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营销可以申的专利

市场营销可以申的专利,第1张

没有。市场营销没有可以申的专利,按照社会普通大众对市场营销的定义和理解,市场营销是为了完成商业活动而做出的,其方案都不属于中国专利法规定的授权范围,不能授予专利权。即使市场营销方案的内容很新颖,策划者很有创造力,营销方案也具有可 *** 作性,但这些和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不是同样的概念。

[资政知识产权]:不能一刀切的说可以或者不可以,还得看您具体的方案。

创新营销模式,如果涉及硬件,那么肯定属于专利保护的范围,可以申请外观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发明专利。如果只是一种方法,那么可以申请发明,即方法发明。

如果只是一种理念,然后又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内容,那么这种就没有很大的机会了。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是属于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是不能申请专利保护,因为我们国家的专利目前是指的发明创造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商业秘密在我国的《反不正竞争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商业秘密(Trade Secrets),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包括两部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经营信息;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技术信息。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所以你可以据此保护你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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