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拓展线上销售,在网络生活平台开展半成品销售,推进餐饮、零售线上化。
引导传统餐饮企业积极研发线上产品,拓展线上销售,在网络生活平台开展半成品销售,推进餐饮、零售线上化。鼓励外卖平台减免佣金收费,推出商户快速上线、客户引流、团膳直供等服务。推动生鲜果蔬、餐饮通过“无接触配送”等新模式进入社区。着力打造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圈,支持企业加速铺设“智能取餐柜”、“智能取菜柜”,为市民提供便捷、安全和优质的生活服务。
鼓励电子商务企业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面、深入、精准对接,不断提高订单农业、产销一体、股权合作等长期稳定农产品流通模式在农产品流通中的比重,实现联产品、联设施、联标准、联数据、联市场,打造上联生产、下联消费,利益紧密联结、产销密切衔接、长期稳定的新型农商关系,构建符合农产品流通需求的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和效率。
扩展资料:
农副产品网络营销的相关要求规定:
1、结合产品区域和分类,优化“一部手机云品荟”专区设置,设立面向生产端和消费端开放的对接服务专栏,以县级为主体,组织所辖区域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种养大户等主体入驻平台。
2、在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开店,省商务部门牵头开设“中国特产·云南馆”,州、市商务部门牵头开设“中国特产·州市馆”,组织农产品进馆销售。
参考资料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进农村电子商务提质增效促进农产品上行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
营销不犯法,传销才犯法。营销是指企业发现或挖掘准消费者需求,从整体氛围的营造以及自身产品形态的营造去推广和销售产品,主要是深挖产品的内涵,切合准消费者的需求,从而让消费者深刻了解该产品进而购买该产品的过程。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法律分析: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就是互联网销售。
网络销售是通过互联网把产品进行销售,实质就是以互联网为工具进行销售。与许多新兴学科一样,“网络营销”同样也没有一个公认的、完善的定义,广义地说,凡是以网络营销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为达到一定营销目标的营销活动,都可称之为网络营销,也就是说,网络营销贯穿于企业开展网上经营的整个过程。
交易成本的节省性
交易成本的节省体现在企业和客户两个方面。对企业来说,尽管企业上网需要一定的投资,但与其他销售渠道相比,交易成本已经大大降低了,其交易成本的降低主要包括通信费用、促销成本和采购成本的降低。
交易的特殊性
交易的特殊性包括交易主体和交易对象的特殊性。从交易主体来看,随着网民的增加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上购物的人数在不断增加。但是网上购物者的主体依然是具有以下共同特征的顾客群体:年轻、比较富裕、比较有知识的人;个性化明显、需求广泛的人、知识广博、头脑冷静、擅长理智分析和理性化选择的人、求新颖、求方便、惜时如金的人。从销售对象的特征性来看,并不是所有的商品都适合在网上销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非经营用户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节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提示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依法办理登记,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为应当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办理登记提供便利。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并应当提示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存在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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