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1张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的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不执行京地税个[1997]413号文第六条中“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予扣率3%全额计税”的规定。

二、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我市定为按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

三、本通知自1998年3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此规定执行。

一九九八年三月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精神,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下同)取得的收入应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企业营销员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鉴于营销员为取得收入需发生一些营销费用,为公平税负、合理负担,其收入在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后,可按其余额的一定比例扣除营销费用,再按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其应纳税额。

三、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0%至15%。各省级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营销员营销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在上 幅度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

四、保险企业是营销员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月代扣税款并于次月七日内将所扣税款缴入国库。

五、本通知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自行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应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之规定,受雇员工从公司所取得的一切劳动报酬性质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销售提成、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所以对于贵单位支付给员工的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的提成,应并入工资薪金支出,并与当年度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相比较,来做企业所得税的相关纳税调整。

扩展资料:

国家仅对保险行业营销员的提成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单独做出过明确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第一条"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之规定,保险营销人员取得佣金收入(销售提成)时,可依法扣除25%的营销费用,然后再适用税法关于费用扣除的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除此之外的任何公司员工,取得提成收入时,均不能扣除任何所谓的营销费用,而应将全部提成收入作为该员工工资、薪金所得的一部分,据以计算缴纳其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提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一、保险业营销员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可按其余额扣除不超过25%的营销费用,再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具体扣除比例。二、由于保险公司计算机管理手段比较先进,财务核算较为规范,各地对保险业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一律不得采用核定征税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必须实行查账征收。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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