:

(一)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二)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

(三)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四)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五)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

(六)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和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第六条 保险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和印制。未经中国保监会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设计、印制、发放、收缴和扣押保险许可证。第七条 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许可证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下列机构保险许可证的送达和更换:

(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

(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三)保险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四)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五)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六)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第九条 保险许可证记载下列内容:

(一)机构名称;

(二)机构编码;

(三)机构住所;

(四)机构业务范围;

(五)机构地域范围;

(六)行政许可决定日期;

(七)颁发许可证日期;

(八)发证机关。

保险许可证加盖中国保监会印章方可生效。第十条 保险类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中国保监会按照保险类机构的编码打印保险许可证。

保险许可证的机构编码实行永久制。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变更、有效期届满、遗失或者破损,保险类机构申请领取新许可证的,新许可证继续沿用原机构编码。

保险类机构性质变更、跨地区迁址或者依法终止的,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第十一条 保险许可证记载事项的内容应当与行政许可决定文件的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需要颁发保险许可证的,应当向行政许可申请人颁发保险许可证。

中国保监会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与保险许可证同时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第十三条 中国保监会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保险许可证,应当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

中国保监会直接送达的,必须有送达回证,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邮寄送达的,必须保留邮寄凭证。邮寄凭证上注明的邮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十四条 中国保监会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困难的,可以公告送达。中国保监会公告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2个月,即视为送达。

行政许可申请人应当自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公告送达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保监会领取保险许可证。逾期不领取的,行政许可决定和保险许可证自动失效。第十五条 保险类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保险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出租、转借、转让保险许可证。第十六条 保险类机构应当将保险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以备查验。第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应当加强保险许可证的信息管理,建立完整的机构管理档案系统,依法披露保险许可证的有关信息。

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是中国保监会依法颁发的、准许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的法律文件,是保险公司或者其分支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证明。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保监会统一设计、印制、发放、扣缴、收缴或者吊销。中国保监会建立了《保险机构许可证编码方案》,以便于许可证的识别、使用和管理。

中国保监会应当自收到保险公司的筹建机构完整开业申请文件之日起60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根据《保险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的核准决定和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应当由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统一送达。

另外办理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股东、发起人信用良好,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相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局够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关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财务、业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设立保险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代理公司注册资金为实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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